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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降低造假入刑門檻

讓違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

2019年03月26日08:56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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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讓違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

LV、LOEWE、CELINE……隻要市面上有的奢侈品品牌,都可以在微商的朋友圈找到,而且價格遠比專賣店便宜得多。

然而,這些以幾千元和上萬元價格對外銷售的奢侈品,全是單件成本僅200元左右的假貨。

3月20日,上海警方披露了今年初破獲的一起特大假冒注冊商標案,搗毀了以吳某為首的制假售假犯罪團伙,繳獲仿冒知名品牌包袋、服飾、鞋子、配件等4000余件,涉案金額1億多元。

事實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遠比公眾知道的更猖獗。

制作成本不足一分但利潤上萬倍、嚴重可致腎衰竭的假減肥藥﹔自行研制未經試驗論証、后期致人死亡的假抗癌藥……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勞動南路派出所民警郝世玲直言,這些引發社會關注的“極端”制售假案件,只是警方打擊制售假違法犯罪案件的“冰山一角”。

“這些違法行為之所以猖獗,原因在於制售假犯罪成本較低、處罰相對較輕。”全國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委委員王偉說。

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讓違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到的這句話,讓全國人大代表、“兩高”特約監督員、陝西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印象深刻。

方燕認為,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應當在立法和執法兩個方面同時發力:

在立法方面,降低造假的入刑門檻,加大包括罰金和人身罰在內的刑罰力度。建立誠信黑名單制度,一旦制假,終身市場禁入﹔執法方面,工商和公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在發現制假售假行為后,可以立即通知公安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與工商部門共赴現場,收集証據。

制假售假商家違法成本低

人民小酒在幾年前打出知名度后,全國政協委員、人民小酒董事長余留芬還沒來得及品味幸福的味道,就陷入到品牌被仿冒的苦惱中。

“這些仿冒團伙甚至會拿著我的頭像在成都、重慶等地的糖酒會上招搖撞騙進行招商,一些經銷商上當受騙后申訴無門。其中,不少仿冒團伙直接以酒精兌酒然后灌裝,成本兩元一斤的劣質酒,打上‘人民小酒’的標簽后搖身一變,賣到三四十元一斤。”余留芬說。

郝世玲指出,國家再三強調要把制假售假者罰到傾家蕩產,但在很多制售假案件中,或多或少都有慣犯、累犯,概率比其他類型犯罪高。

“為什麼?罰得太輕,利潤太高!”郝世玲說。

郝世玲建議,提高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犯罪成本,加大對制假售假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降低制售假入刑門檻,讓制假行為直接入刑。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臨武舜華鴨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胡建文長期關注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在他看來,食品藥品安全關乎老百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假冒偽劣食品要以零容忍的姿態進行打擊,讓假冒偽劣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目前我國刑法關於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定罪標准,起刑點仍然為五萬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不良商家違法成本太低。”胡建文說。

胡建文建議,對於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個人,應當降低入刑門檻,限制適用緩刑,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對於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企業,需進一步深入開展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征集、評價、披露等制度和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信用檔案,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的企業,要永久列入“黑名單”。

“在刑事處罰方面,建議明確設定適用緩刑的條件,以限制適用緩刑,對累犯、慣犯從重處罰,提高法律的震懾效果。此外,建議取消倍比罰金制的規定,提高罰金數額,設立更高的懲罰性賠償措施,真正‘讓制售假者傾家蕩產’。”王偉說。

建議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

在3月5日的全國兩會“部長通道”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張茅說:“要依法嚴格監管和實行最嚴厲的懲罰,要在這方面創新一些制度,比如巨額懲罰制度、內部舉報人制度,還有一項很重要的,就是沒收和全部銷毀被我們發現的假冒偽劣產品,使得假冒偽劣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

方燕建議,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給付受害人超過其實際損害數額的一種金錢賠償制度,通常具有懲罰惡意侵權人、威懾並預防類似侵害事件的再次發生、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以及鼓勵權利人積極主張權利等重要功能。

方燕認為,雖然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有關於懲罰性賠償條款的規定,但仍然存在適用范圍過窄、適用條件過於苛刻、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問題。

對此,建議在立法和司法層面分別進行完善。

在立法層面,將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逐步擴大至專利、著作權領域,並進一步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標准,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賠償金額等作出更具體的規定,使其在實際適用中更具有操作性﹔

在司法層面,應當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制裁侵權和救濟權利中的作用,堅持全面賠償原則,摒棄“填平式的補償性賠償”固有思維,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加重惡意侵權、重復侵權、規模化侵權等嚴重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努力確保權利人獲得足夠的充分的損害賠償,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郝世玲同樣建議,加大懲罰性賠償,把制假售假者罰到傾家蕩產,尤其對涉及食品藥品等人身安全的制假售假者要從重處罰,對屢教不改、累犯慣犯從重處罰。

推廣全社會共治打假模式

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指出,應當推廣全社會共治打假模式,來實現對於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精准、有效打擊。

郝世玲指出,警方在基層執法實踐中發現,假貨認定難,打假難,執法周期長、成本高。制售假分子反偵查意識強,電子証據認定難。

“現在制售假分子把生產倉儲物流環節物理隔離,線上線下跨平台跨國境銷售。偵查取証時牽一發動全身,很難一次性抓個現行,且証據易銷毀,涉及社交電商平台等電子証據難以認定,關鍵環節取証難度極大,直接導致很多制售假案件無法立案。”郝世玲說。

郝世玲認為,結合執法實際困難,為避免浪費執法資源,提高打擊制售假和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效率,加大對電子証據認定的實踐應用。基層辦案民警的一些傳統偵查方式不利於快速高效解決問題,要對與時俱進的新技術新模式增強學習了解和應用推廣。

王偉同樣認為,單靠執法機關、品牌權利人、銷售市場平台、消費者任何一方都無法獨自解決,更不是事后的刑事處罰能堵住的。

“執法機關需要依靠品牌權利人的鑒定報告才能斷定涉案產品為假貨,品牌權利人則需要借助執法機關的執法權。而在互聯網高度發達的今天,電商平台又掌握了處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辦理知產侵權案件的相關技術能力及資源,社會各方的合作,缺一不可。”王偉說。

王偉認為,在數字經濟時代,更需要利用新技術、新模式去解決假貨這一社會問題,綜合協調社會相關方,搭建打假共治系統,充分發揮各方能力,加強政企合作,才能形成社會治理強大合力,共同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實現多元共治,最終形成知識產權多元保護體系。

在打擊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這場戰爭中,電商平台的責任和作用不容忽視。

方燕注意到,實踐中,有的電商平台利用人工智能等技術主動防控疑似侵權商品,還聯合權利人協助公安、工商打假,這一行為值得肯定。

“這個措施是與時俱進的,也是更高效的,充分利用了現有技術,並且和其他執法部門相聯合,更高效、便捷、快速鎖定假貨,對制假售假者都是一個打擊,這是我們從立法層面以外的打擊制假售假活動的措施,也是打擊售假行為的前置措施,值得推廣。”方燕說。

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勞動南路派出所民警郝世玲:

警方在基層執法實踐中發現,假貨認定難,打假難,執法周期長、成本高。制售假分子反偵查意識強,電子証據認定難。

全國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委委員王偉:

制售假違法行為之所以猖獗,原因在於制售假犯罪成本較低、處罰相對較輕。

全國人大代表、陝西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

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應當在立法和執法兩個方面同時發力。

本報記者 蒲曉磊  制圖/高岳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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