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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名被培训机构注册 “金龟子”刘纯燕奋力维权

2019年12月20日12:14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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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艺名被培训机构注册,“金龟子”刘纯燕奋力维权

近日,备受关注的“金龟子”商标无效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二审认定“金龟子”系第三人刘纯燕的艺名,其亦享有在先姓名权,李某注册“金龟子”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刘纯燕的在先权利,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争议商标“金龟子”予以撤销的一审判决。

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和刘纯燕本人均来到了庭审现场,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有专家表示,近年来,名人姓名被抢注成商标的现象频频发生,该案进一步明确了名人姓名受保护的要件以及判断抢注名人姓名商标的裁判规则,对规制名人姓名的抢注和囤积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名人在遭遇姓名抢注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提高对自身姓名、艺名、笔名的保护意识,做到事后积极维权,也要提前进行布局,及时将自己的姓名申请商标注册,防止他人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注册被无效

刘纯燕是央视少儿节目主持人,因得知南京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遂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无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无效。诉争商标的注册人李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李某诉称,其于2013年8月5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金龟子”只是第三人刘纯燕在其主持的央视少儿节目中扮演的角色名称,不是其艺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艺名权时,该艺名必须与自然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现在“金龟子”一词与自然界中昆虫、央视少儿节目中的角色名称、刘纯燕艺名形成三个人所共知的指向关系,并没有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刘纯燕认为,“金龟子”经过其多年自主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媒体已经将“金龟子”作为其本人的姓名符号;“金龟子”的知名度受众和诉争商标核定的“教育、培训”等服务的相关公众具有一致性;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对其姓名权和声誉造成了侵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刘纯燕就其艺名“金龟子”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龟子”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金龟子既属于刘纯燕在节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称,也属于其艺名,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刘纯燕主持的少儿类节目多为寓教于乐性质的节目,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重合和关联性,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的相关服务系经刘纯燕的许可或与刘纯燕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李某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应当知晓“金龟子”系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却仍然在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侵犯了刘纯燕对“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被驳回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法院改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商标法所述的“在先权利”,包括“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其不仅涵盖了“姓名”所承载的自然人的人格权,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上通过规制行为人明知他人姓名而采取盗用、冒用等手段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产生的“姓名权益”。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刘纯燕在1994年至2014年间,使用“金龟子”作为艺名主持《七巧板》《大风车》《动画城》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少儿节目,其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和刘纯燕所获荣誉中亦使用“金龟子”指代刘纯燕。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已将“金龟子”与刘纯燕建立起对应关系。

法院同时指出,判断混淆与否系指具有发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性,而非要求必须实际发生混淆或者误认。结合刘纯燕主持的少儿节目及其艺名“金龟子”的知名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的相关公众在看到“金龟子”商标时,容易认为标有“金龟子”商标的服务系经过刘纯燕许可或者与刘纯燕存在特定联系。李某明知“金龟子”系刘纯燕的艺名,仍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刘纯燕在先的“金龟子”艺名的合法权益,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前布局避风险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戎朝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该案的焦点为商标权与名人姓名权的冲突,如果行为人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笔名、艺名注册为商标,可能会被认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构成恶意抢注而被无效。诉争商标申请人理应知晓‘金龟子’系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却仍然在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侵犯了刘纯燕对‘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刘纯燕享有的在先权利,应当被予以无效。”

近年来,名人姓名被抢注成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前,视频网站哔哩哔哩知名“UP主”敬汉卿曾因姓名被某企业抢注成商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何名人姓名屡屡中招,成为他人商标抢注的对象呢?

对此,戎朝认为,在商业社会中,名人的姓名不再仅仅是人格权意义上的姓名权,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商品化权益,其具有的商业价值随着知名度的上升而不断升高。当名人的行为与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联系在一起时,会极大程度地提升商品和服务的销量。这也就使得许多人选择将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某一特定的名人有关联,从而提升自身商品和服务的销量,甚至有人将名人姓名抢注后,以高价进行转卖,赚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不仅侵犯名人的人格权,而且会对名人姓名的商业权益产生较大的影响。而自身姓名商标的缺失,会使得名人及其相关联的企业在商业运营中缺少有效法定权利的保护,名人在进行商业运营和品牌布局时可能会遇到许多障碍,不仅难以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发展自身的商业价值,且有可能会在商标领域产生诸多纠纷,这些都将使得名人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采取补救措施,给名人的商业运营带来巨大的负担。”戎朝说。

那么名人在遭遇商标抢注后应该如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戎朝指出,恶意抢注名人姓名的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名人需要提高对自身姓名、艺名、笔名的保护意识,既要做到事后积极维权,也要提前进行布局,及时将自己的姓名申请商标注册,防止他人的恶意抢注。而当名人的姓名、艺名、笔名等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时,名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姓名权,例如可以通过及时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请求、撤销请求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名人姓名商标,名人可以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针对已经获准注册的名人姓名商标,名人可以以侵犯自身的在先权利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相关商标。(本报记者 孙芳华 实习记者 赵瑞科)

相关链接:“金龟子”商标为何被无效?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款是解决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条款。商标权为何可能会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商标标识与其他权利客体可能由相同或者近似的符号组成。商标标识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声音、颜色等符号组成的,而这些符号同时可能是其他权利客体的组成部分。例如:作品同样是由文字、图形等组成的,姓名同样是文字组成的,公司名称亦由文字组成的等等。所以,商标标识中的符号与其他权利客体的符号可能会相同或者近似,这是权利冲突的基础。

第二,符号的指代功能。当我们用某个文字作为姓名的时候,提起这个文字,就指代某一个具体的人。当我们把某个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标的时候,我们提起这个文字或者看到这个图形,就知道指代某一个商标。当相同的文字,既是某个自然人的姓名,同时也是某个商标标识的时候,它就同时指向了人和商标——这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联想。

第三,符号的价值传导功能。符号可以把已经形成的某些价值,通过运用相同的符号,传导到不同的领域。这也是选择商标的时候,为何人们会选择一些美丽的、大气的、有历史典故的商标的原因。例如,电影《非诚勿扰》放映后,广受好评,票房很高,就有人把“非诚勿扰”注册为婚介服务的商标,这就是利用了“非诚勿扰”这几个字既有的商业价值,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注册商标的时候想方设法“傍名牌”的原因之一。通过“傍名牌”,可以把名牌的价值传导一部分到自己的商标上来,让消费者误以为两个品牌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为信任之前的“名牌”而信任新注册的商标。

符号的价值传导功能的实现需要一个前提条件:两个权利客体组成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其“相关公众”发生重叠,以及有相当数量的“相关公众”对这两个权利客体都有一定认识,这是发生混淆的前提条件。例如,某著名法学教授的名字叫“ABC”,如果某公司把“ABC”在法律服务的类别上注册了商标,那么可能会有该领域相关人员认为该法学教授与该公司存在某些关系,或者该公司注册这个商标得到了该法学教授的授权。但是,如果某公司把“ABC”商标注册在了电脑这个商品类别上,相关领域的人并不认识该法学教授,自然也不会产生混淆和联想。所以,从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来看,一般名人才会发生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如果没有名气,自然没有相关公众的混淆问题;而且,在哪个领域有名气、名气大小和是否与特定的商标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就该案而言,“金龟子”是刘纯燕的艺名,艺名也是姓名权保护的范围。所以,如果把艺名注册为商标,也可能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刘纯燕多年来一直主持少儿节目,李某把“金龟子”注册为教育培训类的商标,而需要教育培训服务的很多是青少年,再加上年龄的原因,这些孩子的家长小时候很多都看过《大风车》等电视节目,对“金龟子”很熟悉,这就产生了“相关公众”的重叠,这部分相关公众可能会发生混淆或者联想,以为刘纯燕与“金龟子”商标有关系。所以,法院认定李某注册“金龟子”商标侵犯了刘纯燕的姓名权是合理的。

综上,在判断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时候,在两方符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前提下,需要首先判断两方权利的“相关公众”是否存在重叠,以及使用是否会产生混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构成了侵权。(赵虎)

(责编:林露、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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