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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闷倒驴”引纠纷,“小秋林”要维权

2020年03月31日13:24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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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杯通大道,一斗合自然。”对于热情好客的内蒙古人来说,美酒是招待四方宾朋的必备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小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秋林商贸公司)生产的“闷倒驴”酒正是内蒙古人经常用来待客的白酒之一。

小秋林商贸公司总经理王少龙介绍,其最早开始生产酒源于30多年前。由于外祖父家世代酿酒,从小便耳濡目染的王少龙萌生了以酒创业的想法,并于1987年成立了赤峰小秋林副食批发部,自1998年起在赤峰市宁城县八里罕老窖酒厂贴牌生产具有“闷倒驴”标识的白酒。2009年,王少龙成立了小秋林商贸公司,并分别于2012年、2015年成立了赤峰闷倒驴酒城、松山区闷倒驴酒城等关联公司,旨在全国建立“闷倒驴酒城”连锁店,主要销售自己或委托他人加工生产的“闷倒驴”牌白酒。

2015年,小秋林商贸公司收购了一家酒厂的股份,成立了内蒙古闷倒驴酒业有限公司,并授权其生产加工“闷倒驴”“大辽魂”“草原烈”“比邻天下”系列白酒。“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公司的产品在当地具有了较高的影响力,产品也开始销往全国各地,目前,辽宁、吉林、黑龙江、天津、山东、河北、海南、广东、广西等地均有销售。”王少龙介绍,公司的产品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因此获得了多项荣誉,2014年,在赤峰市委宣传部等多个部门共同开展的赤峰市“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中,小秋林商贸公司被评为“诚信示范店”;赤峰闷倒驴酒城被赤峰市红山区消费者协会评为“2012年度消费者信得过诚信单位”。

在打造品牌和推广产品的同时,小秋林商贸公司还注重开展商标布局。王少龙介绍,2011年12月,小秋林商贸公司提交了“草原闷倒驴”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此后,小秋林商贸公司还购买了“倒驴闷”“百年闷倒驴”两件使用在第33类商品的商标。

小秋林商贸公司产品知名度不断提升的同时,纠纷也随之而来。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2019年4月,小秋林商贸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有11家赤峰市的白酒生产企业擅自在其白酒商品上使用了小秋林商贸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闷倒驴”商品名称。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小秋林商贸公司曾于2004年4月18日在其委托宁城县八里罕老窖酒厂生产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了“闷倒驴”商品名称,并延续至今。在11家被投诉企业中,9家企业对小秋林商贸公司的“闷倒驴”商品名称作相同使用,2家企业作近似使用,且使用时间均晚于小秋林商贸公司至少3年以上。

“结合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小秋林商贸公司在先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闷倒驴’商品名称已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科科长刘国军介绍,11家被投诉企业与小秋林商贸公司的白酒商品性能相同、消费群体相近,属于相关地域市场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11家被投诉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应当合理避让他人依法取得的商品特有名称、注册商标、字号名称等在先权利,合法经营。11家企业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小秋林商贸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闷倒驴”商品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者的来源产生误认。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正当的市场竞争应主要通过提升质量、降低价格、改善服务等手段争取消费者,并对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依法履行合理避让义务,而不应通过冒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或使用与其近似的商品标识等方式,混淆商品的来源,误导消费者。11家被投诉企业的涉案行为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

“因考虑到‘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在先权利属于私权利,其行政保护措施启动的前提是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并因他人获得许可而终止。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同处赤峰市,具有明知或应知他人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情形,却未依法主张权利,致使侵权行为长期存在,在客观上产生了默许他人使用涉案商品名称的社会效果。”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考虑,向11家被投诉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上述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自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召回市场上的侵权商品,逾期不改的,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截至发稿时,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收到该案侵权人有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通知。

“此前,市场上一些使用‘闷倒驴’标识的企业在生产制造酒时粗制滥造,产品品质不一,导致消费者对‘闷倒驴’的评价降低。今后,小秋林商贸公司将继续维护‘闷倒驴’品牌的合法权益,坚决向山寨产品‘亮剑’。”王少龙表示。(海云)

(责编:林露、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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