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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擅播《盗墓笔记》,虎牙为何不担责?

2020年04月14日08:58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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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擅播《盗墓笔记》引争议,爱奇艺、虎牙版权案历时四年再审审结

近日,历时4年的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诉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虎牙平台、YY网站的运营公司,下以虎牙平台代称)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结。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虎牙平台主播未经授权,擅自播放爱奇艺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盗墓笔记》,虎牙平台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虎牙平台采取了合理措施,对于主播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适用“通知-删除”规则,遂驳回了爱奇艺的再审申请。

近年来,网络直播产业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一些新型版权问题。因直播行为具有即时、随意等特点,且直播内容涉及的范围较为宽泛,导致直播平台在网络版权监管与处置层面与一般视频网站存在一定差异。网络直播行为的法律定性,直播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认定,直播平台、著作权人以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等问题,都是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直播平台再审胜诉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是交互式传播行为,即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特定作品。但在网络直播场景下,用户的收看时间由主播控制,显然不属于交互式传播,因此网络直播行为无法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畴。在网络直播行为的法律定性无法明确的情况下,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认定的法律适用也需斟酌。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北京经审的三级法院都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网络直播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直接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相关条款,来对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进行认定;或未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规定,而是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条款进行认定,但认定标准实际上还是比照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大多倾向于将网络直播行为纳入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范畴,但这一兜底权项在何种情况构成侵权的问题上尚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更无法为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提供参考。该案适宜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条款来认定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但考虑到这一条款的规定较为抽象宽泛,在实操方面存在一定难度,故也可以适用《规定》中相对详细明确的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认定标准,但应在个别细节的认定上考虑到直播平台与一般视频网站的差异。

法院在对于被告虎牙平台的注意义务认定中,也确实充分考虑了直播行为的特性,以及由此给直播平台带来的注意侵权的困难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直播行为的随意性、即时性,且客观上涉案直播视频并非属于热门直播,故直播平台不易知晓涉案直播视频的播放情况,并进而知晓其侵权情况,因此被告直播平台不具有应知过错。此外,考虑到直播平台内容的多样性,虽然涉案作品《盗墓笔记》在正式上线前已进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但仍不应不适当地加重被告直播平台的事前注意义务。

过滤义务引发争议

在上述案件中,爱奇艺诉称涉案作品《盗墓笔记》在国家版权局公布的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列,且国家版权局已发布通知要求相关网站对名单内的作品采取保护措施,但被告虎牙平台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放任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这其实是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版权过滤义务,但法院在判决中坚持了“通知-删除”规则。

事实上,由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移植自1998年美国版权法,设立该规则的技术前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受到技术进步的影响,在原本技术前提下预设的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侵权预防成本也已发生了相对变化,这就使“通知-删除”规则的利益平衡价值产生动摇,很多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版权过滤义务,以寻找网络主体利益关系的再平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进步,将使得版权侵权的预防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著作权法应适当修正这一规则,引导网络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合作建立合理的版权内容过滤机制,自动识别和阻止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相对现有的人工进行的“通知-删除”程序,版权内容过滤机制拥有巨大的效率优势。虽然这意味着网络服务商将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商业经营自由,但从长远来看,版权过滤措施有望成为著作权人对抗网络盗版的强有力的武器。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阮开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认为,如果版权过滤技术发展到一定成熟的程度,可以精准发现侵权行为,同时不妨碍信息内容的传播,那么施加一定的版权过滤义务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且能减少网络侵权的治理成本。

孙国瑞对于版权过滤义务则持保留态度。他认为,版权过滤义务引入的前提是技术已经成熟,但现有技术尚未能很好地解决对合理使用的误伤、多种业务结合带来的误判,以及过滤标准设计对网络平台治理的影响等问题,过早引入可能会极大加重网络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反而制约其发展,同时可能影响到公众的相关福利。虎牙综合法务总监李文表示,版权过滤机制的建立需要权利人与平台方进行友好合作,即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信息,平台方建立正版作品数据库,然后通过技术扫描进行识别过滤。这个流程看似简单,在实际操作上却并不容易。目前我国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多是多种业务复合发展,自身既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网络内容提供者,且相互之间竞争激烈,版权资源是竞争利器也是商业机密,正版数据库很难在竞争者间建立起来。

在孙国瑞看来,现阶段网络版权治理的最可行出路,首先应在网络服务商一端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运营规范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建立通畅的版权投诉渠道,对于权利人的维权举报及时做出回应,采取必要措施,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自身法律风险。其次,在著作权人一端应提供维权举报的信息填报指导,权利人的通知里应该包括权利人或授权人的信息、足以定位侵权作品的信息以及初步侵权证明等。权利人应该严格按照平台设置的版权投诉通道来进行通知,否则认定为无效通知;如遇即时直播内容或者节假日时期,被授权人未能提供权利人完整授权,可以视情况认定为有效通知,平台方应该处理;明确通知有效与否的标准,也是提高“通知-删除”规则的有效环节。(李杨芳)

(责编: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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