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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賠償過低 “貼錢維權”成潛規則

2013年04月17日08:37    來源:中國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中新網杭州4月16日電(記者 趙曄嬌 實習生王譯萱)在知識產權領域,有個通病,即維權成本高,而侵權賠償的金額過低,被侵權者“貼錢維權”的現象是屢見不鮮。

  日前,上市公司同花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未支付報酬,在其經營的“同花順金融服務網”上轉載中國新聞網稿件。當地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同花順侵犯了中國新聞網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記者了解到,按照一審判決,每篇被侵權稿件的經濟賠償金額最低為100元,最高為500元,絕大多數為200元。在這場糾紛中,中新網為每篇稿件支付的律師費即為2000元。侵權賠償金額是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字數、市場知名度、發行時間、侵權情節、被告的主觀過錯等因素,並參照文字作品稿酬標准后決定的。

  中新網代理人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建中認為,按照國家版權局《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原創作品每千字的稿酬為30-100元,但是這一規定的實施時間是1999年6月1日,物價水平已今非昔比。十多年前的稿酬標准,已不適應當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狀況。

  對此情況,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孔建祥對此觀點表示認同,在他看來,長篇文字作品調查、採寫時間花費多,比較艱辛,應該要考慮文章的深度、廣度、作品的字數等情形,更應注意著作權的保護。“當作品被侵權時,要根據實際的侵權情節,主觀故意、惡意程度、字數多少、採編困難程度等統籌考慮。對於文字作品,按照現有標准最高5倍的‘懲罰’,實際還是比較低的。”

  持有同樣看法的不僅是這兩位律師,中國作家聯盟的代理律師王國華在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韓寒、麥家等20多位作家發現自己的作品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被蘋果應用程序商店擺上“貨架”出售。蘋果公司被判賠償經濟損失41.2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8萬元人民幣。

  這樣的判決結果與之前當事人提出的索賠556萬元的差距較大。王國華此前接受採訪時認為,此案的維權成本與獲得的收益差異很大。他說,該判決沒有考慮到這些作家作品本身的市場價值,也沒有考慮到維權的成本支出。

  面對賠償標准較低的情況,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版權協會常務理事、浙江省知識產權法研究會會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永明認為,這是知識產權領域普遍存在的現象。

  李永明向記者解釋,賠償損失是眾多侵權法律責任中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法律責任,比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對企業來講,更多的是為了認定侵權,並由法院來認定侵權,責令停止侵權,從而贏得市場、獲得市場,其次才是追求經濟賠償。”

  除了賠償較低的問題外,實際上,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都很難量化。

  李永明向記者表示,首先按照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看,實際上很難量化。“因為知識產權是無形的東西,權利人有形的損失很難計算。”

  “其次,侵權人在侵權過程中所獲得的非法利益來看。在民事案件中,權利人很難獲得侵權人獲利的証據。同時,侵權人也會隱匿相關証據。”李永明如是告訴記者。

  最后,李永明告訴記者,在前兩種情況無法計算的情況下,《著作權》就引入了法定賠償制度。“這時,法院根據侵權的情節,給予判決50萬以下的賠償。”

  “鑒於知識產權立法現狀,因此法律設定的賠償原則大部分是基於‘填平原則’。”李永明如是向記者解釋,權利人的損失如同一個坑,實際造成的損失將其填平,這就是理論上講的賠償原則。

  據悉,中新網已提起上訴,要求增加侵權賠償金額,並要求同花順在中新網、新華網、同花順金融服務網首頁、以及《法制日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法院將於4月17日開庭。(完)

(責編:羅丹、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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