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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如何认定向公众传播行为?

2020年06月24日08:17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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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英国法院如何认定向公众传播行为?

  2019年11月1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院就华纳(Warner)和索尼(Sony )诉图宁(TuneIn)案作出裁判。在该案中,图宁网站将通往超过10万个不同广播电台的入口链接聚合于其所经营的网络平台中,作为涉案音乐的独占许可人华纳及索尼就图宁的行为提起诉讼,主张图宁网站侵犯其音乐唱片版权。法院将被告图宁网站所提供的广播电台分为四类,根据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向公众传播权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向公众传播行为的界定标准,最终判定四类广播电台中有三类构成侵权。通过对该案的梳理,可以对互联网环境下侵犯向公众传播权的侵权标准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网站提供链接服务被诉

  在该案中,被告图宁是一家在线广播服务平台,为英国和其他地区的用户提供了超过10万个通往不同广播电台的链接,通过广告及订阅服务营利。其中,英国用户约占其用户总量的10%,每月播放量达到980万小时。英国市场占其年度间接广告总收入的10%以上。

  原告华纳和索尼均是全球性的唱片公司,共占据了约43%的全球数字音乐销售市场,其中英国市场更是多达一半以上,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家许可权。两原告以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其作品为由,起诉图宁网站侵犯其音乐唱片的版权。

  该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图宁提供全球广播电台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并因此侵权。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图宁辩称,其提供的服务是向用户提供指向包含相关作品的网站的链接,类似于谷歌等搜索引擎,而图宁只不过是一种更为专向化的搜索引擎,图宁提供的索引针对电台节目而非整个网络。法官认为,图宁提供的服务不同于传统的如谷歌那样的搜索引擎服务,因而驳回了被告的该项动议。传统的搜索引擎是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引擎提供相关链接,一旦用户点击链接,他们将进入一个新的网站,搜索引擎的服务也随即终止。而图宁的服务机制并非如此,用户在收听节目时,仍停留在图宁的网站上,不会直接访问该特定电台的网站。此外,尽管搜索引擎也会提供广告,但用户在搜索页面和其所访问的网页所提供的广告是不同的。图宁则不然,用户在收听节目的同时也会看到图宁展示的广告。

  法院划分四种情形判断

  针对图宁提供全球广播电台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鉴于图宁网站提供了海量的电台链接入口与作品,法官提出将图宁网站提供的广播电台分为四类,逐一进行侵权判定。这四类广播电台分别是:在英国获得授权的音乐电台、在世界各地均未获得授权的音乐电台、在英国以外地区获得授权的音乐电台、图宁专属付费音乐电台。

  对于第一类广播电台来说,该类电台都已经根据英国版权法获得了许可,且都没有设置访问限制。这意味着,在图宁提供链接之前,这些电台已经进行了向公众传播行为。图宁的二次传播行为若构成侵权,则需符合“新公众标准”或“特殊技术手段标准”,即传播面向新公众或者采用了不同于首次传播的新技术手段。原告认为图宁的参与使这些电台可以被新公众访问。对于这一问题,法官引用了欧盟法院在2014年判决的“斯文森案”进行说理。该案中,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可以获得原告未设置任何访问限制的作品的超链接。欧盟法院认为,设链网站的用户即使没有通过设链网站也可以直接通过原始网站获得这些作品,这些用户也应该在版权持有者初次传播的考虑的受众范围内,故不够成新用户,因此,不构成侵权。回归到华纳和索尼诉图宁案中,第一类广播电台已获得英国版权法许可,且未设置访问限制,故图宁的设链行为不构成侵权。

  对于第二类广播电台的分析,法官参考了GS Media案的判决思路。在GS Media案中,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指向另一个网站中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作品的超链接。GS Media案与斯文森案的区别在于,斯文森案中作品的首次传播是经过作者许可的,而GS Media 案中是未经作者许可的。欧盟法院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两个标准,即“明知”标准和“营利性”标准。若设链者以营利为目的则推定其明知被链作品未经授权,如无相反证据推翻这一推定,则构成侵权。回归到该案中,图宁明显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图宁的服务不同于传统的搜索引擎且图宁网站上提供的网络电台的数量并不是很大,进行必要的核查并不会给其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因此,法官认为期待图宁对所链接作品的授权情况进行核查是合理的。而事实上,图宁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推定,根据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向公众传播权侵权。

  针对第三类广播电台,在图宁提供设链行为之前,其作品已经向公众传播。尽管不同国家的权利制度有所不同,但基于相关权利、利益以及互联网的功能之间平衡的考量,法官认为可以将这种情形视为是一种推定的授权。因此,图宁侵权与否取决于其行为是否相当于二次向公众传播,即是否向新公众传播。此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图宁被诉传播行为所针对的用户是否被考虑进初次传播推定授权的范围内。法官认为,推定授权有范围的限制。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作品的推定授权应当针对当地网站的用户或者当地所有的用户。这两种情况都不包含针对英国的授权。图宁的服务是一种不同的向公众传播,它是针对特定的公众,即英国的用户。法官认为,图宁的被诉传播行为针对的公众没有被考虑进初次传播行为中。所以,图宁在第一类电台中的传播行为是构成向新公众传播,且其并没有获得英国版权人的授权,构成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第二十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

  第四类广播电台为图宁专属付费音乐电台。对于第四类广播电台上的作品来说,不存在使公众可以自由获得的在先传播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图宁在此类电台上提供作品的行为相当于向公众传播,由于其行为是针对英国且未获得授权,故构成侵权。

  此外,法官对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广播电台运营商的责任也进行了认定。当这三类广播电台向英国用户播放他们的节目时,则构成向公众传播,侵犯权利人版权。这三类广播电台没有获得面向英国市场的许可,其最初的广播对象并非英国用户,而是其本土市场。由于图宁的介入致使这三类广播电台面向英国,然而其却没有就图宁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法官表示,侵犯公众传播权是一种严格责任侵权,因此无论这些电台是否积极加入图宁平台,都是构成侵权的。(华东政法大学 马诗雅 阮开欣)

  

(责编: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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