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法官以案說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商業秘密保護的條件

2019年05月06日08:2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法官以案說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商業秘密保護的條件

編者按: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可以通過布圖設計專有權和商標秘密的方式來保護,VL807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案涉及布圖設計商業秘密保護的成立條件問題,本文作者作為一線法官對該案進行了評析。

【案號】

(2014)深寶法審監刑再字第1號

(2016)粵03刑終372號

 【裁判要旨】

對於已備案登記且芯片已投入商業利用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來說,由於社會公眾可以向布圖設計的登記機關請求查閱該備案登記的紙質版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圖樣,故該備案登記的布圖設計由於不具備商業秘密“非公知性”條件中的“非普遍知悉”和“非容易獲得”兩個具體條件,其不屬於商業秘密保護的范疇。

【案情簡介】

深圳隆升威公司投入大量資金研發出USB游戲手柄控制芯片技術,被告人許某是該公司的員工,接觸了該芯片技術。深圳隆升威公司發現被告人胡某、吳某銷售的USB游戲手柄控制芯片技術與其USB游戲手柄控制芯片技術相同,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深圳隆升威公司主張其VL807芯片的非公知技術包括:該芯片中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震動驅動程序和網絡驅動程序兩個源程序。經司法鑒定,深圳隆升威公司產品與被告人被控侵權產品相比除了面積小之外,有很多一致之處,被控侵權產品的布圖設計與深圳隆升威公司VL807芯片的布圖設計具有同一性。公安機關委托評估,被告人的行為造成深圳隆升威公司84.3334萬元的技術研發損失。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15日作出(2010)深寶法刑初字第35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許某、胡某、吳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相應刑罰和罰金。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三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生效后,胡某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2)粵高法審監刑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撤銷(2010)深寶法刑初字第354號刑事判決,發回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重審。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並於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4)深寶法審監刑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許某、胡某、吳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相應刑罰和罰金。

許某、胡某、吳某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被害人隆升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証書》,登記証書顯示,深圳隆升威公司於2008年3月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VL807”的布圖設計,該布圖設計於2008年4月28日獲得頒証,登記証書顯示,權利人聲明其布圖設計的創作完成時間為2005年8月16日,布圖設計首次投入商業利用日為2006年5月10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被害人深圳隆升威公司VL807芯片的布圖設計不屬於技術秘密。VL807芯片的驅動程序源程序屬於非公知信息,但本案沒有証據証明許某將VL807芯片所涉技術秘密泄露給上訴人胡某、吳某。許某、胡某、吳某不存在共同侵犯被害人深圳隆升威公司該技術秘密的行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許某、胡某、吳某無罪。

 【法官評析】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可以通過布圖設計專有權和商標秘密的方式來保護,本案涉及布圖設計商業秘密保護的成立條件問題,頗值得研究。

一、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備案登記及公示方法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對布圖設計備案登記做出專門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一)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二)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三)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四)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第十四條對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做出了更進一步細化規定。

《細則》對布圖設計備案登記內容的查詢、公示方法亦做出專門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公眾查閱和復制,布圖設計登記公告后,公眾可以請求查閱該布圖設計登記簿或者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該登記簿的副本。公眾也可以請求查閱該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本細則第十四條所述的電子版本的復制件或者圖樣,除侵權訴訟或者行政處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者復制。

《細則》對未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的保密內容和查詢、公示做出特別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涉及保密信息的申請,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沒有投入商業利用的,該布圖設計登記申請可以有保密信息,其比例最多不得超過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總面積的50%。含有保密信息的圖層的復制件或者圖樣頁碼編號及總頁數應當與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中所填寫的一致。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該保密信息的圖層的復制件或者圖樣紙件應當置於在另一個保密文檔袋中提交。除侵權訴訟或者行政處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者復制該保密信息。

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商業秘密保護的條件

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布圖設計既可以受專有權保護,也可以按照商業秘密來保護。

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由此可見,商業秘密具有非公知性、保密性和實用性三個構成要件。所謂非公知性是指商業秘密不為該信息領域的人普遍知悉,不是該信息領域的公開或公知的信息,這意味著非公知性應當同時具備“非普遍知悉”和“非容易獲得”兩個具體條件。根據前述論述,布圖設計受商業秘密保護的條件為:

對於已備案登記且芯片已投入商業利用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來說,由於社會公眾可以向布圖設計的登記機關請求查閱該備案登記的紙質版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圖樣,故該備案登記的布圖設計由於不具備商業秘密“非公知性”條件中的“非普遍知悉”和“非容易獲得”兩個具體條件,其不屬於商業秘密保護的范疇。

對於已備案登記但芯片未投入商業利用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來說,由於該布圖設計申請可以有保密層,除侵權訴訟或者行政處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者復制該保密信息,該保密層的布圖設計比例可以不超過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總面積的50%,所以對該類備案登記的布圖設計來說,除非有其他相反証據証明,否則涉及保密層的布圖設計屬於商業秘密的保護范疇﹔而非保密層的布圖設計由於不具備商業秘密“非公知性”條件中的“非普遍知悉”和“非容易獲得”兩個具體條件,其不屬於商業秘密保護的范疇。

對於未備案登記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來說,由於不能按照上述已備案登記布圖設計的兩類情形來確定其受商業秘密保護的條件,因此,應依據商業秘密成立的一般條件來判斷該未備案登記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否是商業秘密。

就本案來說,受害人要求保護的商業秘密分為兩類:一類是其已備案登記且芯片已投入商業利用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另一類是計算機軟件的源代碼。對於受害人要求保護的第一類客體來說,本案查明的事實顯示,被害人隆升威公司於2008年3月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VL807”的布圖設計,該布圖設計於2008年4月28日獲得頒証,登記証書顯示,權利人聲明其布圖設計創作完成時間為2005年8月16日,布圖設計首次投入商業利用日為2006年5月10日。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時間為2008年初,該時間與隆升威公司獲得涉案布圖設計登記証書的時間吻合,這表明,由於該備案登記的布圖設計因備案登記可供社會公眾查閱,已不具備商業秘密“非公知性”條件中的“非普遍知悉”和“非容易獲得”兩個具體條件,故其不屬於商業秘密保護的范疇,因此,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在該類客體上不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本案一波三折的裁判過程表明,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標秘密的保護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弄清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商業秘密保護的條件,是妥當處理該類案件的前提條件。(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祝建軍)

(責編:王小艷、王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