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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杂志社无缘“中国城市建设网”商标

2020年07月15日08:43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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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城市建设》杂志社无缘“中国城市建设网”商标,只因……

  城市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的载体。“中国城市建设网”能否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项终审判决显示,《城市建设》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城市建设杂志社)提交申请注册的第28979110号与第28979154号“中国城市建设网www.zgcsjs.org.cn”商标被认定缺乏显著性,含有“中国”二字易造成不良影响,且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至此,该杂志社于2018年提交的5件“中国城市建设网”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全部被驳回。

  商标申请遭驳回

  据了解,城市建设杂志社是经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央新闻出版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网是其唯一官方网站及唯一投稿指定通道。2018年1月29日,城市建设杂志社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交了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与服务上的5件“中国城市建设网www.zgcsjs.org.cn”商标注册申请。2018年9月,原商标局作出驳回上述5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对此,城市建设杂志社于2018年10月25日分别针对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的第28979110号“中国城市建设网www.zgcsjs.org.c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与指定使用在第42类建筑制图、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的第28979154号“中国城市建设网www.zgcsjs.org.cn”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此外,在其他类别上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原商标局驳回后,城市建设杂志社未再提出复审申请。

  经审理,原商评委以相近理由和相同法律依据驳回了城市建设杂志社就上述两件商标提出的复审请求。其中,原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显示,诉争商标中含有汉字“中国”,将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国名滥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诉争商标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诉争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而城市建设杂志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其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诉争商标与第10166184号“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文字商标,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城市建设杂志社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引证商标注册人的服务项目仅是建筑施工,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项目、内容、主体有巨大差别;诉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完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中国城市建设网”的网名是经过国家批准使用的,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国名滥用,也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另外,在庭审中,城市建设杂志社还以引证商标注册人与其所属行业、服务内容不同为由,主张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国”,将其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城市建设杂志社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充分理由及证据证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依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认定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无不妥。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城市建设杂志社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引关注

  城市建设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含“中国”二字易造成不良影响,且缺乏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所属类似群组包含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所属类似群组,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同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中国城市建设”字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城市建设杂志社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中,城市建设杂志社主张“中国城市建设网的网站名称经过国家批准使用”,言外之意,诉争商标中的“中国城市建设网”字样已作为网站名称注册,“zgcsjs.org.cn”也已取得域名注册,但为何这两部分组合在一起却无法获得商标注册呢?对此,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委员杨静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获准注册的条件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不得属于禁用标志、不得缺乏显著性、不得与在先商标相冲突等,其中每个方面又涉及到很多具体的情形。虽然将网站名称进行注册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但其范围较之于商标注册要宽松得多;而域名注册虽然也涉及到相应的管理规则,但这些规则更加宽松,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先到先得”。

  “杂志名称通常直接描述杂志的内容,包含‘中国’字样的情况也较多,其中也有一部分被注册为商标。该案中,城市建设杂志社未取得‘中国城市建设网www.zgcsjs.org.cn’商标注册的情况也有其特殊性。”杨静安表示,原商标局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中特别指出,期刊杂志类商标涉及包含“中国”字样的,需要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上述规定仅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6类的期刊杂志类4项商品,而该案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不属于前述通知规定的范围。

  “此外,关于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划分商品服务类别的问题,城市建设杂志社主张引证商标注册人的服务项目仅是建筑施工,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巨大差别,但未得到支持,这是因为各级审查机关为了维持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对统一,在审查时会尽可能遵循《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划分,不会轻易作出突破。”杨静安表示。(本报实习记者 王晶)

(责编: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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