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照片折射版权保护“盲区”
当人们正在欢呼可以通过照片一窥5500万光年外的黑洞真容时,视觉中国却因这张照片掉入了舆论的“黑洞”。
众人对视觉中国进行口诛笔伐的原因是其在官网“宣称”已经买下黑洞照片版权。随后,国家版权局表示,已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将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视觉中国执行董事、集团副总裁柴继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视觉中国在图片版权运营方面尚存不足,愿意依法依规接受处理。目前,视觉中国已关闭网站开展整改。
有专家表示,此次事件本来是视觉中国商业经营乱象的问题,却引发了公众对著作权收费机制的质疑。“此次事件不应该损害我国来之不易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经过此次事件,先授权,再使用,应当成为每个人脑海中根深蒂固的意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院研究会副会长郭禾这样评论道。
应当谴责的是经营乱象
4月11日,有网友发现视觉中国“买下”了黑洞照片版权,并对该照片的商业使用行为收取版权费用,这引起业界的广泛质疑。视觉中国随即发布声明称,黑洞照片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ESO),视觉中国通过合作伙伴获得编辑类使用权。不过,这一说法很快被否定。有媒体就此事向欧洲南方天文台求证,获得明确回复称,“根据ESO图片版权条例规定,视觉中国或任何其他公司在清晰标明图片来源后,都可以使用黑洞照片,甚至用于商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版权的转让。视觉中国将所谓的‘授权’视为他们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这张图片的版权,并从中牟利,这种行为显然不合法。”
一句刺眼的“不合法”,引来大众对视觉中国商业经营合理性的质疑。据媒体披露,将不是自己权利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视觉中国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视觉中国凭借市场垄断地位,一方面长期以低价收购图片版权,甚至将大量海外开放版权的图片“据为己有”,再以高价出售;另一方面大行“碰瓷式维权”,动辄高价索赔或要求签订图片使用包年合同,以高压态势构成权力滥用之嫌。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认为,不能否认视觉中国在以往图片版权保护工作以及中国版权保护事业中的推动作用,视觉中国可以将图片作品进行商业利用,但只能针对自身拥有权利的作品进行经营。
“以授权管理之名,行侵犯他人著作权之实;借以维护图片产业版权秩序,谋求不法商业利益。这是视觉中国自己埋下的“炸弹”。我们应该严正谴责不法商业经营行为,而不是动摇对著作权保护机制的社会认同。”郭禾这样说道。
需要明晰的是权利界定
4月11日,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发问视觉中国:“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并附有视觉中国网站上传的国旗、国徽矢量图,其图片使用说明显示,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需要支付版权费用。随后,凤凰网、苏宁、新浪、海尔等知名企业也纷纷表示支持。社会舆论一派“天下苦视觉中国久矣”的态势。
“我担心很多拥有版权的图片被舆论推向不能收取版权费用的境地,这可能对摄影作品权利保护带来很大打击。”一位资深体育赛事摄影师对记者表达了他的担忧。
“视觉中国事件发酵至今,我们最应该探讨的是著作权保护与传播的权利平衡点,及时向公众普及什么样的图片拥有版权、哪些图片可以收取版权费用,以帮助更多人走出图片使用误区。”郭禾表示。
郭禾梳理了此次视觉中国事件中涉及的图片版权误区,主要有四点:第一,黑洞照片因其特殊的制作过程,是否属于作品还有待确认,针对任意一张图片标记版权标志后即视为拥有相关权利,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普遍认可,有侵权之嫌;第二,国旗、国徽产生的所有权利归国家所有,属于公法范畴,无论是给国旗、国徽标注版权,还是在著作权法等私法范畴内讨论侵权,都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第三,与企业商标矢量图不同的是,拍摄含有企业商标的室外建筑可构成二次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想要展示的内容往往与商标想要传递的商业信息不同,不一定构成侵权;第四,肖像权与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冲突需要区分公共人物和普通公众。
亟待健全的是保护机制
4月12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微博上就视觉中国事件表态:“国家版权局重视图片版权保护,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各图片公司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合法合理维权,不得滥用权利。国家版权局已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目前,视觉中国已关闭网站开展整改,对不合规图片全部下线处理,依法依规接受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处理。
图片产业保护机制的健全并非一朝一夕,需要社会各方合力共促。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先授权再使用”,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寻求著作权许可时,最好直接从著作权人处或者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如果选择通过中介机构获得许可,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从原始著作权人手中获得授权,能够发放许可。许可链条应当是一环扣一环、完整、清晰的。
此外,王迁认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应加快开展摄影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活动。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留下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其余收取的许可费则都需要分配给摄影作品权利人,这样就可以降低摄影作品作者对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疑虑;图片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寻求许可也更加便捷有保障。郭禾则认为,将著作权管理保护交由市场行为并非不可行,但是要在不影响市场动力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索如何加强市场规制。
摄影著作权协会(下称摄著协)副总干事朱宝祺告诉记者,摄著协将以此次视觉中国事件为契机,积极探索创新摄影版权维权机制,正面引导和组织摄影界开展版权保护讨论,切实增强摄影人自律和维权意识。人民网也面向全国党媒平台发出倡议,全国主流媒体应尽快建立图片采编、使用和版权交易联动机制,探索新模式,搭建更为高效的图片管理服务系统;同时要加强图片版权认证及交易乱象舆论监督,高效配置社会公共资源,把拥有大量优质图片资源的机构平台组织起来,助力图片版权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当我们重新审视视觉中国事件,不妨将其视为中国图片产业版权保护实现长足进步的一个重要踏板。( 本报实习记者 李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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