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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需知的美國商標授權信息

2019年05月05日08:3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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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國企業需知的美國商標授權信息

進行授權許可是實現商標價值最大化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中國企業快速進入美國市場並佔有一定市場份額方式之一。如果企業想要在某個國家或地區生產某些產品,首先得提交商標注冊申請並獲得確權,否則便可能存在侵權風險。同時,商標權人也可以通過商標授權獲取授權費,無需投入大量成本。但是,中美商標法差異巨大,中國企業在美國獲得商標注冊后,向其他企業進行商標授權時,往往會發現一些在中國沒有出現的法律問題在美國卻會存在。所以,中國企業必須仔細考慮兩國商標法對於商標授權的不同規定。

質量控制和“空殼”許可

在美國,質量控制是商標授權書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控制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才能保証商標持有人是這些商品或服務的真正所有人,防止公眾被誤導,錯誤地以為被授權人的商品或服務一定會和持有人的一樣好。缺乏質量控制條款的授權,稱之為“空殼”許可,甚至會導致授權商標被無效。正因為后果嚴重,証明商標授權是“空殼”許可一般難度較大。 2018年內華達洲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很好地展示了証明商標授權構成“空殼”許可需要的內容。在這起案件中,盡管內華達當地法律不允許非牙醫企業“控制”牙醫執業,內華達法院仍然判定涉案商標授權不是“空殼”許可。拉斯維加斯一家牙醫診所和一個牙科器械組織就一系列“AFFORDABLE”商標產生糾紛,雙方使用含有“AFFORDABLE”字樣的不同商標,並均授權他人使用。 原告最初申請取消被告的“AFFORDABLE DENTAL”商標注冊。談判不成功后,原告在內華達聯邦法庭起訴被告構成商標侵權,訴由是被告商標的授權是“空殼”許可,商標應被宣告無效。原告認為,內華達本地法明確限制非牙醫組織對牙科診所經營的“控制”。法院未認定被告的商標授權系“空殼”許可,因為原告不能証明被告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比如合同條款和實際操作來控制被授權的服務。比如,本案中被告雖然不提供牙科診療服務,但其向被授權方提供了上崗培訓、維修診所的器械等,並享有終止授權不合其管理要求的被授權方商標使用權利。基於這些事實,美國法院認定被告採取了足夠的措施來控制服務質量,因而其商標授權並非“空殼”許可。 所以,當中國企業聘請美國律師撰寫質量控制條款時,授權書一定要寫清最基本的控制標准,並列出被授權方提供產品樣本的時間表以及授權方擁有審查和出具書面批准產品合格的權利。同時,授權書不僅僅要列出授權方按時檢查被授權方生產基地以及查看客戶反饋的權利,還要描述其檢查的程序和批准的標准。此外,授權書要明確被授權商標應該從任何不達標產品上移除。筆者還建議,中國授權人保留其為控制產品質量所做一切努力的証據,防止今后被指控商標授權系為“空殼”許可。

被授權人不可反悔原則

在美國,被授權人通常不可以挑戰授權商標有效性。此原則的存在目的是保護授權合約的穩定性。但是,目前對於如何使用被授權人不可反悔原則,美國各個法院仍然存在分歧。有些法院要求被授權方一旦授權期限終止就不再使用該原則,即到時被授權人可以要求判決商標授權無效。有些法院則採取折中態度,要求隻要導致無效的事實產生在授權期限終止后即可判無效。

2002年Freeman訴全國地產協會案是一個很好的案例。該案中,原告被授權使用“REALTOR”商標20多年。自從原告離開該協會,授權即終止。當授權方要求原告停止使用該商標時,原告申請取消被授權商標注冊,認為這個詞已經失去顯著性,因為其含義是地產經紀人。法院判決認為,因為全國地產協會已經多年廣泛推廣“REALTOR”商標,花費巨大,而且失去顯著性的新証據在授權期限終止后才產生,被授權人不可反悔。

綜上所述,一份中美跨國商標授權書中如果沒有產品控制條約,中國企業不應該簽署。中國企業一定要保証簽署授權書前已經理解美國商標法中的被授權人不可反悔原則,一旦簽署了授權書,被授權人很可能在將來不能對授權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布萊特·海夫納吳茵飛)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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