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应建立专利防火墙
由90后研究生韩东成和范超创办的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超科技)推出的空气成像技术打破了日本公司的技术垄断,成为国内首家可以生产空气成像并实现交互功能产品的企业。然而,在该公司获得融资并准备量产之际,却遭遇了专利危机。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自然人吴某针对东超科技拥有的三件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维持“单排多列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专利号:ZL201721714921.X)(下称专利1)和“一种实现空气成像的光学平板结构”(专利号:201720919002.X)(下称专利2)两件专利权有效。在涉及“多排多列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专利号:201721714935.1)(下称专利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因无实际产品证明其与现有技术不同,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东超科技已推出的产品主要涉及前两件专利,并未采用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因此,其日常经营并未受到影响。然而,该公司此次遭遇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无疑给广大初创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专利保护课。
专利遭遇挑战
2017年,东超科技就上述三件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获得授权。2017年底,东超科技正式发布其核心产品DCT-plate(等效负折射率平板透镜),能够在空气中成像并实现人与实像的直接交互。
然而,就在东超科技接连获得资本青睐后,2019年1月,吴某针对三件专利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吴某认为,三件专利的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针对专利1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关于该专利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是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该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2至5,其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该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相对于相关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理后宣告专利2专利权有效。不过,由于专利3没有实际产品证明其与现有技术不同,而被宣告无效。
市场暗藏竞争
对于公司遭遇此次专利挑战,韩东成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无效宣告请求人既没有同公司有过任何接触,也不是该领域的从业人员,其在公司获得第二轮融资之际发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其动机令人深思。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利代理师分析,空气成像技术是全息投影进阶到更高技术水平的全息影像技术。从全球范围来看,这一技术长期被日本一家公司垄断,而该公司产品售价颇高,一平方米售价高达50万元。东超科技依托中国科技大学和中国科学院打破了国际垄断,相关产品在量产后的售价每平方米能降到十万元左右,这给潜在的竞争对手带来一定压力。
“从现有资料来看,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排除为‘稻草人’(与涉案专利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这或许是竞争对手发起的竞争策略,在不暴露自己商业意图的情况下,试图让对方专利被宣告无效进而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测。”该专利代理师表示。
风险预先防范
对于此次专利危机,韩东成坦言一度非常担心。因为当时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在专利说明书撰写方面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万一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也就意味着创业失败。“在聘请专业律师后,我们收集了所有的研发材料,将相关产品带到口审现场,将产品的每一个创新细节同专利的每一项权利要求进行比对,这无形中增加了答辩的难度和代理的成本,远超之前的专利代理费。”韩东成事后总结,并建议初创团队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保证专利撰写质量,不能因小失大。
除此之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杨安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初创团队要警惕知识产权风险,需要提高专利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要提高技术质量,加强自主研发,这是预防任何知识产权风险的根本;其次,在技术研发过程中,要及时进行专利检索,采取规避设计,并保留好所有研发的材料,标注好研发人员和日期等信息;再次,要进行周密和具前瞻性的专利布局,比如将一件核心技术的技术要点进行拆分,然后分别提交专利申请,既要在国内,也要在海外市场提交专利申请等。(本报记者 姜 旭)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