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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权应有度 恶意诉讼不可取

2019年09月20日08:45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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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维权应有度,恶意诉讼不可取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就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乔安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凯聪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即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须赔偿乔安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该案主审法官朱佳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诉讼是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途径,而非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民事诉讼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诉讼争斗不断升级

凯聪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9日,主要经营电子数码产品、摄影摄像器材等,在天猫网上设有网店。2013年12月,凯聪公司发现,其在天猫开设的“凯聪安防科技店”陆续收到不少针对“421C凯聪夜视监控器探头”的负面评论,该负面评论与处于淘宝网同类卖家前列的“乔安旗舰店”有关。2014年4月,凯聪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乔安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请求法院判赔乔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后当庭变更为20万元。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凯聪公司指控乔安公司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没有证据支持,据此驳回了凯聪公司的诉讼请求。凯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述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然而两公司的纠纷并未停止。2016年1月6日,凯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乔安公司在天猫网开设的乔安旗舰店销售的“乔安1200线监控摄像头”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06661.6),索赔1000万元。张某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1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执行冻结了乔安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共计1000万元。

乔安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并未侵犯涉案专利权,并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同时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久后,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0118号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乔安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据此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乔安公司先后遭遇两次诉讼,虽然有惊无险,但仔细梳理案件证据,发现421C产品早已在淘宝商城公开销售。乔安公司认为张某某明知其涉案专利已经公开,还提起高额赔偿诉讼,申请财产保全,让乔安公司资金出现周转困难,其性质涉嫌构成恶意诉讼。

2017年6月27日,乔安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某与凯聪公司告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和凯聪公司连带赔偿乔安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张某某与凯聪公司辩称,由于凯聪公司员工的工作失误导致涉案外观专利的设计被提前公开,因此张某某与凯聪公司不具有主观恶意,张某某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故对专利公开事实并不知情。

两审法院均判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明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使乔安公司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赔偿乔安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驳回了乔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张某某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构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朱佳平向本报记者介绍。

朱佳平指出,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恶意四个方面,该案中张某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乔安公司为该案付出了相应的诉讼成本,故恶意诉讼中的前三个构成要件都已具备,关键在于主观恶意的判定。

该案中,凯聪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了与专利基本相同的421C产品,故涉案专利实质上因缺乏新颖性而自始无效。张某某作为凯聪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知道421C产品的在先销售情况,却仍以该无效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明知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的情形。

除此之外,乔安公司与凯聪公司是同业竞争关系,张某某在专利侵权案中索赔高达1000万元,明显超出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足见有维权以外的目的。而且,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授权时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专利效力存在不稳定的可能性,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能否胜诉很不确定,冻结乔安公司资金1000万元更会给其造成不必要损失,可见张某某提起该诉讼具有损害乔安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并且也实施了明显不当、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


  “关于是否构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该案中,张某某应预见1000万元索赔难获法院全额支持,故申请冻结乔安公司资金1000万元金额明显过高,会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商业诋毁案中出现专利丧失新颖性的证据后,张某某继续提出专利侵权诉讼,这些均证明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朱佳平表示。

综上,法院二审认定张某某起诉的专利侵权案构成恶意诉讼,其在该案中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过错,应当赔偿乔安公司相应损失,据此驳回了张某某的上诉请求。

专家支招应对风险

有业内人士表示,民事诉讼本是当事人的一项正当权利,但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发起恶意诉讼,不仅目的难以实现,而且“损人不利己”,面临着侵权风险。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孙彦认为:“恶意诉讼的危害是让不诚信主体利用法律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因此应该予以制止。法院判决对于权利人正当维权给出了指引。在市场经营以及诉讼活动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法律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需要就其不诚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他同时指出,当然对于知识产权维权,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会存在权利不稳定的情形,此时需要看权利人是否存在恶意,如果不存在,不能因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等专利被无效而追究权利人的诉讼责任。

那么,企业如果遭遇恶意诉讼,应该如何应对呢?朱佳平建议,当企业遭遇他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首先应当积极应诉,配合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分清是非曲直,同时注意保留诉讼成本支出的证据;在前案胜诉后,可以通过分析对方当事人在前案中的诉讼行为来判断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可能,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对方存在恶意的,可以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责任之诉,就前案中的诉讼损失获得赔偿。“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法律未明确规定恶意诉讼的损害赔偿责任,目前法院仅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受理此类诉讼。”

孙彦建议,一方面,企业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时应该搜集对方存在恶意的证据;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在维权过程中严守诚信原则,权利主张和索赔金额应该适度,与涉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当,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本报记者 孙芳华 通讯员 高远)

(责编:林露、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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