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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巨额假冒星巴克咖啡 五人获刑

2020年01月20日09:13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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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对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余元的特大假冒星巴克VIA咖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邓某城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到1年9个月缓刑2年不等,并处罚金300万元到10万元不等,禁止2名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咖啡的经营活动,判处被告单位双善公司罚金320万元,上述被告人及单位违法所得120余万元上缴国库,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处理。

假冒咖啡引纠纷

2018年2月,双善公司销售代表魏某发现金桥市场内有代理商假借其公司名义销售假冒星巴克VIA咖啡,遂到有关部门举报,并直接附上了包含生产批号日期、中文标二维码、防伪标、法律维权等内容的辨别声明。被举报者很快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惩处。随后,公安机关对金桥市场内所有在售的星巴克VIA咖啡进行鉴定,发现有三家代理商销售假冒产品,其中包括双善公司旗下的代理商。

2019年1月,公安机关在邓某城处查获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货物价值116万余元。这次查获行动的结果显示,举报者魏某的“老东家”双善公司所售星巴克咖啡均为假冒。

据了解,双善公司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文看上了星巴克速溶咖啡的市场,便主动联系邓某城。双方见面后,陈某文表示需要邓某城的产品手续齐全,自己才能卖货。数月后,邓某城称手续已办妥,而且从他手里直接可以拿到超低价货。拿到样品后,陈某文便发现邓某城的产品内袋包装颜色和封口与星巴克门店所售产品有明显差异,尽管有海关进口关单和卫生检验检疫证,但凭着自己多年在食品行业的经验,他对这批星巴克的真伪心存疑虑。但是,面对高额利润,陈某文仍与邓某城签订了采购协议。

果然,这批咖啡十分畅销,但随之而来的还有越来越多的关于咖啡净含量、口味等的客户投诉。邓某城称这与星巴克公司内部不同的产地、包装机器有关,不同批次产品有差异很正常。不久,陈某文、甄某连(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了星巴克公司的发函,国内主要商场也收到了函件,表示五条装的星巴克VIA速溶咖啡是没有授权的。邓某城、陈某文、甄某连等人拿不出授权,便借口说该商品为一般贸易货,目前提供的手续已经足够。陈某文、甄某连认为货源来自邓某城,双善公司只是负责销售而已,甚至还允许员工对其他代理商销售的咖啡进行“打假”,不料东窗事发,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悉数暴露。

一审法院判侵权

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文从邓某城处先后购得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速溶咖啡2.13万余件。而后,陈某文又与甄某连等人以双善公司名义对外推广销售。据陈某文供述,倒卖的利润平均每件商品50元左右。邓某城明知购入、持有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销售给双善公司,销售金额达383万余元。双善公司明知其购入咖啡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以单位名义,通过员工推销、物流发货等形式,将该咖啡先后销往江苏、浙江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名商户,涉案金额高达72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城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共同犯罪,且销售金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双善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文、甄某连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泉、甄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责销售、运输),其行为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已经不仅仅是初级粗放型侵权。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侵权人从一开始的不提供任何委托或者授权材料,到现在提供诸如该案中记载有星巴克商品名称的海关报关单、卫生检验检疫证等初步材料,具有一定程度的迷惑性,刻意误导商家认为其拥有合法授权。商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还是要把握一贯的两个原则:一是要求提供权利人的授权证明,不论供货方提供何种商品来源材料或者进货凭证,根本性的还是要审查其是否拥有权利人的授权,不论吹得如何天花乱坠,自称产品是哥伦比亚版还是其他版本,只要未经权利人授权,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是关注正品价格与市场进货价之间的差距,如果进价远低于正品价格,完全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和商业惯例,就需要格外小心,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自欺欺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巨额利润的背后,可能会坠入违反法律的无底深渊。

截至发稿时,原被告均未上诉。(通讯员 石倩)

(责编:吕骞、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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