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理解發明在新穎性、創造性審查中的重要性
在審查實踐中,理解發明既是審查的開始,也是審查全過程中的重要步驟,通過正確理解發明,准確還原申請人的發明構思,了解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理解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才能明確該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了解其所能帶來的技術效果。在此基礎上,進行有針對性的檢索,挑選出最優的對比文件,撰寫具有說服力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有助於提高審查效能,提高審查的社會滿意度。
從現有技術的理解出發
在科學技術高度發展的今天,任何一件專利申請都不是憑空而來的,大多都是基於現有技術中所存在的技術問題而進行的改進。因此,審查員應做到從准確理解現有技術出發,正確理解發明。
案例一是一種基於OLED和OPD的層疊垂直式集成毛細管電泳芯片,申請人在說明書的背景技術中記載,現有技術中的毛細管電泳芯片體積龐大,光路復雜,不利於多通道並行檢測,並列舉了美國加州大學Berkly分校的Mathies研究小組,基於光電倍增管的多通道毛細管陣列電泳芯片的裝置,美國弗吉尼亞大學基於電光晶體掃描的多通道毛細管電泳檢測系統,以及美國哈佛大學基於光纖及片上集成雪崩二極管的激光誘導熒光檢測系統。
然而,依據審查員作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對該技術領域的了解,自從2000年諾貝爾物理學獎和化學獎分別對三位奠定了半導體集成電路芯片研究基礎的科學家和三位發現了導電聚合物的科學家進行了表彰之后,有機薄膜器件得到了空前的重視和研究。因此,基於有機薄膜光源和有機薄膜探測器相關應用的現有技術,並非如申請人在背景技術中記載的那樣。
審查員基於對背景技術更進一步地了解制定了檢索策略,從而檢索並選擇了最接近現有技術,即對比文件1:一種多通道柱成像熒光檢測器,其公開了一種具有小分子有機發光二極管OLED作為光源的多通道毛細管電泳芯片,而區別技術特征為熒光檢測單元為陣列式有機薄膜探測器OPD,且設置於與光源對應的檢測通道的相對位置。
審查員又進一步檢索到對比文件2:一種基於集成聚合物薄膜光檢測器的化學發光微流控檢測芯片,其公開了一種在檢測通道裝配了薄膜有機光電探測器OPD的微流控芯片,設置於芯片的檢測區域之下,用於收集檢測光。
審查員通過對案例一進行審查,可以看出正確理解發明,不僅要從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出發,更要從對現有技術的理解出發,那麼如何做到從對現有技術的理解出發呢?
首先,應該對日常審查的技術領域有一定的了解。通過對每一件專利申請的檢索和審查,不斷積累和總結,對本領域的技術發展脈絡和技術現狀有清楚的認識,實質審查工作有利於審查員運用多種檢索途徑,在海量的數據庫中獲得想要獲得的技術文件。因此,檢索過程中瀏覽相關文獻,不應僅為了檢索針對的專利申請,還應對本領域和相關技術進行了解,以便為日后可能審查的技術方案或技術特征做好知識積累。
其次,應拓展知識面,形成發散思維。如果說,日常審查工作體現了對技術知識深度的理解,那麼時政、文藝、體育、生活等方面知識的積累,則體現了對技術知識廣度的理解。審查員不應該囿於五尺見方的工位,知識來自於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這些都有可能成為理解專利申請文件的鑰匙,從而指導審查實踐,而這其實也是實實在在的“現有技術”。
從要求保護的方案出發
作為一名審查員,從做審查伊始就被教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本身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為准,說明書應對發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用於支持和解釋權利要求。
案例二是一種氣體濃度測定裝置。通過閱讀專利申請文件,審查員發現,說明書中記載的本申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防止水分在氣體濃度檢測中造成影響”。審查員最初提煉基本檢索要素時,也將關於干擾成分的檢索要素定為水分,但是通過對專利申請文件做進一步分析,審查員注意到了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征是“所述性能下降物質是水分”,也就是說,從屬權利要求2進一步限定了干擾成分為水分,這是不是意味著權利要求1中的干擾成分實際上可以是水分或者檢測氣體中的其他雜質成分呢?審查員根據對權利要求的重新解讀,調整了檢索要素從而檢索到了對比文件1:PVC生產中氯氣和氯化氫的檢測方法及裝置。由於案例二的權利要求1中,具體裝置特征幾乎全部由功能性限定進行描述,因此,使用對比文件1中記載的較為具體的技術方案,很容易地評述了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
案例二的審查過程,進一步體現了理解發明的重要性,而且不僅要從專利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出發,更要從實際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出發,牢記專利權的載體,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實質。為了做到這一點,筆者認為,審查員需要做到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要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深刻理解立法本意。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然而在學習這一法條的過程中,審查員往往將該法條不自覺地分為“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和“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簡要”兩個部分,同時忽略了“權利要求書應當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在學習立法本意的過程中,審查員應該意識到法律條文的整體性,不能逐字逐段地去理解。因此,審查員要正確理解發明,理應正確理解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內容。
其次,理解發明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應該經過反復的思考和修正。理解發明應是貫穿審查全過程的一個環節,通過初期的審查文件理解和閱讀后,較為不理想的檢索結果不僅應用於修正檢索策略,更需要應用於重新理解發明﹔另外,審查員在理解發明的過程中,往往更為重視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的解讀,而忽略了權利要求書整體的解讀,因此在理解發明的過程中容易出現不易察覺的偏差。
通過對上述兩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正確理解發明對於審查全過程的指導意義,特別是在新穎性和創造性審查中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正確理解發明,並不僅僅是閱讀專利申請文件那麼簡單,審查員應該從現有技術出發,從發明實際要保護的技術方案出發,不斷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張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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