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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被前公司注冊,鄧紫棋還能叫“鄧紫棋”嗎?

2019年03月14日09:21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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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名字被前公司注冊,鄧紫棋還能叫“鄧紫棋”嗎?

天眼查中蜂鳥音樂注冊的“鄧紫棋”商標頁面截圖。

據報道,歌手鄧紫棋(本名:鄧詩穎)3月7日宣布和經紀公司蜂鳥音樂解約,昨日有網友發現,解約后“鄧紫棋”這個名字已被經紀公司注冊,那鄧紫棋到底還能叫鄧紫棋嗎?

在天眼查中可以看到,蜂鳥音樂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5日申請了“鄧紫棋”的商標,2015年7月20日通過初審,在2015年10月21日進行注冊公告,有效期10年。

而這並不是第一起藝名被他人注冊為商標的新聞。1995年,“金龜子”劉純燕因主持《大風車》節目一炮而紅,她陪伴了中國億萬兒童的成長。不過,通過查詢得知,“金龜子”的商標卻不在劉純燕自己手裡。從商標局網站查詢,“金龜子”相關商標有126個,早在1994年和1995年就有人注冊相關商標,1998年之后有公司大批量注冊該商標。忍無可忍之下,2017年10月11日,劉純燕以“金龜子”商標侵犯自己的姓名權為由,申請宣告無效,並最終獲得了支持。

那麼,“鄧紫棋”和“金龜子”的情況類似嗎?“金龜子”的勝訴是否意味著經紀公司其實並無法阻止藝人使用“鄧紫棋”的名字呢?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明白公民姓名權的含義。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法學理論通說認為,姓名,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因此,藝名也屬於公民姓名權的范圍,隻要這個名字能夠與本人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系,就歸屬於本人,本人就有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和冒用的權利。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該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諸如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其他權利。

“鄧紫棋”作為鄧詩穎的藝名,在作為商標的“鄧紫棋”申請日之前,歌手“鄧紫棋”已經在文化娛樂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系知名公眾人物,與鄧詩穎的形象也建立了較為穩定的關系。在此情況下,蜂鳥音樂未經鄧詩穎授權,直接將“鄧紫棋”申請注冊商標,有可能損害鄧詩穎享有的在先姓名權。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經紀公司將藝人藝名用自身名義注冊成商標后,存在侵犯藝人在先姓名權的嫌疑。

不過,有幾種情況可能排除經紀公司的侵權嫌疑,假如鄧紫棋在當初簽訂的經紀合同中已經明確放棄了藝名的商標注冊申請權和商標權,又或者曾經簽署過同意經紀公司將“鄧紫棋”以公司名義注冊商標的書面文件時,就意味著將這項權利讓渡給了經紀公司,那接下來解約之后,如需使用“鄧紫棋”藝名,可能並不樂觀。

最后,我們可以看到,目前蜂鳥音樂已經注冊的類別均不是演出服務的核心類別,而只是如珠寶設計、辦公用品等衍生品相關的注冊類別,其他類別都在駁回復審等程序中,一方面這意味著即使商標有效,鄧詩穎可能也只是無法在這些衍生品上使用“鄧紫棋”商標﹔另一方面,鄧詩穎也可以及時啟動異議程序或在其他類別上提交新的注冊申請,以最大程度保護藝名的商標權利。

□李振武(律師,星娛樂法創始人)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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