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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知识产权领域“流氓”行为

2019年04月15日09:02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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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打击知识产权领域“流氓”行为

网络图片基本以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但即便按照作品独创性最低标准要求,网络上很多图片并不能成为版权法保护对象。某些图片公司一头压制版权人、一头压制图片使用人,严重扭曲了版权法保护图片作品的立法目的,反映出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一定的“流氓”现象,对其必须予以打击

近日,因视觉中国宣称对“黑洞”首张照片拥有版权引发的争议不断发酵。在社会广泛关注下,视觉中国作了一定回应,同时“黑洞”照片版权持有方欧洲南方研究院也作出了澄清,网信管理部门对当事方予以约谈,国家版权局强调将加强图片版权治理。相对小众的图片版权现象被如此关注,的确出乎很多人预料,这也促使人们有必要进一步弄清楚“黑洞”事件版权问题的关键及其法律责任。

就事论事而言,“黑洞”照片是有版权的,关键是谁拥有版权。如果“黑洞”照片只是宇宙中“黑洞”客观现象的简单记录,没有经过任何创作性的加工,那么该照片可能无法成为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本次事件中的“黑洞”照片是由位于世界各地的8部射电望远镜采集大量数据,并经过研究人员利用超算技术精细化分析和处理后,才生成了有着独创性的思想表达,所以应属于版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不过,因为权利持有方的开放共享主张,该作品成为一个供社会免费使用的作品。视觉中国盲目将处于“公地”的作品划归私有,不但将上述“黑洞”照片据为己有,还将处于国家公权范畴的国旗国徽图案纳入私囊,当然使人怀疑其宣称拥有版权的大量作品权利归属真实性。

今后,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应该改变过去相对简单地以数字标识作为网络图片版权归属认定,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标识与数字追踪技术应有理性的认识和客观的判断。

随着网络不断扩容加速,图片网络传播需求越来越大。不过,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所经销的“作品”在版权上存在一定瑕疵,网络上传播的大量被打上归属标识的图片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网络图片基本是以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但即便按照作品独创性最低标准要求,网络上很多图片并不能成为版权法保护对象,一些客观事实的简单记录图片不应该被认定为作品。

从维权方式及商业模式看,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的有关做法亦存在争议。一方面,此类图片公司将真正版权人的权益压制到最低,甚至冒充版权人谋取利益。另一方面,利用网络化数字追踪技术和专业化维权手段,就所谓版权图片实行“商业化”“套路化”维权以赚取利益,其中不乏引诱、胁迫、欺诈或敲诈勒索嫌疑。一头压制版权人、一头压制图片使用人,这种“两头打压”的做法严重扭曲了版权法保护图片作品的立法目的,激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

事实上,查清当事方的法律责任比道德指责更重要。目前来看,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尚处于社会公众口诛笔伐的道德危机阶段。为了正本清源,真正确立图片版权市场的应有健康秩序,有关职能部门对涉案图片公司版权侵权行为启动必要的调查程序更为重要。涉案图片公司假冒或盗用版权人的名义非法传播图片作品这一行为,显然已涉嫌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并且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职能部门可以据此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予以查处。如果查实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而涉案图片公司利用没有版权保护的公有领域图片向使用人忽悠式或胁迫式维权的行为,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发展。“黑洞”照片事件反映出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一定的“流氓”现象。较之已广为人知的“专利流氓”,恶意抢注商标堪称“商标流氓”,中间商无版权或版权瑕疵性维权赚钱又可称为“版权流氓”。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流氓”行为,是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应有之义,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既定战略并不矛盾。那种借本次“黑洞”照片版权事件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言论,其实是曲解了事件的本质,也带偏了正确的舆论导向,更值得警惕。

(丛立先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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