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選秀節目別忘了版權--知識產權--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

評論:選秀節目別忘了版權

上周,因東方衛視《中國夢之聲》選手翻唱《我在人民廣場吃炸雞》,摩登天空向節目組發出公函,直指該節目選手涉嫌侵權,要求對方停止使用並道歉。搞音樂是不是最賺錢的,我們無法作出准確的判斷,但我們知道歌星是很有錢的,而且極容易想當然地認為,歌星背后的詞作者、曲作者以及音樂制作人也很有錢。
2013年07月25日08:59    來源:深圳新聞網-深圳商報    手機看新聞

  上周,因東方衛視《中國夢之聲》選手翻唱《我在人民廣場吃炸雞》,摩登天空向節目組發出公函,直指該節目選手涉嫌侵權,要求對方停止使用並道歉。對此,本報昨天發表了三篇評論,或“呼喚專業的版權經紀體系”,或稱“別人手裡的‘炸雞’你想咬就咬?”,更有“斷言”“一味翻唱音樂不會有明天”。在筆者看來,要遏制這種侵權糾紛,除了健全法律體系外,讓音樂人及相關單位樹立版權意識自覺尊重版權,才是最根本的。

  搞音樂是不是最賺錢的,我們無法作出准確的判斷,但我們知道歌星是很有錢的,而且極容易想當然地認為,歌星背后的詞作者、曲作者以及音樂制作人也很有錢。然而,事實上,這些音樂人往往隻有表面上的光鮮,看著或聽著歌星或選秀選手演唱自己付出辛勤勞動的音樂作品,他們心中並沒有多少喜悅。因為他們的勞動被極大地低估了,他們的“勞務費”很低,他們的作品被使用后也就幾分錢的版權費,對歌星來說是不屑一顧的。而即使是幾分錢的版權費,很多使用單位和個人也往往故意“忘記”給版權所有人。有些音樂的創作者表示,他們至今沒有收到過來自音著協的一分錢。

  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音樂是凝聚音樂工作者勞動的音樂,不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她是有價值的,所以,付費欣賞音樂是理所應當的。然而,同是音樂工作者,待遇或勞動所得卻是“冰火兩重天”。最上層的是歌星,演唱一首歌出場費也高達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中層是翻唱音樂使用者想使用就使用,事前不溝通,事后不付費。最下層是音樂著作權人,也就是音樂的創作者,創作一首歌的報酬很低,而版權費不是幾分錢或是一分不給。我們不知道音樂界是否明白,是先有歌星還是先有歌曲創作。音樂是勞動產品,使用者必須付費,而且不能“厚此薄彼”,甚至忽視版權所有者的存在。

  選秀節目根本不差錢,為什麼屢屢發生涉嫌侵害音樂版權事件呢?在筆者看來,最根本的是主辦單位或音樂使用者的版權意識差,對音樂著作權缺乏應有的尊重。至於和音著協溝通了,或找不到音樂著作權人,都是荒唐的說法。音著協只是音樂著作權的管理組織,不是音樂著作權人,沒有授權便沒有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找不到音樂著作權人更不是侵權的借口。你可以不使用,但絕不能侵權,這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總則。同是音著協這樣的組織,台灣能很好地維護音樂人的權利,為什麼大陸就不能呢?說到底就是,我們的有些人對他人的權利缺乏應有的尊重,即使是音樂人也不見得就尊重其他音樂人的權利。在筆者看來,選秀節目多得眼花繚亂,少幾個無所謂,但是對音樂著作權的尊重一點也不能少,甚至比選秀本身更重要。遐 邇

(責編:馬麗、趙竹青)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