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所作的關於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去年12月和今年6月,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經過了兩次常委會審議修改。
“國歌”、“軍歌”禁作商標注冊和使用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第三條增加了“聲音”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明確“國歌”、“軍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后建議,在禁止作為商標標志使用的規定中,增加同我國的“國歌”、“軍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標志。
此外,根據三審稿,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也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擬延長商標審查的基本時限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採納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意見,建議在保持總的審查時限不變的情況下,對商標審查的基本時限作適當調整,即分別由6個月或9個月調整為9個月或12個月﹔有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長的時限,相應由6個月或9個月調整為3個月或6個月。
謝經榮表示,這一修改主要是考慮到既要從嚴控制商標審查時限,提高審查工作效率,又要使法律的規定切實可行。
據了解,目前涉及單方當事人的商標審查案件在9個月內審查完畢的佔76%,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商標審查案件在12個月內審查完畢的佔67%,多數案件難以在二審稿規定的6個月或9個月的基本時限內完成。
商標侵權賠償上限提高到300萬元
二審稿第四十七條將現行商標法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
但是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法定賠償額還應再適當提高。經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研究,建議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由2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這將進一步加強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商標代理機構違法擬記入“黑名單”
今年6月提交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對有違法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並予以公告。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有違法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在給予上述處罰的基礎上,增加工商部門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有違反商標法規定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工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
《人民日報》( 2013年08月27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