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试卷解析是否获著作权法保护?
又是一年高考时。受疫情影响,今年高考有诸多变化,但公众对试题关注的热度不减。7月7日,第一场语文考试刚刚结束,有关试题及解析的内容就在网络上迅速传播。那么,这类高考试卷解析有无著作权,能否随意传播?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再审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7年6月,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深圳市菁优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菁优公司)对“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进行全面解析,推出了《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并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此后不久,菁优公司发现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豆丁公司)网站可以下载阅读该高考试卷解析,遂以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索赔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文档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豆丁公司构成侵权,赔偿菁优公司2000元。豆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认定,涉案文档不构成作品,菁优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豆丁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菁优公司诉求。菁优公司提起再审,今年6月,深圳中院再审判决:二审认定涉案文档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误,应予认定为作品,但结论正确予以维持。
能否构成作品
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要件。在该案中,涉案文档包括高考数学试题题干及解答,以及对解题思路的分析,对试题考查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等内容。高考数学试题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那么,对试题的解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成为关键。
菁优公司诉称,其聘请了8位专家对2017年高考数学试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因为数学学科的独特性,试题存在唯一正确答案,但每个人对试题的解答和分析存在不同的表达形式。该数学试题解析是其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传播,属于作品。豆丁公司则辩称,涉案文档并非作品,因为涉案试题解析是对客观试题的直接反映,提供的多是最常见的解题方法,只要具有高中数学水平的学生均能在不参照菁优公司解题方法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一样的解题方法解出试题,且解题思路对应的表达为唯一或有限的表达,应视为思想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深圳中院在再审中认为:菁优公司对解题思路的分析及对试题考查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等内容与数学试题题干及解答不同,其表达形式并非唯一或有限,对同一数学试题,不同人在阐释其解题思路,点评其考查目标、注意事项时,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能够体现出不同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不同的个性。因此,只要存在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对试题的分析和点评等内容,一般应作为作品保护。如果放任他人无偿使用作者经过智力投入,获得的试题分析、点评等内容,必将打击作者的创作热情,有悖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宗旨。故涉案文档第1页至29页内容凝聚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涉案文档包括试题、考点、专题、分析、解答、点评等内容。除试题本身,其他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要追根溯源回到‘思想表达二分法’与独创性的理解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梁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应清晰界定思想和表达的边界。遵循一定规则解答数学题,属于思想的范畴,但对运用该规则解题并予以分析、点评,属于表达的范畴,可予以著作权保护。其次,还需判断解析内容是否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在他看来,如能确认解析内容的表达形式并非唯一或有限,能够体现出不同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即能满足独创性,则应当作为作品来保护。
如何进行保护
虽然法院再审判定涉案文档具有独创性,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菁优公司并未赢得这场官司。豆丁公司认为,其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文档系用户上传,其并没有在提供涉案文档的过程中直接获利。其提交的公证书证明涉案文档系由用户“一品江山”上传至豆丁网。同时,豆丁公司并不向下载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并且豆丁公司采取“通知—删除”的模式,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屏蔽涉嫌侵权文档、冻结上传者账户。在审理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也查明上传人为费某某。所以,再审法院最终认定,豆丁网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再审法院也同时表示,豆丁公司在诉讼中已经提供了上传涉案侵权文档的网络用户的基本信息,菁优公司如欲要求相关网络用户承担侵权责任,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在该案中,尽管再审法院认定了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在平台传播作品也构成侵权,但最终原告并没有获得赔偿,究其原因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信息存储空间的‘避风港’条款的规定。”梁飞认为,遏制网络侵权,网络平台服务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比如如何更为迅速地删除侵权信息,向版权人提供更为有效的侵权人信息,甚至与上传者通过协议来约束违规行为等。
如今,权利人的版权意识普遍得到提升,如在该案中,菁优公司对涉案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梁飞看来,这有助于其在纠纷中证明自身权属。“鉴于版权自动产生的特性,对作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对权利的维护大有裨益,但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往往让作品脱离了著作权人的控制,此时,著作权人就要重视在作品上标明权利管理信息,表明权利人的身份、声明权利或者公示作品的使用条件。”梁飞表示,权利管理信息不仅有助于确认著作权权属,减少过失侵权,还能在侵权纠纷中帮助确认删除或者篡改信息的行为是否为主观故意,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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