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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法修订:他山之石,何以攻玉?

2019年05月07日09:13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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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日本专利法修订:他山之石,何以攻玉?

作为创新大国,日本专利申请量和受理量均位于世界前列,这与其完善的专利制度密不可分。了解日本专利法修改动向,掌握中日专利制度异同,不仅有利于国内创新主体实施“走出去”战略,同时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建立中立专家现场取证制度

证据收集程序在专利诉讼侵权认定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现行特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发出提交相关证据文件命令。为了避免出现证据文件中记载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可能性,近年来,日本特许法制度委员法致力于改善证据收集程序,并将其作为强化知识产权纠纷机制的重要内容。此次修订案中引入了中立的第三方调查制度,即在有必要证明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允许负责处理侵权纠纷的法院向涉嫌侵权人的工厂或其他类似设施地派遣指定的专家,对被诉侵权装置、制造方法、BtoB产品、程序等进行现场取证,专家根据调查结果并形成报告提交给法院。为了消除涉密内容被泄露和证据收集程序被滥用的风险,修正案中严格限定了实施要件并建立秘密保护机制。然而,目前仍有不少企业和业内人士对引入该制度后的细节化程序和实质效果表示担忧。

修正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请求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事后救济的手段之一,而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往往是司法程序中的难点。在长期探索和司法实践中,日本在损害赔偿制度上逐渐完成了由“损失填补”到“侵权防范”的转变,通过对权利人所失利润标准、侵权人非法获利标准、实施许可费标准以及法定赔偿的综合运用,以达到抑制侵权行为发生的目的。但现行法中,权利人在主张逸失利益损失赔偿时,其损害赔偿数额的推定受限于专利权人的实际生产或销售能力,即因侵权人自身因素而超出的侵权产品不予考虑,这一问题在业内颇具争议和分歧。此次修正案中明确提出,对于侵权人销售产品数量中超过专利权人的生产或销售能力而被扣除赔偿的部分,权利人可以主张专利实施许可费用赔偿。此外,在考虑侵权行为发生及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实施许可费用。

完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制度

日本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非常严格,并实行实质审查制度,此次日本对现行意匠法进行了大尺度修正。首先,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现行的“自注册日起20年”修改为“自申请日起25年”,正式实施后,日本将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最长的国家。此外,为鼓励和保护企业的“系列化”设计理念,推进并凸显与其他公司品牌差异的战略,提升品牌价值,修正案中引入多个外观设计一揽子申请制度,同时对关联外观设计制度进一步补充,即将关联外观设计制度的可申请期间从现行的“到登记外观设计的登记的公布日(8个月左右)”延长到“从登记外观设计的申请日起10年以内”;允许授权与关联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以适应数量日渐增加的秉承改良产品设计开发理念的企业。

扩大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除了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修正案中还建议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和范围。未记录、显示在物品上的图像设计也将作为外观设计制度的保护对象,而不再严格要求作为保护对象的外观设计必须依托于物品,如:虚拟现实技术使用的投影图像、保存在云端上通过互联网而提供的图像等。此外,为了发扬独创性的空间设计,保护品牌建筑,也不再将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外。此前,“KOMEDA咖啡店铺外观侵权案”引发了关于店铺内外部装修是否应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广泛讨论,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店铺的内外装修已成为提高品牌知名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应提前采取法律手段实施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发生侵权纠纷易于举证,因此将建筑物的内外部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解决了权利人通过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方式的局限性。

此次日本专利法的修改将对中国企业加速实现国际化战略布局产生一定影响。创新主体不仅需要在技术上继续创新,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以增强中国企业在日本市场的专利软实力,更应注意到近年来日本对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制度的频繁修订,做到及时熟知并灵活运用其修法后的制度,只有知己知彼,方能在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时沉着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张芸芸 杨钊)

(责编:王小艳、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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