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角巷”奶茶引发多起著作权纠纷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下称广州南沙法院)对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邱茂庭公司)诉被告广州鹿角巷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鹿角巷公司)着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邱茂庭是美术作品《鹿角巷》的着作权人,判令广州鹿角巷公司赔偿邱茂庭公司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奶茶走红,纷争四起
鹿角巷奶茶走红后,大量奶茶饮品店在店招或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鹿角巷”的名称字样和美术作品《鹿角巷》的图案“”,以“鹿角巷”命名的奶茶店在广州遍地开花。
邱茂庭公司认为其授权人邱茂庭是鹿角巷系列作品的着作权人,因此起诉了大量未经其授权使用《鹿角巷》作品的奶茶饮品店。
但是在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被起诉的奶茶饮品店却声称自己是取得合法授权的,认为邱茂庭并非鹿角巷系列作品的着作权人,案外人尹某才是该系列作品的着作权人。
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尹某曾是广州鹿角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于2018年9月退出广州鹿角巷公司。
同一作品,多人维权
2018年,广州鹿角巷公司以侵犯着作权为由将广州某梅茶饮店诉至广州天河法院,声称尹某是作品《鹿角巷》的作者并享有完全的着作权,其与尹某在2018年5月订立《着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尹某将《鹿角巷》许可给其使用,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使用时间为2018年8月5日至2028年8月4日。该案开庭时,被告广州某梅茶饮店经广州天河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当时,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广州天河法院认定了尹某对美术作品《鹿角巷》享有着作权权利,并认定广州鹿角巷公司经尹某授权对该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
此后,邱茂庭公司和广州鹿角巷公司均以权利人的身份向各地法院对不同奶茶饮品店提起着作权侵权诉讼。在邱茂庭公司起诉其他奶茶饮品店侵权的案件中,部分法院援引了上述天河法院的判决,驳回邱茂庭公司的起诉;但也有法院支持了邱茂庭公司的诉请。
2019年,邱茂庭公司针对广州鹿角巷公司诉广州某梅茶饮店一案向广州天河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案判决。目前该案尚未有结果。
同一幅《鹿角巷》美术作品却出现了两支维权队伍:邱茂庭公司及其授权人邱茂庭、广州鹿角巷公司及其授权人尹某。在之前的案件中,他们却从未“正面交锋”。一时间,谁才是真正的权利人,难有定论。
正面交锋,展开争夺
2019年5月,邱茂庭公司以着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广州鹿角巷公司诉至广州南沙法院,请求判令广州鹿角巷公司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邱茂庭公司声称其经“鹿角巷”品牌创始人邱茂庭的许可,有权排他使用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并获授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
邱茂庭公司认为广州鹿角巷公司未经邱茂庭公司及邱茂庭许可,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邱茂庭公司享有着作权的鹿角巷系列作品,侵犯了邱茂庭公司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等。另外,广州鹿角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邱茂庭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宣传文案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邱茂庭公司的合法权益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
邱茂庭公司同时提供了授权证明书、美术作品登记证、设计底稿等57项证据。
案件受理后,广州南沙法院按照广州鹿角巷公司确认的地址向其寄送诉讼材料被拒收。但随后,广州鹿角巷公司却又书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开庭时,广州鹿角巷公司经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法院判决,揭开谜团
广州南沙法院认为,案涉8幅美术作品中的《鹿角巷之剪影鹿》《鹿角巷之美学循环图》《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等7幅美术作品已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着作权登记,载明作者及着作权人为邱茂庭,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邱茂庭为上述涉案作品的着作权人。
而关于美术作品《鹿角巷》的着作权权属问题,虽然邱茂庭与尹某就相同的“”图案均进行了着作权登记,但邱茂庭公司就该作品的创作、发表提交相应证据,且邱茂庭对该图案进行着作权登记日期早于尹某的登记日期。因此,广州南沙法院依法认定邱茂庭是涉案作品《鹿角巷》的着作权人。
广州鹿角巷公司侵犯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并擅自使用邱茂庭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等,构成侵犯着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广州鹿角巷公司赔偿邱茂庭公司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记者 孙芳华 通讯员 王君 佘丽萍)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