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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视频培训者的被盗版烦恼

2019年07月12日08:56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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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名视频培训者的被盗版烦恼

  日前,一条《韦东山:闲鱼与盗版更配,起诉到底绝不和解!》微博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微博显示,韦东山于2008年开始从事Linux(基于UNIX操作系统发展而来的一种系统)视频培训,并建立了公司。通过11年的发展,该公司建立了一套Linux视频培训教程体系,培训学员数万人。但近两年,由于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上出现了不少盗版视频,公司正走向破产边缘。为此,韦东山曾向闲鱼举报,闲鱼也下架了盗版视频,但平台上依然有盗版者的QQ号,有意购买的用户添加该号即可交易。

  “之前也有盗版遭遇,只是没有现在这么严重。”韦东山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以前,发现被盗版时,只要提醒盗版者,对方就会停止盗版;但近期出现的盗版行为,很难叫停,甚至还遭遇盗版者的辱骂。虽然闲鱼平台下架了盗版视频,但涉嫌盗版者有自己的QQ群,韦东山他们每生产一则教学视频,对方就会进行翻录,并在QQ群提供更新通知,进行售卖。

  记者致电闲鱼,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闲鱼的回复。

  盗版一直是社会的顽疾,不仅严重打击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更不利于整个社会营造尊重版权的氛围。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铲除盗版毒瘤,需要社会合力共治,著作权人在起诉维权时需要进行充分举证,包括原告具体起诉证据、被告侵权证据、原告损失证据等。同时,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自身平台的建设,完善对于侵权店主的信息披露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惩治侵权盗版的力度。

  盗版群体类型多样

  “我们于2008年开始从事Linux视频培训,在2011年底开始提供收费视频教程以来,一直面临盗版的挑战。”韦东山告诉记者。

  韦东山将这些涉嫌盗版者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学生群体。有些学生买了正版视频后,会翻录出来分享给其他同学,这种传播方式容易导致视频被泄露到网络上,一些学生则会用这个视频进行盈利,在网络上售卖。“我曾遇到过两名学生,他们盗版了我的视频,拒不承认,我只能联系他们所在的学校进行处理。”韦东山说。二是盗版网店。这些人具备反侦察意识,常常使用六七十岁老人的身份证开设几个闲鱼店、淘宝店,售卖各种教学视频。三是盗版网站。这些盗版者有专门的网站,按会员人数进行收费,涉及软件、教程等等。这些网站服务器往往设在国外,权利人很难开展维权。

  盗版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在上述微博中,韦东山认为,相对于手表、鞋包等实物,视频教程被盗版的后果更加严重,比如一个班级有40多人,只要有一个人买了盗版视频,其他人就不会再买正版,甚至又会继续在闲鱼上转卖盗版。

  韦东山告诉记者,这些盗版者一般都会在闲鱼上发布广告,但是在交易时会绕过闲鱼,使用QQ交流,利用百度网盘提供他人下载。“之所以使用QQ交流,也是因为闲鱼处理投诉时只承认闲鱼APP的聊天记录,并不承认QQ聊天记录,他们可以在QQ里无所不言。”韦东山解释。

  多方合力共治顽疾

  韦东山发现,很多侵权者盗版时使用的是虚拟账号,给他们维权带来难度。对此,赵虎表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提起诉讼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这意味着,被告必须明确化和特定化。被告为自然人,需表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被告为法人,需表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从法律角度以及司法实践来看,直接起诉虚拟账号,由法院联系平台获得个人信息的做法比较困难。

  赵虎同时表示,从现实来说,原告起诉时不指明被告,法院就很难确定被告信息,无法送达起诉状,诉讼程序也就无从开始。现在通行的做法是在起诉之前要求平台提供虚拟账号的信息。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务之急是完善各大平台对于侵权、违法等信息以及虚拟账号的披露程序,方便当事人维权。”赵虎认为。

  要想解决盗版问题,需要社会共同参与。赵虎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网络盗版的打击和惩罚力度。执法部门对于权利人提供的网络盗版信息线索要及时核实、查处。同时,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于自身平台的建设,完善对于侵权、违法店主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配合执法部门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积极回应消费者以及权利人对于侵权、违法信息举报的处理进展。此外,权利人要善于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侯 伟)

(责编:林露、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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