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复侵权者建议法院不适用轻缓刑
当前,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快速增长;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征,有的甚至将服务器设在境外;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的,将该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情况。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副厅长刘太宗就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郑新俭介绍说,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快速增长,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渠道由原来传统的实体店面、固定场所向利用互联网销售等新型渠道发展,侵权作品也多以网络方式传播。
案件呈现生产、物流、销售环节分离、上下线延长、受害人分布广及数额认定复杂等特点,查办难度增大。
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90%以上,涉及烟酒、食品、服帽、化妆品、数码产品等多个领域。其中,高档烟酒、服饰等由于利润高、门槛低,成为制假售假者的首选。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分工日趋细化,隐蔽性越来越强。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蒙蔽经销商和消费者,如利用假许可文件、假包装、假批号、假海关证明等蒙骗经营者和消费者,侵权产品极具迷惑性,难以辨别。
面对这些新情况,郑新俭认为,在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要重点关注四个方面的问题,即如何准确认定新类型侵权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给新型犯罪行为准确定性,如何审查判断鉴定意见,如何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手段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他举例道,如网络游戏外挂,在实践中有的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有的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有的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就要求检察机关透过犯罪的行为特征,判定行为所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从而做到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侵犯著作权犯罪多“触网”
刘太宗说,侵犯著作权犯罪纷纷“触网”是近几年来的一大特点,几乎所有的作品都可以转换为数字形式在网络上传播,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实践中,打击这类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包括:
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征,有的甚至将服务器设在境外,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也不易被确认;
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侵权技术手段更新快,侵权内容容易被删改,原始证据容易灭失,证据材料收集、认定困难;
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不断花样翻新,如内外勾结对抗侦查,对作品稍加改动掩饰复制行为规避查处等,带来一系列法律适用难题;
“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危害后果扩散速度快,被侵权的作品能够在短时间内在网络上无限次传播,若不及时进行打击,将给权利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刘太宗说。
为此,检察机关多措并举持续加大保护力度。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拓宽侦查思路,引导侦查机关追根溯源,更好地运用技术手段全面搜集和固定证据,并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促进规范侦查行为,提升办案质效。”刘太宗说。
他举例道,在广东龙小卫等侵犯著作权案中,犯罪分子跨境架设私服运营游戏,将运营、维护、结算等各个环节隔断,相互以虚拟身份联络,在案发后将设备丢弃在境外。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充分运用专家智库,扫除技术盲区,会同侦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复原私服游戏的整体运作流程、资金流向以及人物关系等,巧妙运用关联证据,在境内完成取证工作,破解跨境取证难题,并对侦查机关遗漏同案犯追捕追诉,有力指控了犯罪。
面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不断更新的技术手段和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组建知识产权专门办案队伍,并引进“外脑”,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专家智库,为司法办案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
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完善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技术共享、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让藏匿在网络背后的犯罪分子无处遁形。立足办案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堵塞制度漏洞,如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关停相关网站服务器等,铲除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土壤。
防以罚代刑避免侵权成本低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给人一种“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印象。
对此,郑新俭回应说,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要让其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是否存在“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这样的不良现象,如确实存在这种不良现象,应当采取有效举措加以克服。
他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从多个方面来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充分履行检察职责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准确认定侵权产品价格,加大财产刑惩治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依法对量刑畸轻、判处轻缓刑不当的案件提出抗诉,增大惩治力度;努力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节约维权成本。
“对有反复侵权、没有悔罪表现或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等情形的被告人,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不适用轻缓刑的意见,并配合法院追缴违法所得、收缴作案工具、责令赔偿损失、宣告禁止令等,从源头上摧毁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郑新俭说。
对于“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如何有效防止以罚代刑”的问题,郑新俭说,实践中,出现过以罚代刑的情形,损害了对侵权人的有效打击。为有效防止以罚代刑,检察机关将进一步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做好6项工作。
这6项工作是: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互通案件情况,实现资源共享;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商请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的,应当及时介入,迅速启动立案监督工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建立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的,将该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加强培训和交流。(周斌 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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