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電子商務行為 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杭州互聯網法院發布電子商務案件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在電子商務已經成為引領中國經濟發展重要引擎的當下,如何規范該行業發展,切實保護產業鏈各方的合法權益成為業界關注的熱點話題。
3月19日,杭州互聯網法院發布了《2018年度電子商務案件審判白皮書》(下稱白皮書)和典型案例,希望通過展示經驗、關注問題、共享思考、提出建議,持續為數字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多起知識產權案例,法院希望借此警醒電子商務從業者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避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電子商務糾紛不斷
白皮書顯示,2018年,電子商務案件總量依然較多,但增幅趨緩。涉案標的物呈現多元化趨勢,出現了網購汽車、無人機、比特幣挖礦機等產品引發的糾紛。
杭州互聯網法院副院長倪德鋒介紹,電子商務案件標的額上升明顯。2018年,電子商務案件平均標的額達到6.8萬余元。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100萬元以上的有14件,10萬元以上的有99件,1萬元以上的案件有782件。此外,電商平台被訴集中度下降,涉及新電商的案件增多。2018年,被訴次數最多的大型平台的案件量佔比回落14個百分點。從近兩年被訴數量排名前十的主體來看,也呈現主體集中度分散的趨勢。與此同時,新型電商涉訴案件明顯增多,社交電商、社區電商、跨境電商、引流電商、農村電商等新電商的快速發展,引發了較多的糾紛。
近年來,“職業索賠”案件數量一直居高不下,但增幅開始呈下降趨勢。倪德鋒介紹,同一原告以索賠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后,以質量問題起訴電子商務經營者要求懲罰性賠償的案件數量較多。2017年,這類案件佔網絡購物糾紛案件近八成,2018年下降到六成左右。例如,原告吳某提起的訴訟數量高達141件,同一原告的案件數量達到50件以上的有6人,100件以上的有3人。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電商主體勝訴情況差別大。倪德鋒介紹,2018年,賣家起訴平台經營者的案件超100件,多數情形是賣家不接受平台經營者按照網絡服務合同對其做出的調處決定,賣家勝訴率不到10%。平台經營者起訴賣家的案件超200件,多數情形是平台經營者履行先行賠償責任后向賣家追償,該類案件平台經營者勝訴率超過95%。網絡購物中買家訴賣家的案件超1500件,買家勝訴率(含部分勝訴)超過九成。
“2018年,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審理電商糾紛案件的過程中,秉承對數字經濟‘鼓勵創新、規范提升’的發展理念,以保障電子商務活動各方主體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電子商務市場秩序為目的,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到審判工作中,形成了‘六平台三模式一體系’,充分發揮專業審判優勢,大力提高案件審判水平,不斷加強審判領域新問題的調研,不斷推進電商領域司法程序規則、實體規則的創新提煉,為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倪德鋒表示。
商鋪售假被判擔責
在杭州互聯網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知識產權案例受到業界廣泛關注。
2014年7月,高某以其朋友包某的身份信息在某平台公司運營的電商平台注冊了某網店。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利用該網店向各地銷售假冒注冊商標ROEM和MO&Co的服裝賺取差價,累計銷售金額10萬余元。高某注冊該網店時,點擊同意該平台的《服務協議》,該協議特別提示,完成全部注冊程序后,即表示用戶已充分閱讀、理解並接受協議的全部內容,並與平台達成協議。該平台發現高某售假后,訴請其賠償損失10萬余元以及合理支出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已與某平台公司達成協議的依據充分。該網店注冊手續由高某辦理,高某知曉服務協議的內容,並作為實際使用平台服務的當事人在該網店銷售,是該網店的實際經營者,是協議的實際履行主體。服務協議明確禁止售假行為,某平台公司對商鋪售假作為違約行為予以制止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確。高某的售假行為排擠了誠信商家,擾亂了公平競爭的網上經營環境,導致誠信商家流失,增加平台正常招商及商家維權的成本,直接損害平台的商業聲譽。法院綜合考慮與損失相關的各種因素,遂判決高某賠償該平台經濟損失4萬元和合理支出1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網絡淨化是平台及經營者的共同責任。高某與某平台公司達成協議,本應遵守國家法律及協議約定,誠信營商,但高某的售假行為侵犯了該平台上的消費者及其他商家的權益,損害了平台的商譽,造成了平台的經濟損失,亦違背商業道德,除自身受刑罰處罰外,還需承擔民事賠償,可謂害人又害己,應深以為戒。
針對電子商務案件審判中發現的問題,倪德鋒建議,一是規范網絡交易平台交易規則﹔二是完善電子商務平台信用評價機制﹔三是加強電子商務領域的廣告監管﹔四是健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障措施﹔五是強化對電子商務主體的信息管理﹔六是鼓勵電商平台健全商品、服務質量擔保機制﹔七是推進電商糾紛在線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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