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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应先行

2019年04月18日09:41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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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护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应先行

今年4月,湖北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开始正式施行,为即将于10月在武汉举行的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做好准备。

该规定出台以后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事实上,我国在体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出台过诸多规定。比如,2001年7月13日,北京市获得2008年夏季奥运会主办权,同年10月就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为举办2011年的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深圳市政府于2008年颁布并开始施行《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为举办2014年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南京市政府于2010年底颁布《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地方政府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均指出,体育赛事有关的知识产权都归赛事的国际主办方、中国主办方以及赛事的组委会所有,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关内容,其中包括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在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等。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政府规章,包括《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与国务院出台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不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创设了一种全新的权利,即奥林匹克标志商品化权或奥林匹克标志产品专营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包括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地方政府规章并未专门设立针对某项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而只是落实和强化针对该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2009年4月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时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就曾指出,北京对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成绩显著,得到了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雅克·罗格的充分肯定,同时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此外,2012年伦敦夏季奥运会被认为采取了有史以来最严格的措施来防范和打击盗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包括在奥运期间专门配备了近300名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在比赛场馆附近展开全面巡查。为保证奥运会的顺利组织实施,英国议会早在2006年3月30日即通过并于当天开始施行《伦敦奥运会和残奥会法》,其中设立专门章节对广告投放、街头交易、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进行规范,特别强调对于官方赞助商与商业合作伙伴利益的保障,防止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从而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奥运会、残奥会存在一定关联性的商业行为。

那么,对于体育赛事主办地而言,如何充分利用这一机遇,以举办体育赛事打造城市品牌,以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推动当地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地方执法部门应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建设。比如,2014年8月,第二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南京成功举办之后,南京市在总结大型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验时特别指出,通过事先发布并施行《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地方法律文件,让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让执法部门开展工作有法律依据,从而有效防范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笔者看来,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体育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体育赛事主办地来说,只有通过严格保护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才能打造更好的城市品牌。(何 隽)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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