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灾情呼唤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编者按:抗击重大疫情,需要人力、物力、技术等各方的力量,激励人们积极抗击的精神文化产品也不可或缺,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本文作者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探讨了在我国设立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对我国版权法律制度、重大灾情防控机制的完善有所启示。
患者家庭沉浸在悲痛中,许多人在家中自我隔离,岁末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把过年的喜庆气氛冲刷殆尽。被困在家的人们虽生活物质有保障,但难免被寂寞或恐慌情绪所困扰。大年三十,中宣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紧急协调,向湖北、武汉电视台捐赠10部优秀电视剧版权,给疫区人民送去暖意,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许。随着疫情在全国的扩散,越来越多的人渴望获得充足的免费文化产品,但由于正值假期,很多单位、社区都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有些权利人很难联系上,或虽联系到但无法满足非常时期的文化传播需求。
正因如此,尽管时下几乎人人有手机、家家有网络、县县有融媒体,传播能力较之于十几年前的非典时期有很大提高,但是很多传播机构囿于“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规则,在传播内容的选择上仍难免纠结,不得已只能“忍痛割爱”,无法将很多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及时传播给有迫切需求的用户,作品供需矛盾在重大灾情面前凸显。如何在重大灾情处置过程中及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以及众多救援人员的精神文化需要,激发、鼓舞他们更加积极、有效地抗灾、自救?笔者认为,这就需要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精神文化需求强烈
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又称国家利益强制许可,是有关机关在紧急状态、特殊情形下基于公共利益考量而采取的一种强制许可措施。这种强制许可不以使用者申请为前提,不以权利人联系不上或者使用者无法与之达成授权使用协议为基础,无需经过发出作品使用意向通知、缴存财务报表或者司法审理等其他繁杂的强制许可手续,可以较好满足非常情况下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维护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强制许可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私权垄断的壁垒,无需事先获取权利人许可,同时又适当兼顾了权利人的利益,仍然要向其支付费用,在重大灾情面前,堪称理想的制度设计。
我国专利法即有相关制度安排,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以及2008年修订的现行专利法均有明确规定。遗憾的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不仅如此,连其他强制许可也未作规定。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对其他强制许是有明确规定的,美国、日本的版权法对其他强制许可也有系统规定。 为何专利可以有公共利益强制许可而版权不能?需知,在国家日益昌盛、生活日益富足的情况下,人们关注更多的是精神和心理层面的健康,在很多时候,书籍、音乐、电影等精神文化产品在科学指导、思想保证、精神慰藉、情感滋养、情绪管控等诸多方面的独特作用,非科技发明、实用新型所能替代和比拟。
以此次战“疫”为例,毋庸置疑,抗毒疫苗的研发十分关键,疫情防控相关技术方案也非常重要,但卫生健康知识普及、社会情绪安抚、民众心理疏导、典型示范宣传等等与版权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也不可等闲视之。当前,在我国实施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让更多、更好的优秀作品及时、充分地惠及深受疫情影响的广大人民群众,已经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事实上,很多有担当的企业、个人,已经自发、主动地放弃版权利益,通过紧急出版相关书籍、开放电子阅读权限、创作相关诗篇、谱写相关歌曲等方式,积极投身于疫情防控的工作大局中。
逐步推进制度设计
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与国家安危、社会稳定、民生福祉密切相关,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现行版权法律体系的一大空白。以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为契机,针对重大灾情处置工作的普遍需要,创设这样一项重要制度是责任之所在、情感之所系,在我国也有守望相助、扶危济困的优良社会传统和现实基础。
笔者建议,应逐步推动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制度进入我国版权法律体系。以相关法律授权为基础,在此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宜参考专利法规定,确立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制度。权宜之计,可参考1994年《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项决定,授权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作品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关于强制许可的作品范围,建议遵循强制许可的普遍规则,只针对已发表的作品。一般为已过热销期、热播期、热映期的作品,时间节点可考虑设定为首次发表之日起三年或五年以上;特殊内容作品,如目前情势下的疫情防控指导用书,时间节点不作限制。就作品内容和类别而言,视抗灾救灾防灾减灾需要而定,可不作具体限制,也可采取排除法,仅强调特定类别的作品不在强制许可范围内。作品范围确定后,可根据灾情发展变化作相应调整。
关于强制许可的地域范围,建议仅限于依法采取一级应急响应或相应举措的省份、地区,尤其采取封闭隔离措施的地区和单位。在此范围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基于抗灾救灾工作需要和相关公益目的,在保证不用于商业范畴的情况下,均可自由、免费地使用相关作品。考虑到数字、网络条件下媒介传播的地域范围难以限定,亦应允许不在前述地域的公益性传播机构自由、免费使用相关作品。
关于强制许可的时间范围,需在重大灾情发生之后,建议截止于有关机关依法宣布相关紧急状态结束之日或相关紧急措施解除之日。
关于强制许可的付酬标准以及相关经费的承担与拨付,笔者建议由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法定许可付酬标准,在宣布采取强制许可措施时一并公布强制许可付酬标准。费用由财政经费承担,具体可由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于重大灾情结束后一定时期如一年内拨付至相应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或相关行业组织,然后由其在一定时期内,通过集中开会、逐一联系、公告领取等方式逐步分发给相应作品的权利人。
鉴于目前在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方面鲜有国际先例,我国相关立法初步可局限于国内作品,后续通过双边、多边谈判,逐步扩展至其他国家、地区权利人的作品。实操过程中,可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尤其党员领导干部的作品先行先试,其他单位和个人声明自愿加入强制许可范围的,应予允许。
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作为一种权利限制手段,对权利人有影响,但总体有限,对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却至关重要。在重大灾情面前,基于抗灾救灾工作需要,请私权作适度让位、对其作适当限制,与著作权法关于版权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乃至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研究出台重大灾情背景下的版权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制度,既有利于紧急状态、特殊情况下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的传播,也有利于深受灾情影响的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满足,在当前疫情防控已成为全党、全国最重要工作的情况下,相信会得到国内民众的支持,也会得到国际社会的理解。(作者系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工程研发中心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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