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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調查”應對策略

2019年04月17日09:1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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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337調查”應對策略

“337調查”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根據申請人(原告)的請求來調查被告是否存在違反美國1930年關稅法案第337條的行為。“337調查”案件的審理速度相比於地區法院知識產權案件要快許多,平均在10個月至13個月就會有最終的決定。一旦被判定違反337條款,ITC便能夠頒布排除令,禁止被告向美國進口侵權產品,並且還可發出停止令,對已經進口到美國的侵權產品限制其進一步的流通與銷售。本文中,筆者以“337調查”案件為例進行應對策略分析,以期為相關企業提供參考和借鑒。

2018年3月27日,美國LED面板公司Ultravision分別在ITC和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44家公司提起了“337調查”和專利侵權訴訟,並要求相關企業對其進行賠償。涉訴的44家企業分別來自中、日、韓、英、法、比、美等多個國家,幾乎覆蓋了整個LED面板行業,其中包括雷曼光電、洲明、艾比森等多家上市企業。

筆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代理了涉訴企業雷曼光電應對“337調查”,同時邀請享譽美國訴訟界的昆鷹律師事務所共同組成聯席律師團(下稱律師團),負責了該案的初始答辯、非侵權分析、無效比對、証據開示(包括証據收集、証人交叉質詢、法律文書溝通)和專家報告等重要工作。通過對原告涉案專利所屬的專利族及原告公司和發明人背景的細致分析,筆者發現相關專利的穩定性和可執行性方面存在可疑之處。基於此,律師團將所有可能用到的爭辯方案逐一進行了分析與比較,最終確定將原告的不正當行為(即專利申請時提供重大誤導信息)和發明人錯誤這兩大理由作為雷曼光電應訴的主攻方向,最后成功迫使Ultravision無條件撤訴。

事實上,在“337調查”案中,由原告主動撤訴的案件佔比相當少,僅佔總案件數的10%~15%左右,更多的案件則是一直打到行政法官下達初裁判決。即使有些案子在中途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也是以被告接受同意令(Consent Order)或同意支付和解費為條件的。

近年來,隨著國內企業不斷走出去,涉及“337調查”的案件屢見不鮮,如何有效應對“337調查”成為相關企業特別關注的問題,處理稍有不慎,滿盤皆輸。筆者認為,上述LED“337調查”案件是中國被告在美國337案件中一次徹底的勝利,可為中國企業應對相關訴訟帶來積極思考。

就案件本身來說,有很多可圈可點的地方,如雷曼光電在接到相關訴狀后十分積極地應對起訴。從得知被起訴的那一刻開始,雷曼光電等中國企業在此次“337調查”中就毅然選擇了正面迎戰Ultravision,這源於這些企業對美國市場的重視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高,以及對涉案專利和權利人的不合理行為的懷疑。在之后的証據開示階段,雷曼光電也與律師團充分配合,及時有效地完成了美國訴訟中特有的証據開示的義務,並且還派出公司高層參加了在香港舉行的庭外質証程序,出色地抵擋了對方律師刁鑽的交叉質詢。

除此之外,利用可靠的律師團隊為企業服務也是該案勝訴的重要因素。筆者認為,相關企業在前期選擇律所階段,不僅要考慮律所本身的知名度,更要深入了解實際辦案律師的能力與經驗,以及與客戶聯絡的律師將在接下來階段中投入多少時間親自參與案件辦理,以避免與客戶聯絡的律師本身不了解案情、實際辦案的律師又無法與客戶溝通而導致案件不利的情形。

就企業自身看,應提前做好專利布局。對於擁有獨立技術的國內企業來說,在產品走出國門之前,就要有意識地用知識產權來保護自己的技術。如果保護得當,那麼這些產品很可能如虎添翼,為公司搶佔先機,獲取較大的市場份額。反之,這些產品不僅得不到保護,還可能會被惡意的合作伙伴拿去自用、甚至是搶注或申請知識產權,對實際的技術所有者的市場拓展構成極大的傷害與阻礙。基於此,筆者建議中國企業在走進發達國家市場,尤其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非常成熟的國家和地區時,首先應該提早規劃如何規避知識產權風險,並且盡量在研發初期就將新產品的侵權風險降到最低,可以通過FTO分析、競爭對手篩查等方式。另外,由於美國專利侵權本身是無過錯責任(strict liability),因此相關企業即使沒有任何侵犯專利權的意圖也會被卷入該類法律糾紛中。針對該情況,國內企業應該學會以法律的角度分析和解決問題,或者聘請外部律師協助這項工作,而不是輕易地放棄國外市場。

(王 哲 作者系美國百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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