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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商標化使用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2019年04月19日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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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自然人姓名商標化使用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案情簡介

2013年8月,自然人李某提出第13029596號“金龜子”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后核定使用在教育、培訓等第41類服務上,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8月13日。2017年10月,劉純燕以訴爭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權為由,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8年9月,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訴爭商標無效。李某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李某訴稱,“金龜子”只是劉純燕在其主持的少兒節目中的角色名稱,非藝名﹔“金龜子”還是一種昆虫的名字﹔即使“金龜子”可以作為藝名予以保護,其姓名權的保護范圍也不能跨類到“教育、培訓”等服務上。劉純燕認為,經多年宣傳和使用,相關公眾、媒體已將“金龜子”作為其姓名符號﹔其主持的少兒節目和兒童教育培訓吻合,藝名“金龜子”的受眾和訴爭商標核定的教育、培訓等服務的相關公眾具有一致性﹔訴爭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已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對其姓名權和聲譽造成損害。該案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件評析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即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講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民雖然可以將其姓名作為商品商標或企業字號進行商業使用,卻不得因此侵犯他人權利。在經濟生活中,如何妥善處理自然人姓名權的行使與在先權利,特別是與在先商標權的沖突,便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問題。

一方面,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文字,與自然人姓名存在著重合的可能性。而作為聲望的重要載體,姓名常常被使用在產品或其包裝上,通過促銷產品而體現出其商業價值。因此,自然人姓名的商業利用要避免與商標權發生沖突。

另一方面,自然人姓名的商業利用應避免混淆。將姓名進行商業使用,如果與他人商標在文字組成上相同,而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經過消費者認知、評論、傳播后,易讓相關社會公眾發生混淆。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適用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以存在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作為認定侵權的前提。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這是類似商標糾紛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定性及案件處理的關鍵。

(吳學安 作者單位:江蘇省連雲港市司法局法制處)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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