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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產業該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2019年04月18日09:4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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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體育產業該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2019年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為“奮力奪金:知識產權和體育”。在體育賽事產業高速發展的同時,與體育賽事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不斷增多。那麼,該類型糾紛呈現什麼特點,面臨哪些問題,又該如何保護?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針對近三年所受理的體育賽事知識產權案件進行統計分析,通過梳理案件受理情況、案件特點,以及審理要點與思路,以期對該類型案件的審理提供參考借鑒。

案件數量逐年增多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海澱法院民五庭共受理涉體育賽事知識產權案件1902件,其中包括1877件著作權糾紛案件,佔比達到98.7%,審結1188件﹔3件商標權糾紛案件,審結1件﹔21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審結5件﹔1件體育賽事合同糾紛,目前尚處於審理過程中。

近三年來,海澱法院民五庭共審結此類案件1194件,其中判決383件,調解12件,撤訴799件,調撤率達67.9%。在判賠額方面,近三年來涉體育賽事文字作品的案件判賠數額在160元/千字到480元/篇之間,涉體育賽事攝影作品案件判賠數額在2000元/幅至1萬元/幅之間,主要原因在於部分案件中的賽事圖片拍攝門檻較高且對應的作品市場價值較高。在不正當競爭糾紛中,在涉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攝影作品獨家拍攝權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判賠數額達300萬元。

海澱法院民五庭經過對受理的涉體育賽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進行分析發現,這些案件呈現五個特點,一是所涉賽事以熱門、大型體育賽事為主,覆蓋程度廣。二是起訴主體商業化運轉程度高、專業化程度強、權屬証據相對規范。三是被訴主體運營內容與體育賽事密切相關,比如有的被訴主體運營的軟件為專業提供體育資訊的APP軟件,有的被訴主體運營的賬號明確為某個賽事的官方贊助伙伴,有的案件被告所運營的網站設有專門的體育頻道報道各類賽事實況。四是多數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於賽事熱播期,其中以直播類軟件實時直播賽事情況的案件最為突出。五是被訴主體抗辯理由與體育賽事特點緊密結合,比如,認為對體育賽事的文字、圖片報道等屬於時事新聞或體育賽事節目本身不構成作品,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認為原告拍攝的攝影作品未獲被拍攝者的同意,因侵犯肖像權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認為原告無新聞採編資質,故其從事體育新聞採編行為違法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認為其行為符合為報道時事新聞構成合理使用的情況。

謹慎審理疑難案件

在體育賽事類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原告要求保護的對象是否構成作品是審理的焦點問題之一,其一般會涉及如下問題:一是涉案的圖片或文章是否構成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一般而言,針對體育賽事所拍攝圖片或撰寫文章均不屬於單純的事實消息,不構成時事新聞﹔二是體育賽事節目尤其是直播畫面是否構成作品,如配有主播解說的體育賽事網絡直播內容等,對於該類案件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第二大焦點問題是原告是否有權提起訴訟並主張相應權利。對此,筆者認為,法院應嚴格審查原告的權屬証據情況,結合此類案件原告多為繼受權利人的特點,重點審查原告提交的相關合同、作者身份、聲明等証據,如原告無法提供完整、充分的權利來源証據証明其權屬,則對其訴請不應予以支持,杜絕原告對權利來源不明的作品主張權利的情況發生。

在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原告是否具有可受保護的合法權益是法院審理的重點。一般情況下,如果該種商業模式屬於能夠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亦不會對其他經營者構成不當的干擾或者損害市場秩序、消費者權益等,則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此外,體育賽事授權市場中有關賽事直播、轉播、點播等權利的含義以及如何與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權利相對應等問題,亦是認定難點。

關於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審理重點往往包括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被告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等。一般而言,此類案件的被訴行為難以符合為報道新聞事件而不可避免地對該事件中客觀出現的他人作品或制品的再現或引用的情形﹔對於被告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應根據被告提交的証據進行綜合判斷。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判斷被訴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不僅要考慮其行為是否不當干擾他人合理預期的商業利益,還需綜合體育行業公認的標准和通行的慣例、在案的証據進行判斷。

體育賽事知識產權蘊含了巨大的經濟利益,法院在確定判賠數額時,首先應鼓勵當事人提交証據証明其損失或獲利﹔如雙方無法提交証據,在適用法定賠償時,應結合體育賽事規模、類型、受關注程度、是否有一定的准入門檻、被訴行為是否處於賽事熱播期、被告的主觀惡意等因素進行判定。

鑒於體育賽事被訴侵權行為往往發生於賽事熱播期,在訴訟中,原告對及時停止被訴行為的訴求較為急迫,部分權利人會申請行為保全。針對此類申請,法院的審查重點在於原告的權利基礎是否穩定有效、被告是否存在較大侵權可能性、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是否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以及不採取措施是否會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等方面。比如,2018年,海澱法院民五庭曾在上海映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體娛(北京)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在新一輪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開賽前1小時發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體娛公司下架“全體育”平台中的2018賽季中超圖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亦成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大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典型案例之一。

五大建議促進保護

結合前述內容,海澱法院民五庭對保護體育賽事知識產權提出5點建議。

一是確保權屬清晰,完善市場授權合作機制。在授權市場中,應明確相關賽事的授權主體、權利來源、授權客體,以確保權利邊界清晰。各交易主體應重視權利授權和轉讓的規范性,加強相關的合同審核,避免由於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的不必要爭議,使各主體所獲權利能夠充分、有效地行使。

二是對侵權行為應及時、全面取証。權利主體應對於涉體育賽事的侵權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取証並積極維權﹔可結合互聯網侵權行為的特點,積極探索高效、便捷的電子存証方式,確保自身權利的有效維護。

三是積極舉証証明原告損失或被告獲利。在訴訟中,作為權利主體應對己方損失或被告的獲利進行積極舉証,尤其對獲得相關體育賽事權利對價高的情形,更應充分舉証。通過提交相應的權利來源証據、對外授權証據、支出成本証據等獲得符合其價值的賠償數額。

四是充分利用行為保全等司法程序有效維護自身權益。鑒於體育賽事被訴行為往往發生在比賽熱播期,權利人可充分利用行為保全制度,依法申請行為保全。權利人應明確需裁定停止的行為,就權利基礎及難以彌補的損失等要件進行充分舉証並提供充分的擔保。此外,權利人亦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充分利用証據保全、財產保全等措施來及時阻止証據的滅失或避免生效判決難以執行的情形發生。

五是全社會共同提高體育賽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體育賽事知識產權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各方應提高版權意識、公平競爭意識,樹立經許可方可使用的意識,避免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知識產權和探索新的商業模式過程中干擾他人正常經營的情形發生,共同促進良好的行業秩序的形成。

(李莉莎 洪嘉君 張筠曼)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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