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異地同行起紛爭 誰動了誰的“稻香村”?

2019年03月22日08:46 |
小字號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北京和蘇州兩家相隔千裡的食品企業,圍繞著“稻香村”三字“走”在一起並產生了一場糾葛。歷時3年,雙方紛爭日前有了新的進展。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雙方糾紛作出判決認為,北京蓮香苑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北京蓮香苑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月餅產品外包裝標的顯著位置突出標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對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蘇州稻香村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至此,雙方糾紛告一段落。北京蓮香苑公司需承擔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蘇州稻香村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及合理支出1萬元的民事責任。

異地同行起紛爭

原本處於兩地相安無事的兩家企業,將兩者聯系在一起的,是2009年10月27日在香港成立的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稻香村公司)。

記者了解到,2014年2月1日,北京蓮香苑公司與香港稻香村公司簽訂食品質量安全監制合同,其中載明監制產品包括北京蓮香苑公司生產的季節性食品(月餅),產品監制的時間范圍自2014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香港稻香村公司同意北京蓮香苑公司在其監制時間范圍內生產的前述監制產品標簽上標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監制”字樣。

據悉,北京蓮香苑公司注冊成立於2004年7月20日,經營范圍包括制造中西式糕點、糖果、速凍食品等,目前有200多家加盟店。中國商標網顯示,北京蓮香苑公司申請注冊有“京稻”“百年京稻”“京稻 北京·民族品牌”“京稻 1573”“京稻香”等商標。

在北京蓮香苑公司與香港稻香村公司合作的第二年,即2015年的中秋節前月餅上市之際,北京市多家超市內銷售北京蓮香苑公司月餅產品的櫃台前,出現了蘇州稻香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公証人員的身影。

是什麼“吸引”蘇州稻香村公司的有關人員不遠千裡來到北京呢?

記者了解到,引起蘇州稻香村公司關注的,是北京蓮香苑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名為“‘京稻’月餅/兔爺邀約”的產品(下稱涉案產品)。該產品外包裝正面下部以較大字體標注有“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監制”字樣,正面右側標注有“京稻®”標識,背面產品信息居中位置印有“監制商: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樣。

蘇州稻香村公司認為,北京蓮香苑公司在涉案產品正面突出使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明顯存在攀附其“稻香村”字號商譽的故意,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產品系蘇州稻香村公司生產或二者存在關聯關系,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蘇州稻香村公司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北京蓮香苑公司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樣,並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支出2.9565萬元。

北京蓮香苑公司辯稱,涉案產品外包裝標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是因為香港稻香村公司是涉案產品的監制商,標注上述字樣是為了表明香港稻香村公司對北京蓮香苑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具有較高的技術要求,而非出於攀附蘇州稻香村公司字號的知名度。同時,北京蓮香苑公司主張,生產的涉案產品為“京稻”牌,而且其在涉案產品顯著位置標注了其注冊商標“京稻”,可以和蘇州稻香村公司的字號區分開,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是否正當終厘清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蘇州稻香村公司及其生產的“稻香村”月餅曾連續多年獲得多項榮譽,“稻香村”作為企業字號已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北京蓮香苑公司作為糕點制作行業的生產經營者理應知悉該字號。

同時,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北京蓮香苑公司在涉案產品正面突出使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其顯著程度遠超其對自身企業名稱的使用。雖然北京蓮香苑公司與香港稻香村公司簽訂有食品質量安全監制合同,約定應在所監制的產品上標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監制”字樣,但北京蓮香苑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香港稻香村公司已經建立了較高的商譽,亦不足以証明有在涉案產品外包裝的正面突出使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字樣而淡化北京蓮香苑公司自身企業名稱的必要性。

此外,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產品上雖然標注有“京稻”商標,但該商標中亦含有“稻”字,結合“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監制”字樣,在無其他顯著文字加以區分的情況下,這種突出使用的方式易使消費者的注意力集中於“稻香村”三字,明顯存在攀附“稻香村”字號商譽的故意。在蘇州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字號已經廣泛使用、且為公眾知悉的情況下,北京蓮香苑公司的上述行為會使消費者誤認為涉案產品系由蘇州稻香村公司生產或者二者存在關聯關系,北京蓮香苑公司的涉案行為對蘇州稻香村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北京蓮香苑公司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蘇州稻香村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及合理支出1萬元。

北京蓮香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從涉案標識的使用方式上看,雖然北京蓮香苑公司在涉案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了其自有“京稻”商標,但鑒於該商標中含有“稻”字,而且北京蓮香苑公司在涉案產品外包裝的正面亦突出使用了“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監制”字樣,二者結合,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在無其他顯著文字加以區分的情況下,上述使用方式易使消費者的注意力集中在“稻香村”字樣上,明顯存在攀附蘇州稻香村公司“稻香村”字號商譽的故意,而且在蘇州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字號已經廣泛使用、為公眾所知悉的情況下,北京蓮香苑公司的上述行為易造成消費者對涉案產品的來源發生混淆誤認,其行為對蘇州稻香村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北京蓮香苑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責編:王小艷、王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