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制度中的續案申請
如果要比較中美兩國的專利制度,那麼續案制度是兩者最顯著的差別之一。
顧名思義,“續案”是指延續前案的申請。在美國專利制度中,隻要一件專利申請沒有完結,申請人就可以基於此項申請的說明書提交續案申請,且該續案申請可以包含新的權利要求,並享有其前案的優先權。在中國專利制度中,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續案制度,與之“形似”的分案制度在操作上也與美國的續案制度不同,在此不再贅述。
續案制度
在美國,續案申請一直是諸多科技企業對其技術進行有效專利保護的武器。大家所熟知的多點觸屏控制(Multi-Touch,下稱多點觸控)是蘋果公司很多產品的特色功能之一,也是蘋果公司充分利用續案制度構建專利保護的一個典型。
最初,美國特拉華大學的兩名技術人員Wayne Westerman和John G. Elias發明了多點觸控技術,並在1998年提交了專利申請。其后不久,他們注冊成立了一家小公司開始創業,這家公司名為FingerWorks。在2005年,蘋果公司完成對FingerWorks公司的收購,並開始不斷為這一技術在美國提交續案申請,至今共衍生出近50件美國續案。其中一部分續案專利先后被蘋果公司用來起訴摩托羅拉、三星、HTC等公司,為蘋果公司帶來了巨大的價值。
有意思的是,最早由Wayne Westerman和John G. Elias申請的母案專利,反倒沒有被用於任何訴訟。這其實是比較常見的現象。據統計,是否擁有(較多的)續案專利是涉訴專利和非訴專利的主要區別特征之一。而相比於母案專利,續案專利更有可能會被用於美國的專利訴訟。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回顧以上案例,我們或許可以得到一些答案。在上世紀90年代末,觸屏產品主要是液晶類的單點觸控技術,而Wayne Westerman和John G. Elias的發明主要考慮的是如何解決多點觸控技術在電路層面的實現問題。所以,該母案專利對權利要求的構建更多是圍繞具體的電路結構。在母案專利的申請過程中,Wayne Westerman和John G. Elias聘請了非常專業的代理人為他們撰寫並提交了高質量的專利申請。這件專利申請除了披露多點觸控技術的電路結構,還花了大量篇幅來“設想”多點觸控技術在未來的應用場景。蘋果公司在收購了FingerWorks公司之后,在2007年發布了第一代iPhone手機,而多點觸控作為關鍵技術之一,也開始為大眾所熟知。那些曾經作為“設想”而存在於母案專利申請中的內容,也隨著市場的發展,被蘋果公司一步步構建成續案專利保護起來。相比於母案專利,這些隨市場應運而生的續案專利,更容易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維護蘋果公司自身權益的武器。
優勢顯著
可以說,續案制度是美國專利制度中一個很大的亮點,可以為要在美國市場尋求專利保護的企業提供諸多好處。
首先,一件授權專利隻允許保護一項發明。如果一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包含不止一項發明,美國專利商標局會要求申請人選擇保留其中的一項發明。申請人可以再通過提交續案申請的方式對其他發明進行保護。
其次,續案可能獲得比母案更寬的保護范圍。一般,美國審查員會盡可能去授權保護范圍較窄的專利。例如,審查員隻會對專利申請中與一些實施例有關的部分權利要求進行授權。在這種情況下,提交續案申請是一種有效地獲得更大保護范圍的策略。申請人可以在續案申請中對授權的母案專利的權利要求進行更上位的提煉和概括,也可以重新構建能夠涵蓋其他實施例的權利要求,這些做法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競爭對手進行規避設計的難度。同樣,當母案專利的權利穩定性受到現有技術(prior art)的影響時,申請人也可以在續案申請中構建新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以繞開這些影響。
再次,續案有助於構建成具有明確目標的攻擊性專利。申請人可以根據競爭對手的產品,為其“量身訂做”續案申請,隻要保証續案申請的技術點在母案申請的說明書中具有相應的支持,而競爭對手的產品發布時間又在母案申請的優先權日以后即可。
另外,申請人可以根據技術發展的不同階段,提交續案申請。這種續案申請的保護范圍會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對競爭對手來說無疑是一種巨大的威懾。值得一提的是,鑒於續案申請的這種不確定性,美國專利商標局曾試圖修改法規來限制申請人提交續案申請的權利,但卻遭到專利律師、制造業公司、生物技術公司、獨立發明人等的聯合反對。他們還曾多次將美國專利商標局告上法庭。最終,法院以違反美國專利法為由,宣判美國專利商標局的這一行為無效。
最后,續案可以提升專利族的轉讓或許可的價值。據統計,如果一件授權專利在美國專利商標局中還有續案申請,其價格會比單獨的授權專利高出10%至25%。
中美專利制度有很大差異,美國專利相對靈活寬鬆的制度,造成美國專利申請從撰寫到申請的過程和策略與中國專利申請有根本不同。因為美國申請的續案可以繼承最初母案的優先權,而在續案申請過程中,申請人可以提出與之前申請完全不同的權利要求,隻要這個權利要求在說明書中有支撐即可。而在美國專利申請過程中,由於制度和實際操作的限制,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的支撐要求相對比較低。這就要求申請人需充分利用美國的續案制度,在一件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授權之前,及時提交續案,以保証繼續利用說明書申請更多專利的權利。
根據美國法律,一份專利申請如果已經獲得授權,就無法再以此為基礎提交續案了。所以,很多時候,哪怕這份申請未來的價值還不清晰,除非極其特殊的情況,例如,發明所涉及的技術領域已明顯過時,或者說明書寫得過於簡單,毫無利用價值,否則,哪怕只是為了保留未來利用說明書獲取新專利的權利,也應該提交續案,保証申請過程的延續性。
要充分利用美國續案制度,對說明書本身也有要求。說明書內容應該盡量充實,更重要的是,不要局限於現有的發明,而應該充分利用現有發明設想這個發明在未來二十年可能的發展方向和應用場景,並在說明書中加以描述。(龍 翔 丁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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