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科創板之火澆上專利之油
3月2日,証監會發布《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同時,上交所發布《上交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6項配套業務規則。筆者仔細研讀“2+6”規則后發現,核心技術的專利權在發行方科創板上市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和作用。
第一,專利申請熱點與科創板的定位准確契合。《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科創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根據《上海証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科創板企業上市重點推薦的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生物醫藥等七大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與近5年以來PCT專利申請的最熱點技術領域數字通信、計算機技術、醫療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等基本上保持一致。
第二,專利是科創板所要求的關鍵核心技術的重要體現。《管理辦法》第三條指出,科創板優先支持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科技創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穩定的商業模式,市場認可度高,社會形象良好,具有較強成長性的企業。現階段在全球范圍內,專利數量尤其是PCT專利的數量和高質量專利的數量,是衡量一個企業科技創新實力的關鍵因素所在。具有高質量的核心專利和一定數量基礎的戰略性的專利布局,是企業擁有並控制關鍵核心技術的基礎,是企業擁有市場核心競爭力的保障,是企業擁有高效的研發體系的表現,是企業具有持續創新能力的重要體現。
第三,無重大專利糾紛是科創板發行的先決條件之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指出,發行人不存在主要資產、核心技術、專利、商標等的重大權屬糾紛,重大償債風險,重大擔保、訴訟、仲裁等或有事項。專利作為科創板上市企業市場競爭的核心資源,是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保障,因此,專利的重大權屬糾紛和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不僅影響企業在科創板上市的進程,更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和持續發展。
第四,專利的風險、信息和管理是科創板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公開發行証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下稱《41號准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了“發行人應結合科創企業特點,披露由於重大技術、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等可能導致的風險”,這其中,發行人需要披露的專利風險可包括:技術被替代風險、未充分發掘風險、權屬風險、申請風險、不授權風險、失效風險、被無效風險、被侵權風險、訴訟風險、許可風險、實施風險等。《41號准則》第五十條規定了“發行人應結合所處行業基本情況披露其競爭狀況”,這其中,涉及的專利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包括:所屬行業近三年的專利發展情況和未來發展趨勢,發行人取得的專利與產業深度融合的具體情況﹔發行人專利的國內外布局情況、專利技術水平及特點、行業內的主要競爭對手專利情況﹔發行人與競爭對手在技術實力、專利數量和質量方面的比較情況、專利優劣勢等。《41號准則》第五十四條規定了“發行人應對其核心技術的技術來源、技術先進性及管理情況進行信息披露”,這其中,涉及專利的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包括:是否針對核心技術取得專利、核心技術的專利布局情況、核心專利技術是否自主研發、專利技術是原創型專利還是改進型專利、專利權的歸屬、專利分類管理、專利維護管理、專利應用管理等。
因此,科創板的發行方應當針對自己的關鍵核心技術從專利申請定位、專利儲備豐富、專利布局完善、專利風險排除、專利信息披露、專利糾紛排除等方面加強對專利的重視和管理,突出自身的創新能力,時刻准備好為科創板發行之火添加專利之油。( 董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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