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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談視覺中國事件: 不能僅以水印認定照片權屬

2019年04月23日08:57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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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法談視覺中國事件: 不能僅以水印認定照片權屬

中新網4月22日電 針對近期“視覺中國版權”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林廣海22日表示,應當嚴格審查照片作品的權利歸屬証據,不能僅以水印當作照片作者的署名來認定權利歸屬,防止片面性和簡單化。

最高法22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會上有記者問:近日,視覺中國聲稱“黑洞照片”版權為其所有,引發各界熱議。對此次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看待?

林廣海回應稱,照片作品維權問題是著作權案件審理中的一個老問題,因一些照片授權環節較多,權屬的証明較為復雜。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有這方面相關案例。對於照片作品維權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第一,應當堅持法治原則,該保護的堅決保護,不該保護的堅決不予保護。堅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但對不享有版權的照片虛構版權,進行牟利的違法行為堅決不予保護,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予以懲罰。應予強調的是,著作權的取得和行使屬於民事法律關系,應當遵循著作權法的規定﹔與著作權有關的市場經營行為和經營模式還涉及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應當遵循相關市場監督行政管理制度。我們也關注到日前已有相關行政部門對視覺中國進行了約談,責令其全面作出整改。

第二,應當嚴格審查照片作品的權利歸屬証據,並應嚴格依據著作權法和實施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要嚴格審查照片作品首次公開發表的時間,不得僅以當事人自行標注的可修改的時間証據作為判斷發表時間的依據。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所載的(2014)民提字第57號華蓋公司訴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華蓋公司一審時以確認授權書、網站權利聲明以及圖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張權利,應認為已經盡到了初步的舉証責任,一審法院在沒有相反証據的情況下認定其為主張權利的適格主體並無不當。”“二審法院採信了正林公司提交的相反証據,有三個網站公開銷售涉案圖片並分別印有自己的水印,在此情形下認為華蓋公司未能進一步舉証,從而不能証明其享有相關權利,二審的認定也是正確的。”“華蓋公司在申請再審階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補充証據能夠回應正林公司二審中所提交的相反証據,進一步補充了權屬的証明,能夠証明Getty公司為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華蓋公司經授權享有在中國大陸的相關權利,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可見,華蓋公司是通過不斷舉証來証明其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依據証據規則進行判斷。從個案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這樣認定處理是穩妥的,希望各地方法院在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時要准確領會案例指引,不能僅以水印當作照片作者的署名來認定權利歸屬,防止片面性和簡單化。

第三,關於照片作品侵權判賠金額問題。應該看到,解決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低的困擾是人民群眾普遍而強烈的呼聲,著作權案件審判也不例外。照片作品的判賠金額應當以市場價值為基礎,市場價值應當以涉案作品的市場正常許可費用等作為參照來確定。當市場正常許可費用無法確定時,應當以近似市場價值為參考。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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