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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將“ROUGHNECK”用作商標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並產生不良影響——

中文含義多貶義 英文商標被駁回

2019年03月15日08:4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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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文含義多貶義 英文商標被駁回

在英漢詞典裡,“roughneck”一詞有“粗魯、粗魯的人、吵鬧而粗魯的人”之義。那麼,能否將這一英文單詞申請商標注冊與使用呢?美國一家主營安全防護手套產品的企業欲將在手套商品上申請注冊“ROUGHNECK”商標,因被認為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而被駁回注冊申請,該公司隨后展開了一場商標確權之爭。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美國林格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林格斯公司)的上訴,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駁回第20611408號“ROUGHNECK”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決定最終得以維持。

商標申請被駁回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林格斯公司於2016年7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5類的手套(服裝)、滑雪手套、連指手套商品上。

經審查,商標局以訴爭商標“ROUGHNECK”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為由,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林格斯公司不服上述決定,於2017年5月7日向原商評委申請復審,但未能獲得原商評委支持,林格斯公司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記者了解到,林格斯公司在一審行政訴訟階段向法院訴稱,“ROUGHNECK”是一個非常生僻的英文單詞,主要見於美語,中國相關公眾相對較少使用,訴爭商標不會對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訴爭商標不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同時,林格斯公司主張,已有多件“ROUGHNECK”商標獲准注冊,訴爭商標與已獲准注冊的“ROUGHNECK”商標並無實質不同,根據審查標准的一致性原則和行政相對人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訴爭商標應被核准注冊。據此,林格斯公司請求法院撤銷原商評委所作駁回復審決定,並請求原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粗魯、粗魯的人、吵鬧而粗魯的人”是英文“ROUGHNECK”的中文譯文,“粗魯”包含“粗暴、魯莽、野蠻”等含義,主要用於形容人的語言、行為特征,這種特征用於多數語境中具有貶義,若將其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與當代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相背離,易產生不良影響。同時,商標授權審查因各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其他“ROUGHNECK”商標獲准注冊的情況,並非訴爭商標獲准注冊的當然依據。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林格斯公司的訴訟請求。

林格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去蕪存菁揚風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上述條款中“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准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對於訴爭商標是否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ROUGHNECK”,其中文含義為“粗魯、粗魯的人、吵鬧而粗魯的人”,主要用於形容人的語言、行為等特征,這種特征用於多數語境中具有貶義。若將其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影響,並對營造積極向上的良好社會風氣產生負面作用,訴爭商標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關於林格斯公司提出的審查標准一致原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審查具有個案性,這種“個案性”至少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商標注冊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構成,即使獲得初步審定,其后還有商標異議制度,獲准注冊的商標仍然面臨著商標無效等制度的考驗,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標審查的結論可能還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二是商標能否獲准注冊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商標的使用狀況、引証商標的情況等一系列因素相關。因此,堅持商標個案審查原則並非對商標審查標准的破壞,而恰恰是遵循商標審查標准的體現。商標授權審查因各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其他“ROUGHNECK”商標獲准注冊的情況,並非訴爭商標獲准注冊的當然依據。

綜上,法院認為原商評委針對訴爭商標所作駁回復審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林格斯公司的訴訟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終審駁回林格斯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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