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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开展巡回审判

2019年08月12日09:18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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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公开课

“该案争议焦点归纳得非常精当,该案判决将成为非常好的知识产权‘教材’,我们将组织学生进行学习。”

“该案庭审是一次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现场教学,让我们受益匪浅。”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赴外地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王业慈与被上诉人徐州鹏程水泵厂(下称鹏程水泵厂)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五案。来自南京大学、河海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多所高校的数十名师生代表前来旁听,他们不仅见证了庭审现场的唇枪舌剑,还在庭审后聆听了一堂该案合议庭法官主讲的“知识产权课”。

庭审中的唇枪舌剑

“我发明的专利技术对水泵领域是一大革新,五被告使用该技术,侵犯了我的专利权。”“涉案专利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多家水泵厂很早就已经使用,只不过原告将该技术提交了专利申请。”庭审中,原告和五被告针对多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该案原告王业慈于2009年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称为“电机壳为焊接件的小型电潜水泵”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5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910025263.7)。

“涉案专利解决了传统电潜水泵壳壁厚大、重量重、用料多、制造成本高等问题,相关专利产品一经推出即获得争相抢购。”王业慈认为,鹏程水泵厂、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公司)、徐州九龙水泵厂、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徐州天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等五被告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据此,王业慈将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起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请求法院判令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或者30万元不等。

“这是学生告了师傅!”对于王业慈的指控,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显得非常气愤。他们认为,在王业慈提交专利申请前,多家水泵厂早就使用涉案专利技术生产潜水泵,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授权规定的条件,其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诉侵权产品是依据现有技术生产和制造,其生产和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且王业慈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王业慈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在先产品机壳的区别仅在于卡簧的设置和位置,而这一区别已为被告华盛公司在先的涉案机壳图纸所公开;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下端环内孔设置卡簧与在先产品机壳端部设置卡簧技术特征并无实质性差异,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鹏程水泵厂等五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南京中院遂作出驳回原告王业慈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随后,王业慈不服原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涉案产品实物较重,运输不便,尤其在侵权比对以及现有技术抗辩比对中需对潜水泵产品进行拆解,拆解步骤以及拆解后的比对较为专业,远程视频审判尚不能满足该案事实查明的需要。该系列案件六方当事人均在江苏,选择在南京开展巡回审判可以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基于上述原因,合议庭决定开展巡回审判。

法庭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在先潜水电泵的生产日期是否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华盛公司的QT(J)D145-04A机壳图纸中的技术是否为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该案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辩论。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合议庭宣布法庭将择期宣判。

庭审后的普法课堂

“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实现全国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飞跃上诉属于世界性创举。自今年1月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经收案700多件。”庭审结束后,该案合议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等向旁听的高校学生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及职能,并进行了问答互动,相当于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知识产权普法课。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首次开展巡回审判,法院在选择巡回审判案件时有哪些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廖继博向学生们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诉讼便民问题,以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巡回审判为抓手,开展高效便民的案件审判。比如,此次审理的案件有多件证物,每件证物约150斤,当事人运输证物成本较高;再加上该案要拆解证物,不适合进行远程视频审判,法庭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选择对该案进行巡回审理。”

现有技术抗辩是该案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那么,现有技术抗辩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哪些难点?该案合议庭法官张晓阳介绍:“现有技术包括使用公开、文献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主张使用公开,如何确认产品的使用时间是一大难点;有的现有技术是实物,在审理过程中,要将实物表现的内容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出来,如何对其进行准确的归纳是另一难点;第三个难点是在技术比对过程中,法官无法通过统一的标准对被诉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进行相似性比对,只能根据具体案件,通过庭审调查、证物勘验等方式进行考量。”

“能够现场聆听该案庭审,对同学们来说是一次非常好的现场教学。”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惠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庭审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还涉及技术问题,而大部分法学院学生只了解法律,不懂得技术,这也提醒学生不仅要学好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还应掌握常见领域的技术知识。

河海大学法学院学生徐文婕旁听了此次庭审,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这次庭审我们都受益匪浅。庭审围绕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是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一次现场教学。此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拆解分析,为我们上了非常生动形象的一课。我们一直以来接受的都是法律专业知识教学,今天亲临现场,发现知识产权跟专业技术联系紧密,这也督促法学学子在学习专业知识外,还要加强对相关技术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为以后从业打下坚实基础。”

首次巡回审判的四大亮点

本次巡回审判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巡回审判制度的第一次实践。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以来,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多项制度创新。鉴于案件管辖覆盖全国,法庭专门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在便利当事人诉讼、加强法治宣传以及统一裁判尺度上具有重大意义。该案巡回审判既是落实法庭巡回审判制度的良好开端,又将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积累经验、总结成果。

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由于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且涉案产品实物较大,运输不便,此次前往南京进行巡回审判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

该案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性。该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同时又涉及现有技术抗辩与先用权抗辩之间的关系。该案的审理不仅有助于厘清相关法律适用,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更是具有积极意义。

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延伸审判职能,向公众呈现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法治公开课,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增强了公众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认识。(本报记者 冯 飞)

(责编:林露、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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