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内容构成抄袭 《楚乔传》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原告黄珊珊(笔名:萧如瑟)与被告赵某(笔名:潇湘冬儿)、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文艺出版社)、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赵某立即删除《11处特工皇妃》《特工皇妃楚乔传》中的侵犯其独创的《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权的内容,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黄珊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9万元。
黄珊珊认为,赵某创作的《11处特工皇妃》《特工皇妃楚乔传》抄袭了《九州·斛珠夫人》中的17处“金句”,这些“金句”属于浓缩了其写作技巧与独特美学风格的重要内容,主张构成著作权侵权;赵某借助前述17处“金句”用于宣传推广电视剧《楚乔传》属于不正当利用了原本属于《斛珠夫人》的商业转化优势,且赵某在作品正文中使用《斛珠夫人》图书宣传文案中的语句,主张赵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赵某辩称,通过整体比对,《楚乔传》与《斛珠夫人》在故事背景、主题,人物设置等方面均完全不同,带给读者的文学欣赏与体验也相差悬殊,其未侵犯《斛珠夫人》的著作权;在《楚乔传》中出现个别与《斛珠夫人》描述近似的内容,属于公有领域、有限表达、特定场景的经常性描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和侵权;《楚乔传》的知名度远远高于《斛珠夫人》,其也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世纪卓越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只是《楚乔传》图书及电子书的销售商,且均有合法来源,即使《楚乔传》图书及电子书被认定构成侵权,该公司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楚乔传》系赵某独立创作完成,主要故事情节和人物设计与《斛珠夫人》完全不同,孤立的、零碎的字句不应被认定为抄袭。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黄珊珊主张权利17处文字内容,融入了其独立的智力劳动,体现了其对于特定情节、意境、细节等的独特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标准。鉴于赵某多次在网络中提到其创作的《11处》《楚乔传》受到过“九州”和《斛珠夫人》的影响,结合《斛珠夫人》的发表时间、知名度及影响力等因素,故认定赵某在创作《11处》《楚乔传》之前具备“接触”的事实基础。将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中的具体相似之处进行逐一比对,在对二者是在思想层面的相似,还是在表达层面的相似进行区分之后,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中的被诉内容中的部分构成了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构成抄袭。
对于未被认定抄袭的部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这些句子分散融入到小说各部分内容当中,并未突出使用,且相较于百万字的小说整体而言,数量极其有限,不会对作品整体产生实质性影响,赵某也并不会因此而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不会因此而造成社会公众对黄珊珊作品的评价降低,也不会因此影响《斛珠夫人》的商业开发。由于《斛珠夫人》的图书宣传文案尚未与《斛珠夫人》形成长期稳定的关联关系,不能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赵某在《11处》《楚乔传》内容中使用与《斛珠夫人》宣传文案部分词句相似的文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损害黄珊珊的竞争利益,故法院认定赵某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被告已就该案提起上诉。(本报记者 孙芳华 通讯员 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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