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知识产权

NPE:创新的磨刀石还是绊脚石?

2020年07月16日08:59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小字号

“中国将很快成为世界上最适合专利许可和诉讼的地方。”近日,科睿唯安发布《亚太知识产权2020年度报告》(下称《报告》)显示,NPE(非专利实施实体)在中国参与的专利诉讼数量呈现明显增长趋势。而同期,NPE在美国的专利诉讼案件数量出现下降。

近年来关于NPE的热门话题已经从国外延伸至国内。此前,华为、中兴通讯、小米、OPPO、海尔等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遭遇NPE诉讼常常见诸报端。如今,NPE开始瞄准中国市场,并把战场转移到中国。继去年NPE iPEL的子公司Global Innovation Aggregators在中国起诉总部位于圣何塞的美国公司Netgear、OPPO在中国反击NPE Sisivel后,前不久,另一家企业美国极进网络(Extreme Networks)宣布已与 iPEL达成和解和专利许可协议,结束了双方在深圳的诉讼。

关于NPE,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那么,目前NPE在中国的发展有何特点,对国内企业有何影响,又该如何规制?

NPE进入中国开辟新战场

最近,美国极进网络公司宣布已与NPE iPEL达成和解和专利许可协议,结束了双方在深圳的诉讼。iPEL由布莱恩·耶茨创建。依靠2019年1月从国内某企业购买的专利,iPEL起诉美国极进网络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这次许可协议的签订是iPEL在中国市场不断尝试中的首次成功,证明其能够将手中的中国专利许可给在华外国科技企业以获得收益。可以说,iPEL在中国的发展是NPE在中国发展的一个缩影。

“NPE是知识产权行业历史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NPE开始将目光转向中国市场。”科睿唯安执行副总裁、亚太区董事总经理刘煜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在海外,NPE有相对清晰的定义,业界也对NPE有一致的认识。NPE是一种特定的商业模式,是对专利货币化的一种尝试,其对企业如何运营专利也有一定启发。比如诺基亚退出手机市场后开始做起了专利运营,近年中国企业也向一些NPE出售了部分专利。

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章建勤告诉本报记者,在中国语境中,NPE的含义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NPE是指从专利权利中获得利益,但并不销售或者制造相关产品,也不提供相关服务,并以原告身份积极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以行使权利的法律组织(法人)。在中国的学术文章、正式会议发言等场合,NPE一般指广义的含义,包含了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所以其含义相对中性。但在非正式场合, NPE一般指狭义含义,通常是指“投机型NPE”。“投机型NPE”大致是指购买专利的个人或小团体,其利用购买所得的专利针对市场上成功生产、销售的产品谋取不正当暴利。此类个人或小团体的活动通常会遭到人们的贬斥,认为其行径无异于敲诈。也有人将“投机型NPE”称为“Patent Troll”,即“专利流氓”。

如今,包括NPE在内的整个专利运营体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NPE已经很难在美国取得较高的转移利润。数据表明,近年来,NPE每件转移的专利费从过去的40多万元下降到10多万元。而中国知识产权环境的变化和中国市场的巨大影响力,让NPE的身影开始频频出现在中国。

《报告》数据显示,中国对于专利权人的友好度(原告胜诉比例较高),获得保护的时限(结案较快),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的专业度(处理某些行业专利诉讼的经验),都反映出中国法律体系的高效和专业。值得一提的是,NPE在国内诉讼所涉及的专利技术主要分布在电子通信技术领域,尤以无线通信网络领域的专利数量最多。“这与该行业创新密集、竞争激烈、国内通信产业高速发展不无关系。”刘煜表示,中国作为全球供应链的重要一环,特别是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重要生产地,企业在面对可能的禁令时需要进行全盘考虑。

科技企业担忧NPE滥诉

NPE经过多年发展,演化出不同的形式,有小型NPE利用手中一两件专利,专门针对无反击能力或意愿的对手提起诉讼快速获得和解金为生;也有的NPE拥有大量投资和研发背景,聚集行业中大量专利资产,运营专利池进行集中许可获取许可费。小米相关负责人介绍,行业中关于对NPE存在价值的讨论,看法不一。有观点认为其一定程度上通过活跃专利交易,提升了专利价值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创新有促进作用,且通过聚集专利资产,为专利实施者获得许可提供便利。然而,从真正制造产品,将研发成果和价值带给社会和消费者的企业来看,整体而言,NPE所带来的影响是负面的。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国内不少科技企业看来,NPE给人的印象并不友好。一位知名通讯厂商知识产权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坦言, 大部分的NPE不进行创新研究,专利来源依赖于购买,以快速、高额攫取利润为目的,并不对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助力。NPE的滥诉行为会牵扯企业过多的精力,也会对企业投入创新研究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尊重创新,也尊重知识产权,但坚决反对NPE的滥诉行为以及明显不合理的高额许可费诉求。”

在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俞风雷看来,NPE在美国运营专利的时间已经长达20多年,目前已经有了相应的运作规则,甚至有些规则很隐蔽,比如说它提出可以为中小企业、初创企业提供免费的专利许可,然后对大型企业提供付费许可,并设立一定的期限。实际上,它可能是采用放水养鱼的模式先把中小企业吸引进来,然后再通过谈判或者以诉讼作为威胁,迫使相关企业不得不延续这种专利运营的收益模式。

正是基于此,当前许多科技企业对NPE谈虎色变,担心企业的发展会受到NPE滥诉的影响。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看来,相关企业担心受到NPE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NPE牟利性的负面形象影响,对NPE还缺乏更深入的了解。例如NPE不是以将来研发或者产生新的商品或产生新的方法作为目标,而是通过购买专利,进行诉讼或者许可,这和一般认为的发明专利的使用目的完全不同。

“不过,我们也要客观看待NPE在国内的出现,要一分为二,区分对待,若NPE真的投入研发进行创新,形成一定高技术含量的知识产权,那么从专利法的角度看,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李顺德表示,但对于那些“投机型NPE”通过不法手段获利的行为则要加以规制。

专家建议完善立法有效规制

“其实,NPE本身是专利制度或者是资本市场经济的伴生物。从一定程度上说,NPE促进了人们对专利的认识,但是它同时会对科技创新以及市场平衡机制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它进行一定的调整。”俞风雷表示,法律制度的设定是矫正NPE运营行为的主要方式。

在李顺德看来,NPE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专利许可,但是如果用不好就会对企业的创新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如何规制NPE是当前业界亟待思考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NPE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对其行为进行限定。”李顺德介绍,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垄断行为的规制,过于笼统。此外反垄断法对专利权滥用行为、民事诉讼法对串通型诉讼(恶意诉讼)进行了一定规制,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对NPE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但也要注意区分正常的知识产权运营和“投机型NPE”。

俞风雷也建议,我国可以效仿美国的做法,从立法、司法、行政方面对NPE进行规制。比如在奥巴马政府时代,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对包括高智在内的NPE动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查,调查其是否保护创新,是否进行无端诉讼。此外,美国众议院通过的创新法案,也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规制,例如要求原告提供额外必要诉讼细节,对商业方法专利诉讼进行规制等。由此,美国建立起一套诉讼审查、证据开示、滥用失权、责任费用承担、用户平行的诉讼规则体系。

“当前专利法修正草案注意到了相关内容,但是否能够有效的规制,还要更具针对性。”俞风雷表示,对于科技企业而言,仍需做强自身的技术创新和专利储备。对于NPE,要推动行政、立法、司法各个部门共同形成合力,区分NPE的行为性质,进行有效规制。(本报记者 陈景秋)

(责编:林露、李昉)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