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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可获10年以上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

2020年05月21日10:05 | 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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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21日电(记者林露)近日,科技部官网公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文件由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9部门印发。《方案》明确,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3年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提出,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针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方案》指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方案》提出,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方案》要求,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时,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方案》提出,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

 

(责编: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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