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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布局能注冊為立體商標嗎?蘋果公司已經這樣做了!

2018年11月12日09:0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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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店面布局能注冊為立體商標嗎?蘋果公司已經這樣做了!

編者按:店面布局(包括櫥窗、椅子、桌子、樓梯、燈箱等整體布局設計)可以申請為立體商標嗎?這聽起來是個腦洞大開的想法,但是現實中已經有公司這樣做了。網上信息顯示,蘋果公司於2010年5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了有關店面內部設計的立體商標申請,而該商標申請已經於2013年被核准注冊。那麼,企業如果希望在我國注冊類似的立體商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一起來看看本文作者的分析。

店面布局(包括櫥窗、椅子、桌子、樓梯、燈箱等整體布局設計)可以申請為立體商標嗎?這聽起來是個腦洞大開的想法,但是現實中已經有公司這樣做了。網上信息顯示,蘋果公司於2010年5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了有關店面內部設計的立體商標申請,而該商標申請已經於2013年被核准注冊。而在這之后,德國專利管理機構拒絕了蘋果公司將其零售店設計注冊成商標的申請,但歐盟最高法院歐洲法院推翻了德國的裁定,允許蘋果公司將其零售店設計注冊成商標。對於該商標的申請,蘋果公司還在以色列、西班牙、意大利獲得注冊。

那麼,企業如果希望在我國注冊類似的立體商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最重要的方面,是要注意立體商標的“非功能性”注冊要求。我國商標法對三維標志申請注冊為立體商標附加了“非功能性”的限制,即“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所謂“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是指為實現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必須採用的或者通常採用的形狀,如果允許其注冊會給其帶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例如,普通輪胎的形狀就是圓環體,如果允許一個圓環體被注冊為一家輪胎制造商的商標,就意味著其他輪胎制造商不得在產品設計制造或者商業營銷中使用輪胎的通常外形,否則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所謂“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是指為使商品具備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實現,所必須使用的形狀。例如,有一種裝液體的容器把手,為了使得該容器比其他同類的容器更便於搬運,該容器把手的形狀進行了相應的特別設計,這就被視為獲得了一種技術效果,由於這種把手的設計更易於搬運,那麼包含這種把手的外形就是為了實現技術效果所必須的,權利人隻能將其申請為專利,而不可以通過商標注冊的手段將其無限期地加以壟斷。所謂“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是指為使商品的外觀影響商品價值所應用的造型設計,消費者一般將其看成某一類產品本身固有的美感,而不是指明商品來源的標志,由於這種具有美感的形狀與產品的價值無法分離,這種形狀也被稱為具有美學功能性的形狀。例如,情人節所銷售的巧克力一般設計為心形,這種心形具有使巧克力獲得高額附加值的美感功能性,是使其具有市場價值所必不可缺的,因此不允許任何一家巧克力制造商將其獨佔為商標從而獲得壟斷優勢。

不難看出,與傳統二維平面商標注冊的限制性條件相比,立體商標最大的不同在於它的“非功能性”。傳統的二維商標如文字、圖形、圖文組合等均是平面形式,這些平面標識一般不會具有什麼實用功能,相比之下,由於在物理形態上與商品本身難以分離,許多立體商標一旦獲准注冊,就會造成對某種商品外形事實上的壟斷,尤為嚴重的是,當某種商品形狀具有功能性的情況下,這種注冊就會造成該企業對公共利益的不合理的攫取。因此,與平面商標不同,立體商標要想取得保護,除了要具有平面商標所必需的顯著性之外,還要滿足非功能性的限制條件。

那麼,對於那種雖然帶有功能性但是經過使用確實能表明商品來源的立體商標,是否可以通過使用獲得“第二含義”來彌補這一缺陷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基於公平競爭的目的,即使這些功能性商標通過長期使用獲得“第二顯著性”使得消費者能夠正確認知商品來源,也不能核准其注冊,正如美國第五巡回法院的霍爾佐夫法官在艾倫·伍德鋼鐵案判決中所言:“具有功能性的新穎外形或外觀不能通過獲得第二含義而使其作為商標被獨佔。”(袁博)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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