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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把握傳統文化衍生品版權保護的界限

2018年09月26日10:0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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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合理把握傳統文化衍生品版權保護的界限

近日,我國著名評書表演藝術家單田芳與世長辭,享年84歲。“評書”, 又稱說書、講書,是一種傳統的口頭表演藝術形式,自宋代開始流行,是我國具有代表性的傳統文化藝術形式之一。作為單老師的“粉絲”之一,筆者在悼念的同時,也開始思考我國傳統文化衍生品的版權保護問題。我國歷史悠久,文化鼎盛,至今留存了很多文化遺產,據不完全統計,就有書法、篆刻、京劇臉譜、皮影、景泰藍、漆器、中藥、剪紙、刺繡、彩陶、紫砂壺、蠟染、瓷器、盆景、唐裝、泥人面塑等。那麼,對於這些傳統文化衍生品,在版權保護上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以其中的京劇臉譜和蠟染藝術為例予以說明。

京劇臉譜:

傳統元素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京劇臉譜,是具有中華民族特色的一種特殊的戲劇化妝形式。關於臉譜的來源,一般認為系來自於假面具。京劇臉譜藝術是廣大戲曲愛好者非常喜愛的一門藝術,已經被公認為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標識之一。京劇臉譜,根據角色不同的設定、性情為而設計色彩,例如,紅色臉譜表示忠誠義士,白色臉譜表示奸臣、壞人等。近年來,版權侵權案件中出現了一類典型案件,涉及京劇臉譜再創作作品的保護。在此類案件的侵權對比中,需要注意區分傳統元素和獨創元素,對於京劇臉譜中的傳統形象元素,由於早已進入公有領域,因此,一般不受著作權保護。例如,在治圖公司訴新藍達想等侵犯著作權案的侵權比對中,法院進行了這樣的論述:涉案產品的卡通形象面部特征及頭大身小的特點與治圖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卡通形象相似,但頭大身小屬於卡通人物形象的通用畫法,不是治圖公司的獨創﹔雙方面部較為相似的弧線形上吊的眼睛及玫紅色眼影,則與京劇人物的傳統造型非常類似。治圖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卡通人物形象系基於京劇傳統形象演化而來,其中包含的京劇造型的傳統因素並非治圖公司的獨創,不能單獨作為一個完整的作品由治圖公司享有著作權,因此,綜合各種情況,難以認定被告構成侵權。

蠟染藝術:

創新部分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蠟染,是我國西南地區少數民族的傳統紡織印染工藝,也是我國古代三大印花技藝之一,具體是用蠟刀蘸熔蠟繪花於布后以藍靛浸染,染后去蠟,布面就呈現出藍底白花或白底藍花的多種圖案,同時,在浸染中,作為防染劑的蠟會自然龜裂,使布面呈現特殊的“冰紋”,顯得朴實大方,富有民族特色。

在《和諧共生十二》著作權糾紛案中,原告創作的美術藝術作品《和諧共生十二》系借鑒了前述的傳統蠟染藝術的紋樣特征,描繪出一幅花鳥共生圖,起訴被告的原因是被告以促銷為目的,擅自在其銷售的商品上裁切性的使用了原告的前述畫作。對此,被告辯稱原告主張擁有著作權的作品與被告公司設計的產品外包裝的部分圖案皆借鑒了貴州黃平革家傳統蠟染圖案,因此不構成侵權。對此,法院認為,傳統蠟染繪畫圖案紋樣朴實生動,變化多樣,主要取材於自然界的花、鳥、虫、魚等物,但卻又不僅僅是對自然物的真實刻畫,而是蠟染藝術傳承人通過對自然事物的觀察、體驗、提煉,並融入自己的思想創作出來。該案所涉原告的畫作中兩隻鳥尾部重合,中間採用銅鼓紋花連接而展示對稱的美感,而這些正是傳統蠟染藝術的自然紋樣和幾何紋樣的主題特征。根據該案中的証據,可以認定涉案原告的作品借鑒了傳統蠟染藝術的表達方式,但該作品對鳥的外形進行了補充,對鳥的眼睛、嘴巴豐富了線條使得鳥圖形更加傳神,因此,原告的畫作屬於傳統蠟染藝術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對傳統蠟染藝術作品的傳承與創新,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特征,在原告創新的范圍內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袁 博 作者單位:同濟大學)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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