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12年十大知識產權案例,其中包括“寶馬”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韓寒訴百度文庫侵害著作權案、《次仁卓瑪》攝影作品著作權案等一批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涉及美術作品、計算機軟件、電子商務、地理標志等多個知識產權熱點領域。
據北京高院知識產權庭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發布的十大案例,是從北京市三級法院2012年終審審結的萬余件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產生的。入選的十個案例中,著作權案件佔5件,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佔4件,專利權案件1件,說明在社會經濟轉型時期,文化創意產業及商業品牌競爭得到普遍重視,新的利益形態和主體不斷產生,市場格局更加復雜多樣,行業發展中的知識產權作用日益突顯,社會對此的期望和關注也在不斷提高。
此次發布的案例中,“寶馬”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位列十大案例之首,法院最終突破商標法的定額賠償最高限額,對權利人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並對侵權人採取了民事制裁措施。該案審理表明了中國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市場秩序、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和行動。在韓寒訴百度文庫侵犯著作權案中,法院的裁決既積極鼓勵企業技術中立與發展,也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構成要件進行了明法析理。該案的審結預示,在互聯網時代,各方利益主體自覺維護和劃定權利和義務邊界是極其重要的,在充分享受網絡技術成果時,亦要注重加強對知識產權新客體的保護。在《次仁卓瑪》攝影作品著作權案中,北京法院首次對參照他人攝影作品繪制油畫行為作出侵權認定,該案的審理不僅保護了攝影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對於規范美術界從業者的創作行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導向作用,受到法學界、美術界、攝影界的廣泛關注。
另據了解,北京法院2012年知識產權案件仍保持較高的增長勢頭,全市法院知識產權庭全年共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案件1.13余萬件,同比上一年增長了17.7%,其中著作權案件6390余件,約佔56.5%。在受理的各類案件中,與網絡傳媒、品牌保護有關的案件增長速度最快,且呈現出類型新穎、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等特點。
案例一 :
“寶馬”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廣州世紀寶馳服飾實業有限公司侵犯了(德國)寶馬股份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其在服裝吊牌、網站、宣傳圖冊等處使用“德國世紀寶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意在利用寶馬公司的商譽牟取非法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同時,對世紀寶馳公司處以罰款10萬元的民事制裁措施。
【點評】
該案是2012年北京法院判決的侵害商標權案件中賠償數額最高的案件。通過審理,法院再次明確:權利人提交的証據足以証明被控侵權人大量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且侵權的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時間長、范圍廣、獲利巨大,遠遠超過權利人的索賠請求,為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充分實現,加大侵權代價,降低維權成本,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提交的証據,突破商標法規定的50萬元賠償額的限制,並且,在行政機關未進行過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民事制裁措施。該案表明了中國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和行動。
案例二:
韓寒訴百度文庫侵犯著作權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韓寒對《像少年啦飛馳》一書享有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百度公司為網絡用戶上傳、存儲並分享該書文檔的行為提供了幫助,對韓寒就此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造成損害。百度公司對因顯而易見應當知道的侵權文檔,未予履行更高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據此,判決百度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98萬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
【點評】
百度文庫自2009年開設以來,圍繞著作權問題一直糾紛不斷。該案的裁決既積極鼓勵企業技術中立與發展,也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構成要件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做到明法析理。在雙方當事人知名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的情況下,此案對其他作家的后續維權工作具有參考借鑒意義。該案的審結預示,在互聯網盛行的時代,各方利益主體自覺維護和劃定權利和義務邊界是極其重要的,在充分享受網絡技術成果時,亦要注重加強對知識產權新客體的保護。
案例三:
《次仁卓瑪》攝影作品著作權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對比,燕婭婭的油畫與薛華克的攝影作品存在高度相似。燕婭婭的涉案行為屬於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前提下,將作品由攝影作品改變成油畫的行為,構成了對薛華克攝影作品的改編。燕婭婭的行為侵犯了薛華克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的改編權。據此,判決燕婭婭停止使用涉案侵權油畫、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二審法院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
【點評】
該案系北京法院對參照他人攝影作品繪制油畫行為作出侵權認定的首例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受到了法學界、美術界、攝影界以及新聞媒體的廣泛關注。通過該案的審理,法院明確了未經許可參照他人攝影作品繪制油畫、在油畫中使用攝影作品具有獨創性的畫面形象並對油畫進行商業使用的行為,構成對攝影作品改編權的侵犯,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該案的裁判不僅保護了攝影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對於規范美術界從業者的創作行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導向作用。
案例四:“舟山帶魚”証明商標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北京申馬人食品銷售有限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舟山精選帶魚段”雖與涉案商標不完全相同,但其中包含了涉案商標,且以突出方式進行標注,會使相關公眾據此認為涉案商品系原產於浙江舟山海域的帶魚,在被告不能証明其生產、銷售的涉案商品原產地為浙江舟山海域的情況下,其在涉案商品上標注“舟山精選帶魚段”的行為,不屬於正當使用,侵害了舟山水產協會的商標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判決申馬人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費用3.5萬元。
【點評】
該案主要涉及証明商標的保護問題,確定了証明商標權利人的權利邊界及禁用邊界,合理界定了作為証明商標的地理標志的合理使用范圍,社會影響較大。通過該案生效判決,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舉証責任分配原則予以明確指引,對我國証明商標的注冊與保護具有重要影響。
案例五:兩個“途牛”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銷售旅游票品的“票務天下系統”網站中,單獨使用“途牛”文字對其所提供服務進行表述,侵害了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途牛天下公司所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含有“途牛”文字,並在經營活動中將“途牛”作為其企業字號使用且對外宣稱其與南京途牛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具有主觀惡意,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判決途牛天下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及合理費用1萬元等。
【點評】
該案的典型性在於對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該案對規范企業名稱的登記使用、保障良好市場競爭秩序具有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六:保鮮盒“容器蓋”發明專利權侵權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鮮樂仕廚房用品株式會社系名稱為“容器蓋”的發明專利的權利人。被告上海美之扣實業有限公司及其銷售商未經原告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銷售涉案美之扣保鮮收納盒蓋,侵犯了原告涉案專利權。據此,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點評】
該案涉及的發明專利“容器蓋”可以適用於不同尺寸大小的保鮮容器,解決了無蓋保鮮容器的保鮮防漏的問題。該案銷售商採用時下流行的網絡銷售方式,但是,在收到專利權人律師函后,銷售商未及時採取停止銷售的措施,導致侵權事實及原告損失進一步擴大,因此,銷售商也承擔了部分侵權賠償責任。該案雖然僅僅涉及“容器蓋”,但因其銷量大、應用范圍廣,法院根據專利權的類別、被告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和侵權行為性質、侵權持續時間及影響范圍等因素,酌情確定了30萬元的較高賠償數額。
案例七:微軟軟件著作權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銘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復制涉案計算機軟件的行為侵犯了微軟公司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銘萬智達公司的計算機中並未安裝涉案計算機軟件,微軟公司主張其侵犯涉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証據不足,不予支持。具體賠償損失依據涉案計算機軟件的性質、侵權行為的情節予以確定。據此,判決銘萬信息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
【點評】
該案涉及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侵害著作權問題,計算機軟件案件在主體、客體及侵權行為等方面的舉証與傳統著作權案件相比具有更大的難度和隱蔽性。該案審理中,法院及時有效地採取了証據保全措施,准確進行侵權判定,保障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當今計算機和信息技術全面應用、深入發展過程中,計算機軟件在社會生產、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顯。正確處理好該類案件,對維護軟件開發者與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促進軟件行業和諧發展、有序經營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八: “狼蛛(Tarantula)”魔術作品著作權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Yigal Messika(音譯:伊格爾·麥錫卡)表演的狼蛛魔術有一定的獨創性,整體上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魔術作品,原告對涉案狼蛛魔術作品享有著作權。由於被告北京爵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復制、發行狼蛛DVD的行為,是對以狼蛛DVD為載體的整體作品的使用,而不是脫離整體作品單獨使用狼蛛魔術作品的行為,即便原告享有狼蛛魔術作品的著作權,其亦無權主張被告未經許可復制、發行狼蛛DVD的行為侵犯了其對狼蛛魔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據此,判決駁回原告提出的與狼蛛魔術作品著作權有關的訴訟請求。
【點評】
該案是國內首例以判決方式結案的魔術作品著作權案。將魔術作為作品給予保護,是我國著作權法的特色,世界上少數國家採用此種模式。該案通過對魔術特點的分析和對著作權法保護獨創性表達的把握,初步厘清了魔術作品保護的內容,明確了魔術作品的內涵和保護范圍、魔術作品作者身份的推定規則、魔術作品作為電影作品中“小作品”時的維權規則。此案的審理豐富了我國著作權法的司法實踐,對魔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起到推動作用。
案例九:
第九套廣播體操著作權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單純示范、講解或演示第九套廣播體操的動作以及錄制、發行相關教學示范錄像制品的行為並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被控侵權DVD使用了第九套廣播體操的伴奏音樂,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構成對音樂作品著作權和伴奏音樂錄音制作者權的侵犯。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被告廣東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廣東豪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點評】
該案系我國法院對於體育動作是否享有著作權問題的首次認定,具有較強的理論和實踐意義。該案的關鍵在於判定第九套廣播體操的動作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以及對伴奏音樂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體操、瑜伽等功能性肢體動作是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莫衷一是,該案的審理為我國著作權法對該類問題的處理提供了有益探索。
案例十:“法國公雞”商標侵權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深圳走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主觀上應知其銷售的“法國公雞”旅游鞋是侵犯原告株式會社迪桑特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其銷售的侵權商品沒有合法來源,侵犯了株式會社迪桑特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較有影響的團購網站,與走秀網屬於共同銷售。根據今日都市公司組織團購商品的規模、數量和運營模式,其具備相應的審查能力,但是其未盡審查義務,侵犯了株式會社迪桑特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1萬元。
【點評】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界定了團購網站的銷售者屬性、團購網站對商品來源及權利狀態的審查義務及團購網站的法律責任問題。賦予團購網站銷售者的法律地位及一定程度的審查義務,這既有助於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降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又有助於消費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該案的審理對於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良性發展,維護合法有序的電子商務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知識產權報 記者 祝文明 通訊員 張雪鬆 李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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