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牛肉拉面及圖”案的商標顯著性認定

編者按:2007年9月21日,蘭州商業聯合會申請注冊第6288786號“蘭州牛肉拉面 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圖”商標。隨后,王某以爭議商標違反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等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獲准。蘭州商業聯合會遂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本文作者對“蘭州牛肉拉面及圖”案的商標顯著性認定問題進行了分析,一起來看看。
【案情簡介】
2007年9月21日,蘭州商業聯合會申請注冊第6288786號“蘭州牛肉拉面 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隨后,王某以爭議商標違反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等規定,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獲准。蘭州商業聯合會遂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為“蘭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圖”,其由漢字“蘭州牛肉拉面”、拼音字母“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圖形組成。“蘭州牛肉拉面”是甘肅省蘭州地區的風味小吃,單獨考慮爭議商標的文字與拼音部分確實缺乏顯著性,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標識識別。但蘭州商業聯合會在商標申請階段,提交了放棄對爭議商標中所包含文字組成部分“蘭州牛肉拉面 Lanzhou Niurou Lamian”的商標專用權的說明,法院結合爭議商標的商標整體與識別部分,認為爭議商標具有顯著性,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責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該案二審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律分析】
該案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是基於“蘭州牛肉拉面”本身是甘肅省蘭州地區的風味小吃,商標評審委員會據此認定單獨考慮爭議商標的文字與拼音部分確實缺乏顯著性,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標識識別其實並無不當,但該案並非如此簡單。審視爭議商標的整體圖形與文字構成,很顯然,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佔據了爭議商標整體的大部分內容,且其圖形具有獨特的設計。將該圖形使用在蘭州牛肉拉面上是具有顯著性的。此外,蘭州商業聯合會提交的証據顯示,爭議商標整體經過長期、廣泛的宣傳使用,能夠使相關公眾區分服務來源,其整體顯著性進一步得到了加強。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蘭州商業聯合會表示放棄對爭議商標的文字與拼音部分的專用權,但事實上,蘭州商業聯合會所申請注冊的爭議商標整體中的大部分內容是圖形。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爭議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性,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楊培培)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