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以民法典颁布为契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近日,我国首部民法典出台,您对新颁布的民法典有何评价?
冯晓青: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是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对于充分有效地保护私权、推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编纂民法典,不仅是我国法学者的梦想与追求,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立法任务,适应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编纂和颁布,具有以下几方面作用:其一,大大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当前我国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根本宗旨,这也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的原理所决定的。民法典编纂,是对我国包括民事基本制度和原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制度等的系统整合,是对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完善,是“对市场经济的全貌做了系统的法律表达”(刘春田教授语),其对于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强化国家制度之完善,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将是深远的。其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对社会生活关系的经典表现”(吴汉东教授语),深刻地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能够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全面、完整的制度保障和救济,从而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资源配置优化与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福祉。其三,民法典的编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契合了新时代技术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民法典编纂运动已有两百多年历史,我国民法典与西方民法典颁行相比相隔久远,但也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典能够在当前信息化社会和市场经济土壤中实现“后来居上”,通过规制新型财产权利,彰显民法典的现代化和先进性,真正实现与时俱进的立法目标。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民法典的出台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有何影响?
冯晓青: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集大成,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也是对我国宪法赋予的民事权利保护的完整回应。基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出台必然会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的修改与完善具有重要影响,而且体现在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尤为重要:一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有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侵权责任等基本规定和制度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必须遵循的,因此民法典能够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完善与实施提供指引与规范。在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应当以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基本制度规范为依据加以推进。二是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保护制度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特别是以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为核心,建构与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是私权神圣与利益平衡,其中前者深刻地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的秉性和意旨,后者体现了在私权保护基础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公共利益的更深层次目的。民法典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将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如何构建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制度并在保护私权基础之上实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高层面的价值目标。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民法典总则和分编都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您认为其中有哪些亮点?
冯晓青:民法典总则和分则编确实对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都有规定,尽管规定的内容较少,更谈不上如下讨论的独立成编,但其对知识产权制度“惜墨如金”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看来,尤其值得关注的亮点有两个:一是总则部分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民事权利属性的规定以及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的规定。该条第一款明确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其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在民事基本法中确认了知识产权是一种受民事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一种私权。这一宣示性规定奠定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律定位和属性,也间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法律属性,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完善与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另一方面,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了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法律属性,即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特定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该条第二款“专有的权利”(或称专有权利)直接赋予了知识产权这一市场经济土壤中诞生的无形财产权的秉性与特质,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强调以专有权保护为核心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提供了基本法律制度依据。再者,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并且保持了开放型立法模式,设置了兜底项,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需求提供了弹性制度机制。
第二个亮点是,虽然民法典分则部分没有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但仍然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直接规定,只不过散见于分则之物权编(如“权利质权”部分)、合同编(如“买卖合同”部分、“技术合同”部分)、婚姻家庭编(如“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侵权责任编(如“损害赔偿”部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也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民法典分则部分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好地在市场经济中调整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流转关系,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保值增值,发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作用。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此次颁布的民法典中,知识产权并未独立成编,您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该采取什么模式?
冯晓青:知识产权制度未独立成编,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贵报近期的采访中,刘春田教授和吴汉东教授这两位我国权威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均表示,其中有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问题,也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融入民法体系的技术问题或者技术障碍问题。对此,我表示赞同,但也有其他观点。进言之,知识产权制度未能在民法典分则中独立成编,最主要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其一,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学界的认识差异。从民法典编纂过程看,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具体立法安排,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法学界始终存在很大的认识差异。如主流民法学者基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受技术发展影响较大以及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特殊性的观点,以反对在民法典中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编居多;知识产权法学界则多基于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秉性与民法典现代化的制度需求,而主张应当独立成编。这种巨大的认识差异,加之知识产权法学者在本次民法典编纂中的参与度有限,主张知识产权独立成编的呼声没有得到最终采纳。其二,更重要的是,近些年来,尽管我国知识产权法理论与立法研究有很大进步,但对知识产权法律基本制度和立法体系化构建研究可能仍然不足,在民法典短时期内需要颁布的背景下,一时难以实现知识产权独立成编的愿望。以此为契机,这也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进一步加强立法研究的重要性。
至于我国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应采用什么样的立法模式,本人赞同将来我国民法典修订时独立成编,其必要性可以体现于:一是完善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保护体系。知识产权是和物权、债权、人格权并行的民事权利,独立设立知识产权编有利于形成体系化完整的我国民事权利制度;二是实现民法典的现代化和时代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知识经济社会的重要财产制度,21世纪的我国民法典应当与时俱进,接纳知识产权编;三是国外也有立法先例,即在颁行民法典后再在一定时间内接纳知识产权编。至于具体的实现路径,本人主张:一是取得共识,研究知识产权独立成编的可行性;二是知识产权法学者应加强立法研究,为知识产权编的完善提供智力支持。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面临哪些主要困难和挑战?应该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冯晓青: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挑战有:一是现行立法修改赶不上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要求,出现一定滞后性;二是在制度实施层面,出现案件数量飙升而知识产权执法、司法队伍难以及时同步处理的困境;三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现实需求仍存在距离;四是立法的粗线条问题仍然广为存在;五是应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挑战。
应对措施与策略可以考虑:一是加快立法修改进程;二是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三是进一步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四是改变粗线条立法观念,提高立法水平;五是加强研究应对国际保护的措施和策略。总体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观念更新、立法完善、强化执法与司法、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加以推进。
当前,我国需要以民法典的颁布为契机,大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报记者 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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