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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藝謀執導電影《影》引發配樂署名權之爭——

電影《影》蒙上配樂侵權陰影

2018年11月30日08:5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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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電影《影》蒙上配樂侵權陰影

本報記者 侯 偉

11月17日,由張藝謀執導的電影《影》斬獲金馬獎4項大獎,但同時也陷入了一場配樂署名權糾紛。大獎頒發的當日,中央音樂學院作曲系教師董穎達在微博上發布《我們拒絕做〈影〉的影子:對近期〈影〉配樂事件的公開回應》一文,稱她與團隊為《影》配樂,該電影也使用了其創作的作品,但電影上映后卻發現未給其署名,因此將電影出品方樂創文娛(曾用名樂視影業)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對該案進行登記立案。11月18日,樂創文娛回應稱,電影並未採用董穎達團隊所作配樂,而是另行聘請委托吳立群(撈仔)重新為電影創作,並使用其配樂。11月20日,吳立群也發表律師聲明,稱配樂為其獨立創作,董穎達的指控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權,要求董穎達公開道歉。

究竟誰才是《影》配樂的真正創作者?目前這一糾紛尚未見分曉,但引發行業對於電影配樂署名權的關注。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是著作權中人身權的一種,隻有作者才能享有,未參加創作的人不能在作品上署名。與復制權、發行權等著作權的財產權利不同,署名權不能轉讓,也不能授予他人行使。“在音樂作品署名權糾紛中,維權方首先要舉証自己創作的音樂曲譜的具體表現形式,同時,主張被抄襲的內容必須是作者原創而非借鑒他人已有作品改編而來。至於曲譜比對時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春飛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引發版權之爭

董穎達在《我們拒絕做〈影〉的影子:對近期〈影〉配樂事件的公開回應》一文中表示,2017年2月,她與團隊接受張藝謀委約對電影《影》進行配樂創作,同年11月,她與制片方簽訂了作曲合同。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8年9月,她卻被制片方告之因為影片公映版裡沒有使用他們團隊創作的音樂,所以不能為團隊署名。《影》公映后,團隊成員卻發現該電影中使用的音樂,“從旋律、和聲、音樂風格和樂器的使用等等,與我們的版本極度相似甚至相同!”為此,她一紙訴狀將樂創文娛訴至法院。

對於董穎達的指控,樂創文娛和吳立群也進行了回擊。樂創文娛回應稱,董穎達團隊為《影》所作配樂因與出品方、導演理念不同未能採用,另行聘請委托吳立群重新為電影創作,並使用了撈仔版本的配樂。因此,公映版電影配樂署名為“撈仔”,同時也為董穎達進行了“前期作曲”的署名,樂創文娛將積極配合調查,期待法律公正的結果。

11月19日,吳立群在微博晒出兩張聲明函,稱:“為電影《影》提供的音樂都是由我本人獨立完成並另外聘請演奏家重新錄制的,與董穎達女士及其團隊無關。”吳立群在聲明中表示,《影》團隊告知其此前他人創作的音樂不符合導演的創作要求,需要換人重做,因此找到其創作《影》所需全部音樂,董穎達所說的“添加一些商業元素”的說法是不准確的。吳立群稱,從受邀創作到完成配樂,自己從未聽過董穎達為電影創作的音樂﹔導演因對董穎達所創音樂不滿意,不願吳立群受其影響,也並未向其提供董穎達的音樂。吳立群還分析了兩者音樂的不同,稱有一定的類似不可避免,但絕不是抄襲。吳立群於11月20日發表的律師聲明稱,吳立群開始電影音樂創作時,董穎達為電影創作的音樂尚未公開發表,且有明確証據可以証明吳立群在為電影進行音樂創作時沒有接觸過董穎達的作品,其為電影提供的音樂均為獨立完成,吳立群的音樂作品與董穎達的音樂作品在配器、創作思路、旋律、音的流量和數量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區別,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不存在侵權行為。

尚需個案分析

“在這類案件中,原告方要証明自己對涉案音樂作品享有署名權,就需要証明自己是該音樂作品的作者,而不是被告原創。”郭春飛表示,音樂作品具體包括音樂的詞和曲兩部分,在該案中,涉案作品是《影》的配樂,這裡的配樂應是曲譜。如果是這樣,需要先明確董穎達創作的配樂曲譜內容,然后將該曲譜與《影》中所使用的吳立群創作的曲譜進行比對。根據“誰主張誰舉証”的証據規則,需要董穎達首先舉証自己創作的音樂曲譜的具體表現形式。

“需要強調的是,主張被抄襲的內容必須是作者原創而非借鑒他人已有作品改編而來的。”郭春飛介紹,幾年前的《十送紅軍》著作權侵權案中,原告王庸訴朱正本在創作《十送紅軍》時抄襲了他在先創作的一首歌曲,經過比對,確實有兩小節構成實質性相似,但被告朱正本舉証,該兩小節是來源於當地一首流傳已久的江西民歌,是其在採風時獲得並用在了《十送紅軍》中。最終,法院認為這兩小節非原告創作,故其無權主張著作權,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曲譜的比對涉及一定的音樂專業知識,一般聽眾的判斷並不能取代專業性的比對,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借助專家,由這方面的專業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但如何把握“度”的問題引發爭議,即一部作品使用了另一部作品多少小節才能構成實質性相似?“實際上,司法實踐並沒有統一標准,需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不能說用量少,比如隻用了一、兩個小節就肯定不構成侵權。如果一、兩個小節正是原作品的精華、亮點,是作者的獨創性表達,他人使用同樣構成實質性相似從而構成侵權。”郭春飛表示。

另外,郭春飛還建議,權利人在維權時需要明確作品范疇。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創意、構思。她指出,董穎達稱團隊成員發現電影中使用的音樂,“從旋律、和聲、音樂風格和樂器的使用等等與我們的版本極度相似甚至相同”,但旋律、和聲、音樂風格和樂器的使用並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需要落實到法律概念,如旋律是否指曲譜,音樂風格具體指什麼,而和聲和樂器的使用則屬於音樂作品創作完成以后錄制過程中的工作,並不屬於音樂作品的范疇。“我國著作權法對音樂的錄制完成品稱為錄音制品,錄音制作者權是作為鄰接權保護的,錄音制作者隻享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並不享有署名權,而從目前公開的信息看,在《影》署名權糾紛案中,董穎達並未主張錄音制作者的相關權利。”她表示。(侯 偉)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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