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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2019年05月09日09:10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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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2018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紧紧围绕“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全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建设、保护效力提升、创新文化宣传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社会满意度持续提高。

知识产权创造实现高质量发展,有力助推了北京科创中心建设。2018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创造数量和质量走在全国前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8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领先科技集群”调查中,北京排名第5位,已成为全球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区域。全市专利申请量21.12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11.77万件;专利授权量12.35万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4.7万件。更值得一提的是,7项发明专利获第二十届中国专利金奖,占获奖总数的23.3%,居全国首位。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112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近10倍。有效注册商标150.05万件,作品自愿登记数量91.95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量16.32万件;植物新品种申请量488件,授权量397件。全市共有平谷大桃、大兴西瓜、燕山板栗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3个。

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同心协力构建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2018年,全市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力度。市知识产权局通过片区执法交流指导、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加强电商平台实时监控等形式,以“雷霆”“网剑”等专项行动为依托,不断加大对展会、电商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全年共受理专利侵权案件299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1249件,两类案件共1548件,连续第二年突破千件大关。原市工商局加强对奥林匹克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加大对互联网销售侵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地理标志、老字号商标予以重点打击,全年共办结打击侵权商标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406件,罚没款1.59亿元。市文化执法总队相继组织开展“护苗”“净网”“秋风”“剑网”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查办侵权盗版类案件立案123起,结案120起,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2起,罚没款158.03万元。原市质监局深入推进“质检利剑”“双打”专项行动,围绕消费品、农资、建材、汽配、汽柴油五大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开展各项执法活动2.62万起,出动执法人员5.29万人次,查处案件5974件,罚没款金额768.34万元,查获涉案产品货值1578.22万元。北京海关开展第二期“龙腾”行动,针对汽车配件、手机及配件、轻工纺织、药品等重点商品开展检查,共立案知识产权案件20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10369批次,扣留货物数量共计3.04万余件,案值共计人民币635万余元。

全市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25万件,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4.96万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收案1.83万件,累计结案1.51万件。市检察院共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五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50件285人,审查起诉案件129件204人。

市民知识产权意识显著增强,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畅通。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30)、原市工商局(12315)、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举报中心(12318)、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96310)、市公安局经济侦察大队举报办公室和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等单位共接收知识产权举报投诉5138件,其中商标权4016件、著作权240件、专利权873件、商业秘密9件。

2019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着力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是政府机构改革后专利、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融合发展、共同发力的第一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将积极构建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多元调解、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七位一体”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推动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覆盖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领域。充分发挥中国(北京)、中国(中关村)两个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作用。全力做好世园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和新中国成立70周年等重大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保障工作。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完善京津冀跨区域联合办案协作机制,有效推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推动建立京津冀版权保护联盟。对接雄安新区管委会,为雄安新区产业布局和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支撑。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服务企业“走出去”。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着力推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创新与支持中心、中关村知识产权国际注册政策和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和维权综合服务体系。

2018年北京市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2018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办理专利行政执法案件1548件,同比增长28.0%。这些专利侵权、假冒案件涉及机械、日用品、药品、通讯技术、建筑材料等重点领域,智能穿戴设备、绿色能源、电商平台等新兴领域,也涉及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评选出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1 “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就其名称为“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北京世纪迈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和展会上许诺销售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拉非尼两种产品,与其专利产品的名称及CAS登记号完全一致,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产品是化学物质索拉非尼和甲苯磺酸索拉非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拉非尼,删除进行许诺销售的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

典型意义:本案的处理充分运用了外部证据(专业技术辞典)查明案件事实,省去技术鉴定,体现办案专业性。请求人为美国知名制药企业,具有相当国际影响力,该案的顺利办结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2 “手术钻头、手术钻头组、用于切割骨骼的系统” 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麦克斯摩尔商贸有限公司就其名称为“手术钻头、手术钻头组、用于切割骨骼的系统”的发明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多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北京乾鸿信科技有限公司、桐庐康博医用器械有限公司和上海精创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北京乾鸿信科技有限公司、桐庐康博医用器械有限公司和上海精创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华中医药学会脊柱微创专家委员会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学术年会上,分别展出的手术钻头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手术钻头,立即销毁制造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手术钻头的专用设备、模具以及宣传资料,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本案为发生在医疗行业展会上的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案。请求人是中外合资企业,为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展会具有时间短,取证难的特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依请求迅速赴展会现场调查取证,最终案件通过执法人员现场取得的证据查明了事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伤口清洗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盛大康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就其名称为“伤口清洗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河北瑞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前往河北省正定县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并拍照摄像取证。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河北瑞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展销的“医疗外伤清洗机”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医疗外伤清洗机。

典型意义:本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赴河北调查取证,既解决了专利权人取证难题,也凸显了京津冀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良好效果,全面提升了专利执法办案力度、效率和水平。同时该案还涉及现有技术抗辩、管辖权异议等典型法律问题。

4 “网络摄像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就其名称为“网络摄像头”外观设计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北京天成云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在京东商城上销售的“雄迈XM小雨点”家用摄像头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北京天成云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雄迈XM小雨点”家用摄像头。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的一款网络摄像头,侵权行为发生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案件涉及智能设备、电子商务、安防等多个领域,同时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比对标准,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5 “鞋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斯凯杰美国公司就其名称为“鞋帮”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北京金亦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金亦璟亦购商城许诺销售和销售的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具有明显区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属于相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北京金亦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典型意义:本案请求人为国际知名鞋类产品制造商,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我国始终坚持对国内外企业的同等保护原则,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有利于吸引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兴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6 “一种在计算机和其他电子产品中自行提供恰到好处嵌入式帮助的方法和界面”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专利权人张学志就其名称为“一种在计算机和其他电子产品中自行提供恰到好处嵌入式帮助的方法和界面”的发明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开展联合口审。案件处理过程中,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请求人提出撤回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的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撤销案件。

典型意义:侵权、无效两个互相关联的程序,同时同地联合口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加强沟通,有利于执法人员准确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缩减了两个关联案件的中间环节,有效降低了依法行政成本,方便了当事人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

7 “必要网”系列假冒专利案

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被举报,举报人称“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在必要网上宣传销售的商品,通过关键字‘专利’检索到专利商品46件,其中44件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经调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宣传销售的“水柔棉数码打印个性定制男士长袖T恤”等12件商品为假冒专利商品,依法责令该公司就上述商品停止在网上继续标注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相关文字的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系列案件,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呈现明显增多态势,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电商保护环境。

8 “肯迪醒特殊用途饮料”假冒专利案

北京众鼎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肯迪醒特殊用途饮料”被举报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经调查,该产品瓶身标注“本产品参照国家发明专利(ZL201110087876.0)生产”,对比产品配料表和专利权利要求可发现,产品实际配料缺少黄杞提取物和莲提取物等配料。配料表内容为普通消费者不易察觉部分,消费者不经过仔细辨识,或不使用专业的专利检索工具,容易认为涉案产品使用了瓶身标注的相关专利技术,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瓶身标注“本产品参照国家发明专利(ZL201110087876.0)生产”字样的“肯迪醒特殊用途饮料”产品。

典型意义:本案不同于一般假冒专利案中主要涉及商品标注失效、过期专利等行为,需要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特征与涉案商品进行比对判断,判定涉案产品是否采用所标注的专利技术生产,对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9 “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泰诺风玻璃隔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名称为“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的发明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任丘市永晖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制造并在展会上许诺销售、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任丘市永晖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展会专利侵权处理程序等法律问题,同时案件发生的建筑材料领域,近年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多发,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模式。

10 “便携果蔬料理机”假冒专利案

小米有品电商平台上销售的“便携果蔬料理机”被举报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经调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广东小厨科技有限公司入驻小米有品电商平台,其在小米有品电商平台销售的“便携果蔬料理机”宣传页面上标注的专利处于实质审查阶段,未被授予专利权,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在“便携果蔬料理机”产品宣传页面上标注相关专利号。

典型意义:本案中,小米有品作为电商平台,仅提供相关网络技术支持,上述产品并非其自营商品,如何认定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本案关于电商平台在假冒专利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标准,对今后查处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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