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劇著作權糾紛 引用“橋段”有何風險?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從瓊瑤訴於正著作權侵權案,到《大帥府》權利人訴《少帥》著作權侵權案,近年來,在涉及影視劇的著作權糾紛中,如何對比橋段是否抄襲成為法院審理的焦點問題。
在很多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對比中,橋段通常被認為不是著作權人獨創的內容,因此被認為不屬於侵權對比的范圍。對於一些熱門的影視作品,經常有觀眾質疑:這不就是抄的某某電影的情節嗎?對此,相關的制片方經常回應:你們不懂,這是我們向經典橋段“致敬”。那麼,什麼是電影橋段?
橋段在不同領域有不同含義,在影視創作領域,一種代表性的觀點認為,橋段的說法源自英語中的“Bridge Plot”,表示被借用或借鑒的比較經典的、深入人心的電影片段。例如,以下是幾類在影視作品中人們耳熟能詳的橋段。
一是跳崖必不死:好人被壞人追殺,被迫跳崖,但跳崖后一定不會死,反而會發現財寶、武功秘籍,或者結識仙女、武林高手等等。
二是女扮男裝:女主角因為劇情需要而女扮男裝,而且男主角會選擇性失明,無論如何都不會發現,直到女主角掉入水中、女主角長頭發露出或者換衣服時才會暴露真相。
三是壞人死於話多:壞人和好人決斗,壞人通常會制服好人,但一定不會馬上行凶,而是會發表長篇演講,展示自己的罪行,然后恰到好處被好人抓住機會反殺從而扭轉結局。
四是好人的遺囑:好人被壞人傷害,臨死前一定會和隨后趕來的親友交代很多與重要線索無關的話,當說到重要線索的時候,就馬上咽氣,留下懸念。
不難看出,對於上述的常見橋段,多為早已進入公有領域的、為大眾耳熟能詳的常見情節,因此通常並不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盡管如此,在引用他人橋段時仍有如下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第一,關於橋段的認定。如前所述,橋段的內容必須是大眾耳熟能詳的,即該橋段的內容已經為大眾所普遍認知。換句話說,如果某部作品的情節並沒有達到眾所周知的程度,就未必能構成橋段。例如,假設“跳崖必不死”的橋段最早系某武俠小說作者張三創作的,那麼,當他發現第二個作者未經許可在其作品中抄襲了他原創的“跳崖必不死”等情節,達到一定的質和量的程度,就可以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因為,此時,“跳崖必不死”的情節尚未演變成為公有領域中婦孺皆知、人人可用的橋段。但是,隨著時間的推延,一旦“跳崖必不死”的情節演化為公有領域的橋段,那麼,結論就會有所不同。
第二,使用他人作品中的橋段在特定情況下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橋段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指的是橋段的基本情節不受保護,但是對橋段情節的具體文字表達仍然受著作權法保護。換言之,同為“跳崖必不死”的情節,在不同作者的筆下,仍然表現出不同的文字描述和表達,如果一位作者在小說中不但用了別人作品中的橋段,而且對於橋段在文字上也復制得八九不離十,就難以擺脫他人的侵權指控。其次,單個的橋段或者少數的橋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不代表數個橋段的有機聯系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是因為,在文學作品的侵權判定中,主題相近的確會導致局部情節相似,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節展開后,無論是在人物角色的結合上,還是在故事發展的先后順序上,都與另一部作品一一對應,形成了如影相隨的相似關系,就無法撇清抄襲他人作品的嫌疑,因為在數學概率上,這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即使侵權人對於抄襲的情節能夠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的來源(例如橋段),但隻要諸多橋段的前后連接以及與人物的關系均與他人作品保持一致,就難以擺脫侵權指控。(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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