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鑫良: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星光闪耀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我国民法典日前已颁布并将于明年初施行,您对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有何评价?
陶鑫良:千锤百炼磨一剑,厚积薄发民法典;纲举目张全覆盖,民生国运铸新篇。这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法制建设历史进程中的一块重大里程碑,是我国依法治国立法体系中的一块重要奠基石。承上启下,继往开来;配套成龙,串珠为链;民事权益,息息相关;总则分则,逐一成编;合同契约,物权债权;婚姻继承,人格侵权;锦上添花,知识产权;面面俱到,事事在线;衣食住行,柴米油盐;婚丧嫁娶,生老病瘫;内外贸易,企业兴衰;人生综合,民商融汇;百科全书,法律宝鉴。我国民法典有几个特色:一是我国迄今第一部名称为“法典”的基本法律;二是我国迄今法律条款最多最长的一部法律,共有1260条条文;三是我国迄今取代原有法律最多的一部法律,明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生效的同时,将“九九归一”,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这九部法律至时一并废止,全部归入民法典。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您认为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的出台,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何影响?
陶鑫良:在我国这一首部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的星光照耀。粗略统计,知识产权分布在总则及各编的第一百二十三条、四百四十四条、五百零一条、六百条、八百四十三条至八百八十七条、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等条文中,共计51条涉知识产权条款,占条文总量的4%;如果不把第八百四十三条至八百八十七条共45条“技术合同”的内容计算在内,共6条条文涉及知识产权,占条文总量的0.4%。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的出台及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宣言,以及逐一列明知识产权新老客体和明确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予以惩罚性赔偿等亮点,再加上45条规范技术类知识产权运用与转移的技术合同法制“组合拳”等内容,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厚积薄发、继往开来和高屋建瓴、提纲挈领的重大意义和显著影响。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星光闪耀,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影响深远。
围绕我国民法典中是否要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的争论始终见仁见智,一直延续至今。或许由于未能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合适时间节点,就民法典中是否设立“知识产权编”达成共识,进而未能在民法典制定中就“如何最优化安排知识产权内容”全面拧成一股绳,因而致使民法典中相关知识产权条文略显单薄,这可能也由此留下了未来我国民法典第一次修改中的一项重点工程。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民法典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中,您认为有哪些亮点?
陶鑫良:作为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其可见四个知识产权亮点:第一个亮点是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继往开来,提纲挈领;第二个亮点是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施以惩罚性赔偿的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攻坚克难,画龙点睛;第三个亮点是技术合同系统规范的第八百四十三条至八百八十七条,配套成龙,串珠为链。第四个亮点是在第一百二十三条中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客体,登堂入室,顺言正名。
一是继往开来、提纲挈领地明确知识产权客体及其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早在1982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四章“民事权利”之第三节,就率先提出了由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等组成的“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又规定了“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017年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这次又原封不动移植为民法典之总则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藉以提纲挈领,就此纲举目张。譬如继往开来、居高临下地宣言:民法典就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主要源头。
二是攻坚克难,画龙点睛地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施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施行惩罚性赔偿,是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与立法实践中愈演愈烈的聚焦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已植入惩罚性赔偿规范,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也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范;正在“修法进行时”的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修正草案中也都含有惩罚性赔偿规范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的这一创设性规范,对威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强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这既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大“攻坚克难”,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又一“画龙点睛”。预期从今而后,会出现立法、司法层面上的依法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高潮。
三是配套成龙,串珠为链从而增强拓宽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规范。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至八百八十七条是因应技术类知识产权之运用与转移的技术合同法律规范,共45条条文,其是对原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至三百六十四条共43条条文的“删一增三”,即删除原第三百三十四条,增加第八百六十二、八百七十六、八百八十六条。新增加的主要是第八百六十二条的技术许可合同及其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别、第八百七十六条的明确扩大适用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颁布的技术合同法(7章55条)加上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9章134条)共189条条文,浓缩至合同法第十八章共43条条文,再转为民法典第二十章共45条条文,一以贯之,与时俱进;兼收并蓄,不断完善;配套成龙,串珠为链,有效增强拓宽了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优化运用的法律。
四是登堂入室,顺言正名地将商业秘密列为了知识产权客体。各国多在竞争法构架下保护商业秘密,我国目前也主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商业秘密权益。而这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直接将商业秘密并列于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客体之群,就此民法典上榜上有名,从而登堂入室,顺言正名。预期民法典施行后,关于商业秘密要否单独立法的讨论与研究可能成为热点,商业秘密纠纷及诉讼也会与年俱增,民法典实施任务之一也应是如何整合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知识产权独立成编的呼声较高但未被采纳,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这方面应如何借鉴国外知识产权立法经验?
陶鑫良:这次知识产权未能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应当是时势使然。第一,知识产权法主要随科技进步而生而长而发展。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当代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愈演愈烈,相应地,知识产权法也越来越需要随时调整和随机适应,改民法典太难,改单行法易。第二,知识产权法只是松散的法律集群,而不是严密的法律体系,往往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个性,与知识产权法的共性同样鲜明,很难全面提炼出凸显知识产权法共性特征的一般性规则。第三,知识产权是“一片竞争法的洋面托起了几座知识产权的冰山”。知识产权法不但主要源于民法,也源于竞争法与其他法。知识产权法中不仅有民事法律的江河,也有行政管理及其他的溪流。故在民法典中既难以、也不宜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
世界各国对于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模式,有在民法典中将“知识产权”单独成编的,例如《俄罗斯民法典》等;有完全糅合在物权所有权中间的,例如《蒙古民法典》;也有在民法典中汇列各知识产权法的;还有在民法典中概括规范并配套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宜采取在民法典中概括规范,并由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进行专门规范的模式为好。因为在我国民法典中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仍有蜀道之难;而制定真正体系化、法典化的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也还任重道远,譬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就像是一部法国知识产权法律汇编;而多似政策大全的《知识产权基本法》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总而言之,最合理的模式还是在民法典中进一步提升对知识产权法的概括规范,再深入配套辅以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的专门规范。
从我国第一部民法典中起步, 让知识产权的星光在民法典中一步步尽情闪耀。(本报记者 孙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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