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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知产案执行 着力保护创新发展

——天津二中院关于涉知识产权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年04月25日10: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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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强涉知产案执行 着力保护创新发展

图二:2015年至2019年1月至3月天津二中院涉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结案方式占比情况

核心提示:高质效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是对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有力支持,高质效的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则是服务保障创新驱动战略付诸实施的必要助力。近年来,涉知识产权案件的逐渐增多也带来执行案件的逐年攀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成立课题组,以该院2015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涉知识产权案件执行情况为调研对象,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期为切实解决涉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难题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涉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占审结案件的比例较低。

2015年至2019年1月至3月,天津二中院共受理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案件66件,其中2018年数量激增(见图一)。同期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一审案件数为1130件,结案1071件,调撤769件,调撤率约为71.80%。可见该院受理的涉知识产权案件在审理阶段大多以调撤结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仅占审结案件的6.16%,执行受理数较少。

2.以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为主。

从执行受理案由看,2015年至2019年1月至3月,该院受理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35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26件,发明专利权纠纷1件,侵害放映权纠纷1件,专利权纠纷3件,前两种纠纷案件数量占绝大多数。

3.执行到位率超过五成,执行结案方式占比较为均衡。

2015年至2019年1月至3月,该院受理的涉知识产权执行案件中执结52件,执结到位金额38799930.92元,占执行申请标的额76045271.55元的51.02%,执行到位率超过五成。从执行结案方式看,执行完毕16件,终本结案15件,终结执行10件,保全11件(见图二)。

二、涉知识产权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级别管辖较高,且涉案标的额不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一般为中级人民法院,只有个别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少数几家(天津仅有2家)基层法院才能受理涉知识产权案件。这导致不论案件的案由如何、标的额大小、难易程度等,基本上都以当地中院受理为主,特别是很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一般都不大,判决结果大多数在几万、几十万上下,进而为中院的后续执行工作带来一些困难。

2.被执行人大多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财产的无体性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不受地域限制,侵权地域范围大,侵权人分布广泛,这给法院审执工作带来不小的困难。在立案时,一般都传唤不到被告,有的虽然能够电话联系上,也大多在外地,不到庭应诉。因此审理阶段较多适用缺席审理,造成法官在审理阶段不能听取被告方的答辩意见,不能进行深入审理和开展调解等工作。审理阶段工作开展不充分为后续执行带来一定困难。

3.申请人维权取证行为存在不规范之处。

绝大多数能够联系上的被执行人都反映申请人存在“钓鱼式”取证嫌疑,并以此为由不接受侵权判决结果。如某品牌茶叶协会,以购买该品牌茶叶为由,向个体经营户们索要发票、外包装等,商户们起初多数拒绝,后在坚持索要下,从其他商户取得包装或通用品牌罐,申请人随之取得侵权证据,起诉索赔。再有某知名外资电器公司发现某商户代销与其经营商品相似的侵权商品,经简单粗糙取证后,在未核实侵权起因、事实、后果等情形下即以侵权为由起诉该商户,该商户承认侵权但希望调解,但审理期间未及时开展调解。在执行程序中,因申请人取证不规范,加上调解没有充分开展,最终影响了执行效果。

4.缺席审判过多,审执配合不紧密。

一是大多数案件缺席审理,无法听到被告方答辩意见,甚至连生效裁判文书都不能有效送达当事人。被告方在执行程序中才见到生效裁判文书,即使有话要辩,也存在很多困难。二是调解工作不充分。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于标的额小、事实清楚,法官不愿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往往当庭询问一次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表示再考虑或需要请示或要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协商等,法官便不再调解,一判结案。进入执行后,申请人一般是知名企业,内部审批程序严格规范,执行和解更加不易。三是审理期间,有的法官缺乏考虑后续执行程序的意识,对被执行人有关信息查证不全,很少使用诉讼保全措施,以至于被执行人有充分时间转移财产,大大增加了执行阶段查找财产线索的难度。

5.执行成本较高,执行效果不佳。

大多数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规避逃债倾向严重。该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标的额虽小,但执行流程却一样不少,同样需要送达执行通知书、发起网上查控、现场调查、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等,耗时耗力,效果甚微,执行完毕结案不多,几万元的标的额仍需以终本方式结案,造成此类案件执行效果欠佳。

三、加强涉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的对策建议

1.适当下放涉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权。

可综合案件性质、侵权情节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考量,适当降低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知识产权曾是新兴财产性权利,知识产权案件相较传统财产案件具有诸多特殊性,综合考虑当初各级法院的队伍建设和水平能力,法律规定涉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法院起步为中院是科学合理的,但时移世易,随着案件数量井喷,已经到了降低级别管辖的时候。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职权配置的优化,基层法院人才队伍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改善,网络司法协助系统的开通如虎添翼,因此由基层法院审理、执行涉知识产权案件是必要和可行的。考虑到案件的多样性、复杂性,可以将类型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下放给基层法院,对于复杂类型案件可由中院负责一审。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基层法院辖区的,可以指定辖区基层法院负责执行。

2.加大审理环节的有效送达和调解力度。

送达是应诉的前提,是案件审理不可或缺的程序性事项。涉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较高,且侵权地域范围大,侵权人分布广,客观上增加了送达工作量。法院要高度重视送达环节,不应因标的额小而忽视案件,不应因送达工作量大而降低送达质量,面对不配合不应诉的被告方,拒收邮寄送达时应再次尝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推行电子方式送达等。而且,侵权主体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其本身可供执行财产不多,又缺乏对商标、专利的规范使用意识,对侵权存在侥幸心理,一旦涉诉通常不配合不应诉,并趁机转移财产,导致审理环节调解难以推进,为日后执行埋下困难隐患。建议在审理环节,树立审执协调的工作理念,审理中兼顾执行事项,做好调解工作,对可能转移财产的当事人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完善涉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规则。

合理完备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体系是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前提条件,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强制执行的基础。针对知识产权领域证据专业性强、取证不规范等情况,有必要根据知识产权自身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诉讼证据规则,建立明确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判标准规则体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提倡公证取证,完善证据效力采信规则体系,对“陷阱取证”问题不可一概排除,正确界定与“非法证据”的区别。要完善证据保全制度,法院立、审、执机构协调配合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有效查明专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明确证据披露义务,对证据妨碍者承担不利后果,对无理由拒不出庭当事人采取拘传、罚款等措施。

4.完善当事人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增大当事人违法成本。

针对有些当事人通过躲债、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情况,需要强化诉前、诉中保全措施,从利于执行角度出发,在审理阶段充分发挥保全制度的优势,根据财产状况依申请或依职权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抢先行动,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和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要加大财产调查力度,加强传唤、审计、搜查等,通过悬赏令征集财产线索,请求公安等部门查控财产,通过调取当事人名下财产历史记录,对可疑的、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要尽力查清财产实际归属,确属恶意转移财产的,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等措施,增大当事人违法成本。通过一系列反规避措施,敦促当事人诚信守法,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加大执行力度,全面制裁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自身要加大力度,依据现有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发挥“三统一”统筹作用,强化强制执行措施运用,加大财产查找与处置力度,创新间接执行措施,全方位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构建执行新体制,明确各类拒不执行、拒不协助的适用条件,拓宽拒执罪适用范围,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抗拒执行者采取更为严厉措施,起到威慑作用。要完善信用惩戒体系,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全面限制措施,纳入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一律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以在被执行人经营范围所在街道社区张贴公告等方式,全方位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加强部门间联动制约措施,如限制招投标、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限制获得政策补贴支持等,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敦促履行义务。

(课题组成员:丁津翠 杨元亨 包 涵)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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