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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制假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

2019年03月20日08:17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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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讓制假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局長張茅在“部長通道”上字字鏗鏘地說:“要讓造假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在記者會上,他再次用了嚴厲的一句話來表達態度:假冒就是侵犯了知識產權,就要嚴厲打擊。要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使制假售假者傾家蕩產,公開曝光造假者,讓他在陽光之下無處藏身。

張茅的表態讓人充滿期待:我國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最嚴處罰,是不是要呼之欲出了?公眾苦於假貨久矣。這些年,假冒偽劣商品充斥在老百姓生活中,讓相關企業的利益損失慘重,也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嚴重干擾了市場公平競爭環境,讓“中國制造”的國際形象蒙受陰影與損失。假冒偽劣產品如同過街老鼠,人人都在喊打,不少有識之士也早就在呼吁國家對制假售假者實行最嚴厲的懲罰。

讓假冒偽劣產品制造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確實不能再等。假冒偽劣商品層出不窮、打而不絕的重要原因是:利潤太高,違法成本太低。國家質檢總局原副局長劉平均曾透露,“前幾年曾有銷售白酒的電商告訴我,假冒茅台50年陳釀,利潤比販毒還高”“對於假冒偽劣犯罪分子,10次你抓住了9次,有1次沒抓住,他們都能牟取暴利”。這就不難理解制售假冒偽劣案件為何多是慣犯、累犯所為。

馬雲也曾公開表示,“目前法律體系的滯后對假貨行為構不成威懾,也為權力尋租留出了巨大空間”:我國法律規定,制假售假案值5萬元以下沒有刑事責任﹔5萬元以上的頂多判7年。這是20年前的法律和10多年前的司法解釋,嚴重脫離實際,結果是今天99%的制假售假行為不了了之,200萬的案值罰20萬,老鼠過街,人人喊打,卻無人真打。

隻有讓違法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他們才不能東山再起。在英美等國家,讓制售假冒偽劣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的辦法之一,就是實行懲罰性巨額賠償制度。如1999年,美國通用汽車公司被加州一法院裁定向2名婦女和4個孩子賠償49億美元,理由是該公司明知油箱存在問題,但為利潤卻不進行修改。而我們對制售假冒偽劣的處罰,一定程度上只是隔靴搔痒,難以產生遏制作用。

懲罰性巨額賠償制度必須盡快建立並實行。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欺詐雖作出“假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規定,但與企業的維權成本相比,補償遠遠不夠。何況,“假一賠三”遠遠稱不上懲罰性巨額賠償。如今打擊假冒偽劣,已到了創新制度之時,比如巨額懲罰制度、內部舉報人制度等。

讓制售假冒偽劣者付出付不起的成本,除懲罰性巨額賠償,還包括從刑法立法入手,降低制售假冒偽劣的入刑門檻﹔甚至將這類團伙納入信用黑名單,限制他們乘飛機、坐高鐵、貸款、開公司等,對他們的人身自由、資源獲取產生一定制約。

也要把最嚴肅的問責落到實處,以倒逼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在打擊假冒偽劣上守土有責,堵塞漏洞,杜絕腐敗,強化監管,切實防范。(何勇海)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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