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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教科書著作權糾紛一審有果

2019年04月10日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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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就原告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北師大出版集團)與被告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下稱中關村圖書大廈)、長春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長春出版集團)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中關村圖書大廈停止銷售,長春出版集團停止出版、發行含有侵權內容的教輔圖書,長春出版集團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萬余元。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北師大出版集團稱其是北師大版新世紀義務教育課程標准實驗教科書《語文》的著作權人,享有該匯編教材及書中原創內容的匯編權等。長春出版集團未經北師大出版集團許可,使用教科書《語文》的內容並出版發行教輔圖書《15天巧奪100分》,侵犯了北師大出版集團的著作權。

長春出版集團認為,《15天巧奪100分》與教科書《語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不侵犯匯編作品整體的匯編權、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至於該書中字詞及課后習題等原創部分均不構成作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教輔《15天巧奪100分》分為“單元知識復習鞏固”等4個版塊,其中隻有“單元知識復習鞏固”版塊的順序與教科書《語文》的主題單元設置順序結構相一致,屬於侵犯教科書《語文》復制權、發行權的行為。至於其他三個板塊僅是將教科書《語文》選擇的生字或主體課文等片斷作為習題素材,在內容、結構設置與教科書《語文》均不相同,上述的版塊並不侵犯北師大集團的復制權、發行權。

點評

教科書作為小學義務教育的主要用書,如何保護教科書編寫者的智力成果值得關注。首先,從教科書內容上看,主要是選編了一些適合小學生閱讀的課文,故教科書整體屬於匯編作品而非原創作品。其次,作為匯編作品,其所體現的獨創性,系對其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之所以享有著作權,僅限於其選擇或編排的獨創性表達。因此,在判定是否侵犯了匯編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隻有在編排與體例均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考量。對於超出匯編者獨創性的內容,並不屬於匯編作品所享有的權利,這也是原創作品和匯編作品的權利界限。(海汐)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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